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朋友圈罵人 這事可能犯法
晉江法院判決兩起發朋友圈罵人訴訟
發微信朋友圈罵人是否違法?去年,晉江市法院先後判決了兩起因發朋友圈罵人引起的訴訟,不過兩起判決結果迥異,怎麼回事呢?
為討債發朋友圈罵人 一審被判道歉加賠錢
李某與吳某兩人均在石獅從事布料及服裝的生意,2014年兩人有生意往來,後因帳目結算產生分歧。去年1月份,吳某在向李某催討貨款無果的情況下,使用「恐怖分子」、「騙子」、「招搖撞騙」等詞語,在微信朋友圈中指名道姓辱罵李某,並在信息中張貼李某的照片、身份證件以及李某公司的證件。
隨後,李某就此提起訴訟,認為吳某的行為對自己的名譽、生意、精神均造成了嚴重損害,請求判令吳某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吳某辯稱,發布信息是為了督促李某償還拖欠自己的貨款,發布的信息是事實情況,沒有侵犯李某的名譽權。
去年6月份,晉江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已經侵犯了李某的名譽權,依法判決吳某應消除影響,向李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000元。
朋友圈罵人未指名 法院一審駁回訴訟
去年年底,晉江人蔡某與葉某互相起訴對方名譽侵權,分別被晉江市法院一審駁回。
蔡某與葉某均是某慈善微信群的成員。2016年8月份,葉某以「太陽花」微信名在該微信群發廣告,蔡某以「紫水晶」的微信名在群內予以制止,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而後葉某在其「太陽花」的朋友圈上對「紫水晶」進行人身攻擊。蔡某看到後以「果果」的微信名在「太陽花」的朋友圈上回復並進行人身攻擊。
隨後,蔡某對葉某的行為提起名譽權訴訟,請求判令葉某立即刪除朋友圈,並登報導歉、賠償精神損失。葉某提出反訴,要求蔡某應就起訴行為及在朋友圈上的行為道歉。
晉江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論具有侮辱性,但該言論系針對「紫水晶」,目標指向性並不明確,行為造成的影響範圍較小,且未造成對方社會評價的降低,依法駁回蔡某的訴訟請求。基於此,葉某的反訴請求也被駁回。
據晉江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紹,名譽侵權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不能是不特定的廣泛大眾,案件一與案件二最大的區別在於,辱罵行為是否有具體、明確的對象。不過,目前微信已是人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社交軟體,它的信息傳播及時、廣泛,在微信上辱罵他人,造成惡劣影響是可能構成名譽侵權的。(記者 許小程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黃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