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1月,原告杜某與某閘口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籤訂勞動合同,被安排到第三人某國信公司從事解包工作。2017年9月26日,杜某向江蘇省人社廳書面舉報第三人公司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的三性崗位規定。次日,江蘇省人社廳將該舉報信流轉至被告某區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該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予以受理。同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並對第三人公司用工情況進行了調查,未發現第三人公司存在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行為。2017年11月13日,被告對該舉報作撤銷案件處理。並向原告進行了書面告知。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杜某的起訴。
杜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投訴舉報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社會公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行使參與權與監督權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機關發現違法線索、啟動執法程序的重要機制,也是當前行政爭議多發、頻發、群發的重要領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哪個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取決於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同時,能否就投訴舉報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於投訴舉報請求權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也就是對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進行的判斷。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於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分別規定了「投訴」與「舉報」兩種方式。關於投訴的規定主要在於保障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行政機關對於勞動者的投訴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糾正、查處的法定職責,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履行職責之訴。而舉報的規定主要是為行政機關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線索或者證據,在於維護公共利益,並非直接保障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並未反映出上述規定中對於「投訴」所要求的針對「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內容,明顯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投訴」的情形,而是屬於「舉報」的範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於被舉報的單位作何處理,與舉報人並無利害關係,舉報人不具備就此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至於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之後的調查處理結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根據上述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的職責,但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於舉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覆或者不答覆,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係,由此舉報人也就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本案中,某區人社局受理杜某的舉報後對被舉報事項進行了調查,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杜某,該局對被舉報單位作何處理,與杜某的權利義務之間不具備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杜某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作者:宋慧林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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