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除斥期間適用哪些情形?與訴訟時效的區別?請舉例說明一下。
答:一、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 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 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在民法領域中涉及除斥期間的情形有: A.《合同法》第193條,《物權法》第113條規定的6個月; B.《合同法》第55條、192條,《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1年; C.《合同法》第75條、104條規定的5年; D.撤銷權的行使期限(1年) E.解除權、檢驗權行使的合理期限,《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物權法》第107條規定的2年、《繼承法》第8條規定的20年在性質上也屬於除斥期間。
二、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權利人持續不行使請求權達到法定期間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以強制力保護其請求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訴訟時 效期 間經過,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實體權利雖不消滅但成為「自然權利」,權利人不得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人因此獲得時效利益;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 可以中斷、中止、延長。
三、二者區別:
1、適用的範圍: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期間性質: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中斷、中止、延長);除斥期間屬於不變期間。
3、期間起算點:訴訟時效自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或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除斥期間自法律明確規定之日起算。
4、期間經過的效果:訴訟時效經過義務人獲得抗辯權;除斥期間經過權利消滅。
5、法律功能:訴訟時效保護新形成的法律關係;除斥期間維持持續到現在的過去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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