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
西夏區公安分局政治處
孫煥超警官
做客《大城小事》直播間
跟大家聊聊
關於「有話好好說對於處理矛盾糾紛的影響」
大
城
小
事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為什麼作為警察來跟大家聊這個話題?其實,我要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我們執法辦案和調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中,除去非刑事與治安類案件,調解矛盾糾紛類的案件佔比是很高的。所以我想從源頭治理和執法經歷上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對「有話好好說」的看法。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矛盾或者糾紛,究其根源其實是我們自己在處理這種問題的時候,受到思維、情緒、環境、語言組織等影響,導致了我們在溝通的時候說出來的話容易變形,或者是僅僅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思考問題,這樣一來,矛盾雙方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那麼只會激化矛盾,而不利於去解決。在咱們這麼快節奏的生活下,難免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情,這個時候就需要我們自己具備解決問題的能力。
說到矛盾糾紛呀,我可以舉幾個大家很容易遇到的例子,也是我們經常遇到的案件或者說是警情。
例一:因為停車而與其他車主引發的矛盾糾紛。
不管是在小區裡還是公共停車區域,我們會遇到停車隨意、一個車佔用兩個車位或者是別人停車堵住了自己的車,我們就會打電話聯繫車主來挪車,由於等待時間過長或者當事人與自己交流時說話比較嗆,一見面有可能會嗆幾句,如果控制不好就會引發言語衝突或者肢體衝突。這個時候吧,我們一定要好好說話,如果自己堵了別人的車一定要客氣平和的講話,表示歉意後儘快挪車讓人家通行;如果是對方堵了自己的車,那麼我們也要控制自己焦躁的情緒,因為挪車是我們的目的,懟嗆人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在這裡尤其要提醒大家在發生矛盾糾紛的初期,一定要冷靜處理,換位思考,因為一旦因為矛盾惡化而發生肢體衝突造成了當事人輕傷及以上的傷害,就要面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相關處罰,還要附有民事賠償,本來是一件小事,最後就得不償失了。就是大傢伙常說的一句話「打贏了進拘留所,打輸了進醫院」,所以說遇到矛盾糾紛不可怕,可怕的是激化矛盾。最好的結果就是不產生或者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有話好好說就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要素。
(……內容太多,小編咔嚓掉了)
例四:鄰裡之間因為噪音而引發的矛盾糾紛。
說到這種案例,不難發現,幾乎是每個人都有過這種被鄰居的噪音影響的情況。鄰裡之間常見的噪音就是裝修、孩子玩耍、家庭聚會所產生的。
普及一下法律規定的噪音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比如說裝修房屋的噪音是非常大,但是只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施工,我相信大家也是理解的,畢竟我們都裝修過房子。因為裝修房屋產生噪音引發的糾紛我們也接觸到很多。
根據我們受理的這類案件當事人反饋,絕大多數人接受的裝修房屋時間是上午9-11:30,下午2:30-6點,其他時間段裝修確實給我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遇到這樣的問題,首先我們要先去跟這位業主或者是物業管理人員溝通,作為業主應該自覺遵守裝修時間段,作為鄰居應該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無情緒化溝通。儘可能把影響降到最低,絕不可以帶著氣一見面就吵架,畢竟我們的出發點是為了減少噪音對自己的影響,而不是為了吵架或者教育別人。
還有一個就是小孩兒在家裡蹦蹦跳跳玩耍,住在樓下的住戶就會很難過,因為大家工作一天也很辛苦,回家就想休息休息,樓上叮叮噹噹的非常影響生活,這個時候我們要勇敢的走上去跟他溝通,大多數人家都表示歉意並且規範孩子在家玩耍的行為,只有少部分人不予理睬,在溝通無果後大家就選擇讓警察來解決。所以我們日常的接警量也是比較大,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的警情不在少數。
在這兒我想著重說的是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是積極配合的,其實不是當事人調解不好,而是我們面對矛盾的時候化解的方法有些極端(急躁)。遇事兒好好說話也就不會有那麼多糾紛矛盾。還有一種大家在網上也看到過,可能是調解無果,樓下就安裝振樓器來反擊樓上,用一句流行語「互相傷害」。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在這裡勸大家不要安裝振樓器之類的東西,因為你安裝這個本身就帶有主觀的意願,目的就是反擊對方,這個時候我們再去處理你們的問題,就會讓你把這種裝置拆卸。而這個孩子玩耍產生的噪音是家長管理不善,並不是家長故意讓孩子製造噪音。所以這類糾紛我們主要就是進行調解,並不能作出處罰。還是需要大家相互理解,有效溝通才可以解決。
有些聽眾會有問題,為什麼還有警察解決不了的事情。我想說的是「術業有專攻」,在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政府的各個部門都有屬於自己的職責範圍,對症下藥才可以藥到病除。政府為民服務公開化也就解決了什麼問題找什麼部門,讓專業的人來解決專業的事兒。
但如果當事雙方的任何一方有出言不遜、拒不配合甚至有過激行為時,那麼對不起,公安機關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你進行處罰。大家想一下,本來報警是為了來化解糾紛、解決問題的,最後由於自己的不理性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真的得不償失。我們有時候遇到當事人對警察調解不滿意的時候,情緒就非常激動,很容易作出一些失去理性的事情,原因就是沒有滿足當事人對待這件事情的「預期效果」,也就是說他心裡想的結果沒有達到。那麼這個時候我個人認為,我們應該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行為和言語,或者說自己的「預期效果」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亦或是道德倫理。不能一味的指責他人而不反思自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是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群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噪聲敏感建築物集群是指學校、醫療區、文教科研機構、機關或者居民住宅區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群)
二是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是未按《本法》第46、47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如果牽扯到賠償責任和金額的糾紛,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進行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這裡要提醒大家的是,是否成為噪音是由環境部門進行監測鑑定的。
(……內容太多,小編又咔嚓掉了)
最後也提醒大家,當遇到矛盾糾紛的時候首先要有一個「有話好好說」的態度和方式方法,絕大多數人都是明事理、講道理的;其次就是控制自己的情緒,組織好自己的語言,不要因為「不會說話」而激化矛盾;最後,也是大家都要記住的一點,解決當下矛盾是關鍵,發洩情緒只會讓矛盾雪上加霜。
原標題:《【警方聚焦】《大城小事》——西夏區公安分局政治處孫煥超警官跟大家聊一聊關於「有話好好說對於處理矛盾糾紛的影響」……》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