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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給微博上的「鍵盤俠」敲響了警鐘。
一女子因為在微博上用粗鄙不堪的詞彙辱罵他人,被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判決在微博實名道歉30天。
不久前,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衝上微博熱搜,網友紛紛點讚,「判決與時俱進」「微博也安排一下」。
法院只想說
「鍵盤俠」們,別再口無遮攔
「騙錢墮胎」「不要臉的狗東西」……當微博上這些粗鄙不堪的詞彙砸向自己的眼球,小花(化名)不敢相信這些話罵的就是她自己。
小花家住浙江省玉環市,在這個人口40餘萬的小城市,微博上的這些流言蜚語很有可能在人們的口耳相傳間慢慢發酵,不堪忍受的她向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原告:發現侮辱言論,自主維權不易
2020年1月22日,小花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個名為「台州玉環***」的帳號,在3個月的時間內發表數條微博,對她本人進行侮辱、詆毀。
內容包括「我也是萬不得已公布其信息,一個花季少女16歲開始在外同居,騙錢,墮胎……」「給你臉不要臉,你個狗東西,還錢」等。
不僅如此,該博主似乎對小花很是了解,在微博中還披露了她的真實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地址和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
2月初,小花向新浪微博提交了五條投訴該帳號的信息,新浪微博對其中三條的處理狀態是「等待處理」,其中兩條的處理狀態是「駁回舉報」。
3月初,小花通過投訴舉報大廳再次投訴,要求新浪微博對「台州玉環***」封號或刪除相關博文,並上傳自己的身份證信息,保證聲明及連結,新浪微博並未進行處理。
3月底,小花向新浪微博所屬的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寄送訴求書一份,要求其對名為「台州玉環***」的博文刪除並關閉該微博號。最終,該微博號在4月1日被新浪微博封號。
「微博內容在我的生活圈造成了較大的傳播,身邊的人都議論紛紛,我壓力很大,備受折磨。」小花表示,「新浪微博在收到投訴之後沒有及時處理,這種『不及時』更是導致我受到了持續傷害。」
於是,小花將新浪微博所屬的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該帳號的實際所有人小木起訴至玉環市人民法院,要求兩主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公證費1200元。
被告:罵人事出有因,平臺已盡義務
因該案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且採用網絡庭審方式進行。
被告小木並未出庭,但向法庭提供了23頁的書面答辯狀。原來,小木現在的男朋友阿龍是小花的前男友,而她自己是因為「迫不得已」才在網上攻擊了對方。
小木說,2012年至2016年,阿龍和小花交往期間,兩人揮霍無度、開支巨大,導致資金鍊嚴重斷裂。隨後兩人開始向他人借錢,舉債高達百萬。兩人分開後,阿龍背負了所有欠款,而小花卻銷聲匿跡。如今,自己作為另一半,還在幫忙償還欠款。
此外,小木還提供了簡訊截圖和通話記錄,指出是小花侮辱自己在先。「她知道我們在一起後,我多次收到她哥哥或朋友的電話威脅、辱罵,而她本人在來往信息中更是極盡侮辱之能事,時刻提醒阿龍是『她的二手男人』『活該』『窮b』等等。」
最後,小木表示,因小花和阿龍前期共同鋪張花費太多,已嚴重影響自己目前的生活,其所述真實,請求法官從輕判決。
另一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則從三個方面主張自身不存在侵權行為。
首先,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所發布的內容無事先審查或主動審查的法律義務。小花前幾次的投訴僅針對帳號,並未提供具體的侵權信息。此外,3月初該公司並未完全復工復產,鑑於疫情原因應當綜合考慮處理投訴的合理期間,不應當苛以被告要求過高的審核義務及審核期間。
其次,該公司已經在合理期間內處理了涉案帳號,在3月31日收到訴求書後,及時審查原告提供的材料,並於4月1日及時對該帳號進行了禁止訪問處理。
最後,該微博影響力十分有限。涉案微博僅在該用戶的個人微博界面發布,涉案微博帳號粉絲數僅有28個,且涉案微博的評論及點讚量也極低。微博平臺也從未對其內容進行過整理、編輯或推薦,這在月用戶4.46億的微博平臺上,造成影響的範圍極其有限。
玉環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木在微博平臺實名向原告小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相關內容在平臺上保持30天。同時由被告小木承擔原告小花為侵權支出的公證費用1200元,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被告小木已在微博平臺發表道歉博文,也已向法院繳納了1200元,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承擔的為連帶責任,無需再向法院繳納該筆費用。
(為保護涉案當事人隱私,名字及微博帳號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小木與原告小花因私怨引發糾紛,從2020年1月份開始,被告在微博平臺發布原告的姓名、可能的住址、工作單位,竭力揭露原告的「過往」,用詞刻薄、低俗,不論事件真偽,這些系列博文都意在極力貶低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明顯,且這些博文的閱讀量最多達6800多次,最少也有1000多次,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後果確實存在,故應認定被告這一行為構成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據此,被告小木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承擔原告為保全證據所支出的公證費用1200元的民事責任。
就被告小木是否要承擔精神損害的問題。相關司法解釋要求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可以支持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撫慰金的主張。
就事實而言,被告小木的微博粉絲僅有28人,關注1000餘人,可以說是一個影響力很弱的微博帳戶,原告小花也並非「公眾人物」,且本案也無證據證明被告小木的微博粉絲或關注的人與原告小花的親戚、朋友或同學等日常生活圈熟識的人存在交叉,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較輕,且結合小花與小木之間還存在其他情感及經濟糾紛、整個事件「事出有因」等情況,法院對於本案原告要求賠償相應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至於,被告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該公司作為國內知名的網絡社交平臺,應當成為傳播社會主義價值觀正能量的平臺,而不能成為個別博主用以宣洩私憤的地方。
被告小木的博文僅14條,其內容粗俗針對性強,一般人稍加分析就知道其目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公司應當結合原告多次的投訴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認為原告的單次投訴僅針對涉案帳號本身,僅提供涉案帳號主頁連結,並未指明具體侵權微博連結就不進行審查。因此,被告公司對原告的投訴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其過失存在;同時作為網絡平臺提供者,平臺運行期間在接到他人投訴的情況下應高度注意並及時審查,不能以疫情期間無法復工為由對原告的投訴而怠於處理。由於賠禮道歉以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為妥,被告公司不應對此承擔責任,而相關的公證費用為金錢給付,被告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和網民的低齡化傾向,網絡暴力現象日益突出。本案中,小木和小花有現實中的過節,按照小木的描述,她和自己的男友才是受害者。可是,小木既然接受了男友,也應該接受他的過往。男友過往的揮霍的確給她現在的生活產生了極大影響,前女友或許有因,但不能因此遷恨,更不能「以暴制暴」。
根據民法典人格權編中的規定,「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可以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作為受害者,如何不做沉默的羔羊,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原告做了很好的示範。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保存證據。為讓證據的證明力更強,可以到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要求公證,保留好發票。
2.先找平臺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以新浪微博為例,既可以在單條微博下點舉報,也可以至個人平臺進行申訴。
3.要求平臺提供實際侵權人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4.起訴。訴訟並沒有你想像的麻煩,帶著起訴書和相關證據來到法院,勇敢地對網絡暴力說」不」!
來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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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信聚焦】微博罵人被判微博實名道歉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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