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西安智慧財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黨某某假冒「飛天茅臺酒」註冊商標案件,並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黨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黨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十五萬四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開始,被告人黨某某從洛陽市各大酒店收購飛天茅臺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裝箱,然後在其租住的洛陽市西工區西夏池村西區52號民房內,按照25ml飛天茅臺酒與475ml茅臺漢醬酒的比例進行混合灌裝,生產成假冒飛天茅臺酒。2019年5月7日,彭某某(已判決)為獲取高額利潤,從被告人黨某某處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價格,支付了154000元購買55件(每件6瓶)假冒飛天茅臺酒。黨某某隨後通過洛陽市澗西區大一物流園德邦物流向彭某某發送假冒飛天茅臺酒44件,價值127600元,剩餘26400元的貨物未製造、銷售。同年5月8日14時許,民警在彭某某經營的鑫日菸酒行依法查扣了44件飛天茅臺酒,經鑑定,均系假冒產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黨某某違反國家商標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54000元,情節嚴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黨某某的犯罪事實成立。根據被告人黨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考慮其有自首、犯罪未遂、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根據被告人黨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黨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用於內銷的茅臺酒標誌 用於出口的茅臺酒標誌
該案是西安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後首次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也是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國法院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的體現。通過該案的審理,不僅懲治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更有助於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真正實現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三審合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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