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裁定未送達給債務人 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2020-12-24 中國法院網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為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訴前保全裁定書無法送達或未送達被申請人之情形,此時能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有兩種觀點:觀點一、訴前保全裁定書無法送達或未送達被申請人,導致這種主張權利的意思未能到達債務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觀點二、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引起時效中斷,並不以裁定書送達債務人為前提或生效要件。只要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即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債權的救濟包括公力救濟和私(自)力救濟兩個方面。債權的私(自)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靠自身的力量,通過自助行為來主張自己的債權。在涉及訴訟時效中斷的私力救濟方面,法律規定了必須具有相應的情形和條件,這種主張權利的意思需到達債務人,否則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包括:債務人籤收催收通知;雖未籤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等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公力救濟,主要是指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等方式,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當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等情形亦屬於公力救濟範圍,同樣具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與私力救濟不同,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等公力救濟的,訴訟時效從提交之日起中斷,無須具有相應的情形和條件,主張權利的意思亦無須到達債務人。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屬於訴訟時效中斷的公力救濟中的一種,訴前保全裁定未送達給債務人並不影響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因為:其一、法律並未規定需以裁定書送達債務人為訴訟時效中斷的前提或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因此,法律明確規定訴前保全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且未附加任何前提。只要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即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其二、如果訴前保全裁定必須送達給債務人,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社會生活中,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玩失蹤、躲貓貓極為常見,在債務人下落不明情形下,債權人通過私力救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常常會因為主張權利的意思亦無須到達債務人導致無法達到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在債權人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公力救濟時,如果再附加相應的條件,比如訴前保全裁定必須送達給債務人,極有可能在送達之後,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勢必導致債權人利益無法得到有效地保護,引發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失衡,最終使公力救濟措施可能難以正常實行。

  綜上所述,在民事糾紛中,訴訟時效是當事人應該牢記的事項,在私力救濟無法奏效時,可以通過提起訴訟、仲裁、申請訴前保全等公力救濟方式中斷訴訟時效。公力救濟中斷訴訟時效,不應當附加申請通知到達債務人、裁定書送達債務人等條件,只要提起了訴訟、仲裁或申請了訴前保全等公力救濟,即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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