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問答】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2021-03-02 獨角獸法考

問:除斥期間適用哪些情形?與訴訟時效的區別?請舉例說明一下。

答:一、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 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 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在民法領域中涉及除斥期間的情形有: A.《合同法》第193條,《物權法》第113條規定的6個月; B.《合同法》第55條、192條,《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1年; C.《合同法》第75條、104條規定的5年; D.撤銷權的行使期限(1年) E.解除權、檢驗權行使的合理期限,《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物權法》第107條規定的2年、《繼承法》第8條規定的20年在性質上也屬於除斥期間。
   二、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權利人持續不行使請求權達到法定期間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以強制力保護其請求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訴訟時 效期 間經過,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實體權利雖不消滅但成為「自然權利」,權利人不得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人因此獲得時效利益;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 可以中斷、中止、延長。
   三、二者區別:
   1、適用的範圍: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期間性質: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中斷、中止、延長);除斥期間屬於不變期間。
   3、期間起算點:訴訟時效自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或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除斥期間自法律明確規定之日起算。
   4、期間經過的效果:訴訟時效經過義務人獲得抗辯權;除斥期間經過權利消滅。
   5、法律功能:訴訟時效保護新形成的法律關係;除斥期間維持持續到現在的過去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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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該文以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為由,認為除斥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不能順延至節假日的次日。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不是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而是法定的期間計算規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一部分人將這一規定理解為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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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是可以起訴的,只是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 什麼是訴訟時效?如何運用訴訟時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但我們應該知道,法律對權益的保護是有時間限制的,民法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三年,時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舉個慄子,當有人向你借了錢並約定今年6月1日還你,而到今天6月6日還沒有還,訴訟時效幾天前就開始計算了,如果你在三年後的今天才去打官司,對方在法庭上說時間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就會採納對方意見,法院會說時間過了,超過法律賦予法院的幫你討債的權利,就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當然這個債權還是在的,只是法院不幫你要,你還可以自己討。
  • 訴訟時效屆滿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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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朋友諮詢這樣一個問題:一個糾紛,標的額較大,但是估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再起訴的話,能贏嗎?什麼是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 50萬借款,過了訴訟時效,起訴被法院駁回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我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要求債權人若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通過法律方式解決,超過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間,可能會打不贏官司。訴訟時效是法律保護權利的一個時間限制,也稱消滅時效。
  •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不然……
    被告出具了購房發票後,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要求被告及時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數次表示可以承擔違約責任,但又數次不兌現,故向法院提起訴訟。針對原告訴稱,被告答辯: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指的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此時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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