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網上發布或轉發
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信息資料,
公開發表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實言論
……
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成為定罪的依據。
通過立法加強對網絡的監管,
是保障網際網路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第十四條規定,將微信、微博等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該類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
今天,東哥帶你看看因在微信群罵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真實例子。
微信群罵人「斷子絕孫」,法院判了!
王某、孔某,浙江寧波奉化同一個村的村民。最近,孔某把王某告上法庭,告的是名譽侵權。
「他罵我斷子絕孫,不止一次,而且是在村民群裡」,這就是這樁官司的由頭。
*資料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近日,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罵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譽權,最後被判決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王某和孔某是同村村民,兩人曾因投資發生糾紛。
2019年12月,王某在兩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裡(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發表「孔某斷子絕孫……敗類」等汙穢性言語,辱罵、侮辱孔某,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2020年1月,孔某向寧波市奉化區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2020年4月,奉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已經損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譽權。法院結合王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判決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官說,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裡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管微信群「飆髒話」,法院判了!
2019年8月10日中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暑熱難耐。居住在北海市海城區高德街道某小區的戴某外出買菜回家經過小區值班室時,小區物業管理人員鍾某因戴某的物業費繳納問題,與戴某發生爭吵並辱罵戴某。其間,鍾某用手機對著戴某拍攝視頻。戴某報警後,高德邊防派出所兩名民警到達現場處置,處置情況註明為「進一步調查」。
原本這場爭執到此該結束了,然而當天下午,鍾某(備註名稱為「物業鍾仔180XXXXXX17」)在擁有245名群成員的「某小區業主群」微信群內發布戴某的視頻(直至2019年11月11日該視頻仍在微信群內),並在該微信群內發表「開始我以為那女的要脫光」等言辭,群內其他人員亦有「脫光就沒看頭」等不當的言辭回應。次日,戴某因血壓升高在市醫院取藥,並於兩日後在市醫院心血管內科就診。
*業主群聊天記錄
戴某表示,鍾某在公共場合,辱罵自己還錄製視頻發到業主群內,向本小區業主群內的業主們散播詆毀自己名譽的言論,造成了不良影響。「小區內不明真相的業主一致認為我有意拖欠物業費,且道德敗壞,在我背後指指點點。」戴某認為因鍾某的行為致使其人格等受損,於2019年9月19日訴至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鍾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人格權的行為,並要求鍾某刪除相關視頻,在上述行為的影響力範圍內採取消除影響的措施,及賠償精神撫慰金、醫藥費共計4241元。
微信裡罵人,法庭上丟人!
一些人認為,微信只不過是「小圈子」,不屬於公共空間,在上面發發牢騷罵罵人,沒有什麼大不了,事實未必如此。據騰訊發布的業績報告,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微信月活躍用戶超過11億人。如果某人發布的話題引發公眾濃厚興趣,經過病毒式轉發之後,其傳播的廣度與深度根本無法想像。
網絡社會發育這麼多年,網絡法治環境也日臻完善。在微信上罵人,情節輕微有侵犯他人名譽權風險,情節嚴重則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絕非小事。
禍從口出,不可不慎。近年來,因在微信裡罵人而受到罰款、行拘、賠償等處罰者不在少數,諸君當引以為戒。
來源:網信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