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雲、李某宇和李某星系姐弟三人,1992年三人父親病故,留有江蘇省崑山市某處房屋一幢。由於母親仍在,但三人當時並未對該房屋進行遺產分割。因李某雲早已外嫁,由母親和李某宇、李某星兩兄弟居住使用。2001年,李某宇另行購房後搬離該房屋,該房屋自此由小弟李某星和母親共同居住。2005年,由於城區改造,老房子成為新開發的主幹道邊的門面房。李某星出錢將老房子裝修、翻新,將老房轉為營業用房,對外出租,每年租金收益近二十萬元。2014年母親過世,李某雲、李某宇在料理母親後事時,和弟弟協商老房子繼承分割事宜。此時,姐弟倆兒才知道,老三李某星早在2008年,就申請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在他個人名下,老三自稱持有母親的書面遺囑,由老三李某星繼承全部房產。李某雲、李某宇得知該情況後提起行政訴訟,崑山市某區法院判決撤銷了房屋管理局對該房屋的產權登記。
2014年8月2日,李某雲、李某宇再次訴至法院,訴訟請求一:依法確認原、被告三人在系爭房屋的共有份額。而被告李某星一審答辯稱,這一遺產繼承訴訟應當適用《繼承法》處理,母親生前留下的遺囑證明母親個人的遺產,即房產的62.5%應由被告人個人繼承,而兩原告所涉及的繼承權糾紛,僅僅涉及到父親的遺產,也就是父親名下50%的房產份額。但是父親已過世超過二十年,故已超出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屋系遺產,雖然被繼承人李XX死亡已超過二十年,但遺產一直未分割,但李某雲、李某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視為房產性質轉化為共有財產,故李某星關於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予採信。被告李某星雖提供一份遺囑,但是列印而成,僅有其母親被繼承人田某的指印,非本人籤名,兩原告對此遺囑不予認可,故此份《遺囑》屬無效遺囑,法律難以支持。但考慮到李某星居住、管理及對老房翻新、重修所付出的貢獻,酌情多分。最終法院判決:李某雲、李某宇對房屋產權30%份額,李某星享有房屋面積的40%。一審宣判後,三姐弟均未上訴。
案例評析
一、遺囑的合法形式
被告提交的遺囑既不符合《繼承法》中關於自書遺囑的要求,也不具備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我們認為該遺囑無效是必然的。
二、遺產繼承訴訟時效問題
被繼承人李XX過世時,因其配偶健在,且繼承人間具有家庭關係導致遺產未能分割,訴爭房屋為遺產且繼承開始後尚未分割,各當事人均享有繼承權且未表示放棄繼承,應視為繼承完畢,故不屬繼承權受侵害而是物權糾紛,應認定為此房產性質為各繼承人共同共有。而本案兩原告在得知被告擅自去辦理了產權證,將房產安置在被告個人名下。兩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產權證,視為維護其二人對此房產的共有權。而被告的產權證被行政訴訟撤銷之後,本案實質是共有人對共有權的確認並以此為前提,確認各自份額,故不適用繼承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房屋析產的份額問題。
一審法院考慮到被告李某星對涉案房產進行了裝修、維護,是基於公平公正,被告的管理對涉案房產的增值確有貢獻,但律師認為,被告長期以來的出租收益由其獨享,是否可以覆蓋其管理、維修的成本,對於被告的收益與支出亦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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