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錄到丈夫出軌音頻,起訴離婚被駁回,只因…

2021-01-14 澎湃新聞
西安女子錄到丈夫出軌音頻,起訴離婚被駁回,只因…

2020-12-11 1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 她覺得,自己的婚姻實在是無法繼續了。

懷疑丈夫外面有人

女子在丈夫床頭櫃放置錄音筆

  

   王女士今年31歲,西安人。2013年和張某結婚,兩人都在企業上班。次年2月兒子出生。

   婚後不久,張某被單位外派至江蘇工作。王女士說,開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後來回西安次數減少,每次停留時間也變短了,她和兒子住一間房,張某回來後單獨住一間,她發現張某在家經常接電話時偷偷摸摸的,就懷疑丈夫出軌,並開始尋找證據。

   一次,張某回來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後昏睡時猜出其手機密碼,看見手機內有多張和其他女性的合影,還有住宿記錄、手機錄像等,「一看就是兩人在外地同居,並一起去旅行。」

   為了進一步尋找證據,王女士在張某的臥室床頭櫃放置錄音筆,錄到張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語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張某離婚,孩子歸她撫養,位於城北的一處房產歸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財產等。

法院認為進入對方手機取證

和錄音侵犯隱私權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張某的手機截屏、手機中的錄像,以及張某在成都、內蒙古等地旅遊的朋友圈截屏和錄音音頻作為證據。

   庭審中,王女士陳述自己和張某早已分居,她主張離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惡習。被告不同意離婚,並辯稱,外出工作是為了維護家庭生活,並已申請調回西安,而王女士說他婚內出軌純屬猜忌。

   對於王女士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兩人雖系夫妻關係,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為獨立個體的隱私權,被告的手機系承載其個人隱私的載體並設置了密碼,原告採取猜測密碼的方式進入被告手機拍攝所取得的證據,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可,證據確認無效。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也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認可,並確認無效。

   法院認為,兩人是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原告主張被告與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男女關係,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侵犯被告隱私,法院認為無效,故原告的上述主張並無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間雖因被告長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變現狀,並以調動工作的方式解決兩地分居現狀,原被告更應該在日後的生活中相互關心、相互幫助、互相理解。

   2019年6月10日,未央區人民法院駁回王女士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錄音筆第7天錄到裸聊內容

女方認為忠誠是婚姻的基礎

   12月10日,在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王女士說,她將錄音筆連續在張某睡覺的房子裡放了7天,每天晚上張某回來前她把錄音筆放在床頭櫃裡,早上其離開後她拿走錄音筆回放尋找證據,「每次錄音七八個小時,我白天基本上都邊上班邊聽錄音,還要給錄音筆充電,晚上再放回去,前面6次都沒什麼內容,第七天晚上錄到了張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音頻。」

   王女士認為,雙方互相忠誠是婚姻的基礎,她提供的都是很重要的證據,沒想到法院竟然不支持。

   認為這樣的婚姻實在沒必要維繫,在未央區人民法院判決滿6個月後,2020年6月,王女士又在張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另行起訴。

   華商報記者了解到,12月14日,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律師說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朝澤:

  無限擴大對被告穩私權保護  將嚴重損害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隱私權作為公民人格權的重要內容,越來越受到公眾的廣泛關注。通常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侵犯隱私權作為一種侵權行為,在認定時需要具備基本的法律構成要件,即包括侵犯隱私權行為、受害人受到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等。   本案中,原告在自己家中放置錄音筆及通過猜測密碼獲得被告與第三人聊天記錄等信息的行為,從行為目的來看是為了收集被告出軌的相關證據,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具有目的上的非法性;從行為方式來看,原告在自己家中進行上述行為,不存在非法侵擾或公開對方隱私的情形,亦不具有內容上的非法性;從結果上看來,並未給被告造成損害後果。   故,原告的行為不具備侵犯隱私權的基本法律構成要件。若無限擴大對被告穩私權的保護,將嚴重損害原告作為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使被告的過錯行為得不到法律上應有的懲治,從而嚴重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尚。

  

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濤:

   個人隱私權利不能等同夫妻雙方的隱私權利   《憲法》《民法總則》《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對公民隱私權利予以保護,但對於夫妻之間的隱私保護界線尚未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夫妻系婚姻關係形成後的稱謂,夫妻雙方的隱私權利源於個人,但與個人隱私應有不同。《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在婚姻中對於涉及夫妻之間感情、生活等行為或事件夫妻雙方均應當享有知猜權,在此情形下個人隱私的權利應當予以限制,權利的範圍不應與法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所等同,故在本案中法院以侵害個人隱私為由對於王女士的證據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紕漏。

  

陝西高瑾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瑾:

  個人隱私保護不能突破公平正義的底線 

     現行《婚姻法》第4條規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權利與義務,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時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為了依法維權必然要極力調查取證,其調查取證是基於對方的違法事實所展開的,這是無過錯方獲取證據的前提,法律應當積極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個人隱私的保護是有邊界的,隱私的保護不能突破公平正義的底線。   法律保護的權利應當是合法的,夫妻一方在行使權利時只要在法定範圍內就應得到支持;夫妻一方隱私權的保護若與夫妻法定權利義務相衝突,無過錯方的合法權利保護應當保障;違法的隱私權與合法的夫妻權利的行使沒有可比性,夫妻權利的保護應當放在首位;隱私權的保護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其邊界性應當依法嚴格把控,且應當體現公平性與正當性,隱私權不是違法行為的「遮羞布」,受害人合法權利的依法積極保護應當在司法實踐當中毫無折扣地落地,由此法律的權威性與公平性才能在現實當中得到彰顯。

  

來源: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

責編:段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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