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則「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榜。因業務合作糾紛,孫某在朋友圈發布侮辱同事王某的不實言論。王某認為孫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孫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王某賠禮道歉,道歉內容至少保留10天。
隨著微博、微信、論壇等網絡信息媒介的興起,網際網路上侵權行為導致的案件數量也隨之猛增。此前有媒體報導,近年來,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的侵犯人格權的案件中,有75%是以網絡為媒介的。
言論通過網絡發布後,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圍觀、評論和傳播。其傳播之快、影響之廣,往往是行為人不可預知的。可見,在網絡上甚至要比在現實生活中,更應謹慎地規範自我的言行。鑑於此,早在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就專門制定發布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中所稱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孫某在網上謾罵同事,顯然適用此規定。
朋友圈罵人成被告,是堂普法課。首先,網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網民要規範自己的用語,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語言。同時,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時候,要徵得他人允許,避免擅自使用。還有,在計算機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不要利用技術手段窺探別人的文件,未經許可不能擅自使用別人的計算機資源。要尊重他人的隱私,注意避免傳播他人隱私信息,注意為他人保守秘密。此外,不要發布騷擾性的網絡信息,維護他人的網絡安寧權。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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