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為人們分享生活點滴、心情隨想的一個重要平臺。然而,由於其公開性,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
日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稱柳某「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真是給你****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1月30日,皮某又在其個人帳號朋友圈中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數職」
除了是一個社交平臺外
還是人們發洩個人情緒的「出氣筒」
那麼朋友圈發布的言論,
達到何種程度,
構成侵犯名譽權呢?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並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比如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
(2)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從主觀過錯方面來看,行為人存在實際惡意,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再者,受害者應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為人指名道姓,還是指桑罵槐,只要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能夠確定被侵害對象,同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最後,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靈遭受創傷,尤其是公眾對其社會評價降低,帶來的不良影響。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發布不實消息,哪怕指桑罵槐,若能對應當事人,造成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依然構成侵犯名譽權,受害人有權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隨著自媒體平臺的普及和應用,個人言論自由的時空範圍已被極大地拓展。新媒體帶給我們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帶來新的矛盾和問題,例如在自媒體平臺上言論超出應有界限的事情時有發生。網絡並不是法外之地,我們作為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文明、有度的發表言論,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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