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有人問,孫律師,人家說我這個案子好幾年了,過了訴訟時效了,那我還能起訴嗎?
今天孫律師來給大家普及一下,訴訟時效究竟是個什麼玩意?
首先,超過訴訟時效,還是可以起訴的。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是可以起訴的,只是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如果你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被告人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對抗,經法院審查,確實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將會判決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有句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什麼意思呢?
如果你受到侵害,法律鼓勵你立即行使你的權利,怠於行使權利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在法定期限內你有權利而不行使,超過這個期限,法律對你權利的保護將會有所限制,甚至消失。
那麼這個期限是多久呢?
來看一下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當權利人知道自己受到侵害並且知道向誰主張權利的時候,訴訟時效就開始計時了,為期三年。
那麼,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我還有必要起訴嗎?
是不是法律就徹底不保護我了呀?
並不是!!
《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可以提出抗辯,但是法院不能提示被告!
也就是說,只要被告沒有關於訴訟時效的這些法律常識,你的權利依然可以正常得到保護。
而且,即使超過訴訟時效,只要你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仍然願意承擔責任,那他就失去了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
舉個例子。
你朋友借你十萬元,三年了你沒問他要,後來你準備結婚購房,就打電話給他,鐵子,我的錢借你三年了我都沒問你要,現在我結婚購房急需用錢,你什麼時候方便把錢還給我呀?
朋友回復,好嘞哥,你等我兩天,下個月5號之前我把錢轉給你。
如果這位朋友未能按時還款,被你起訴到法院,你提供了電話錄音,他就不能以借款超過三年進行抗辯了。
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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