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潁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藥品類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潁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潁市監行處﹝2020﹞111號
當事人:潁上縣宋氏美業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1226MA2TG6JT98
經營者:宋全慧
2019年12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據監督檢查職權,依法對位於潁上縣江店孜鎮後壩社區當事人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銷售的標註為廣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WESTINK」指甲油瓶身無生產日期。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為查明違法事實,經批准於2020年1月3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2月在潁上縣江店孜鎮後壩社區開設一家美容店,從事經營活動。2019年3月從阜陽購進「WESTINK」指甲油65瓶,進價為20元/瓶,銷價30元/瓶。2019年12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據監督檢查職權,依法對位於潁上縣江店孜鎮後壩社區當事人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南牆貨架上銷售的標註為廣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WESTINK」指甲油瓶身無生產日期。截至案發,涉案化妝品已被當事人銷售60瓶,尚未售出的5瓶被我局依法扣押。根據當事人陳述,本案可認定的當事人違法所得為6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一份,所記錄內容分別經當事人經營者籤字確認,證明案發時涉案產品的狀況;
2、詢問筆錄一份,所記錄內容經當事人經營者確認後籤字,證明當事人銷售無生產日期化妝品的事實和違法所得等基本情況;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由當事人經營者提供並籤字確認,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4、當事人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由當事人經營者提供並籤字確認,證明經營者的身份;
5、照片一張,由辦案人員製作、當事人經營者籤字確認,證明涉案化妝品的外形特徵。
2020年2月3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潁市監行處告〔2020〕11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化妝品標籤上應當註明產品名稱、廠名,並註明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應當註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妝品,還應當註明批准文號。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說明書上應當註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化妝品衛生標準》2.5 「化妝品標籤上應用中文表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地,包裝上要註明批號」的規定,屬於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鑑於本案當事人無減輕、從輕、從重情節,應給予一般性處罰,決定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當事人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指甲油5瓶;
2、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600元;
3、罰款24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到潁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繳款通知單,到銀行或者通過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潁上縣人民政府或阜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潁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