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淄博菲瑞克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370303MA3PNETC13
住所(住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柳泉路77號世紀新世界廣場2號樓1606室2席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韓俠
聯繫地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柳泉路77號世紀新世界廣場2號樓1606室2席
2020年3月29日,我局收到舉報,舉報當事人在當事人的天貓網店「菲瑞克醫療器械專營店」內銷售的「國西林甲本靈灰指甲專用藥抑菌液灰甲淨外用水靈」,按照藥品進行宣傳。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當事人於2020年04月01日委派授權委託人林小剛來到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打開當事人天貓網店「菲瑞克醫療器械專營店」,查看名稱為「國西林甲本靈灰指甲專用藥抑菌液灰甲淨外用水靈」的產品連結,該產品連結下的產品為「國西林」牌「甲本靈」產品,是一種醫用冷敷凝膠,屬於一類醫療器械,備案號:陝鹹械備20190018號,在產品的標題中有「灰指甲專用藥」字樣。當事人授權委託人林小剛承認執法人員現場出示的網站截圖是當事人天貓網店產品截圖,且該天貓網店是當事人所有並正在經營的。
我局於2020年4月01日立案。
2020年4月1日和2020年4月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授權委託人林小剛進行了兩次書面詢問調查並提取有關證據材料。經詢問,當事人於2019年10月份開始運營涉案產品,涉案產品是「國西林」牌「甲本靈」產品,是一種醫用冷敷凝膠,屬於一類醫療器械,備案號:陝鹹械備20190018號。當事人承認是從淘寶上查找哪家相同產品賣得好,就借鑑其產品標題,所以在產品連結的名稱中使用了「灰指甲專用藥抑菌液灰甲淨外用水靈」用語,其目的是為了增加搜索關鍵詞,提高涉案產品的被搜索量,從而增加涉案產品銷量。實際上,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是一類醫療器械,而當事人在宣傳時採用了「灰指甲專用藥」用語,實質目的是為了增加產品銷量。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案產品的性能功能作了虛假宣傳,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於2020年4月2日改正了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於2020年5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淄張市監網聽告字﹝2020﹞13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於2020年05月26日來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我局於2020年5月26日製作《陳述申辯筆錄》,於2020年6月16日製作《陳述申辯覆核意見書》,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本案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對照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當事人作為經營者,在其天貓網店銷售「國西林甲本靈」產品的頁面中,使用「國西林甲本靈灰指甲專用藥抑菌液灰甲淨外用水靈」的字樣。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是一類醫療器械,而當事人在宣傳時採用了「灰指甲專用藥」用語,對涉案產品的性能功能作了虛假宣傳,實質目的是為了增加產品銷量。涉案產品實際售價為**元/盒,銷售數量為***盒,違法經營額為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實施現場檢查的情況;
2.對當事人授權委託人林小剛的詢問調查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過程;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授權委託人林小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市場準入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授權委託人的身份信息;
4.執法人員提取的當事人天貓網店產品頁面截圖列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時的宣傳情況;
5.當事人提交的改正違法行為後的涉案產品連結標題的銷售量截圖列印件一份,證明涉案產品銷售數量的具體情況;
6.當事人提交的涉案產品生產企業陝西寧美實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信息表(備案號:陝鹹械備20190018號)複印件一份、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備案號:陝鹹械備20190018號)複印件一份,證明涉案產品生產商的具體情況;
7.執法人員提取的「國西林」商標證明一份,證明涉案產品的商標的真實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籤名認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
對當事人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當事人經營涉案產品的違法經營額是3****元,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經營者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二)裁量基準[1]罰款【較輕】「違法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較輕處罰範圍規定。
在本案調查處理的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並主動改正了違法行為,且沒有從重處罰情形,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後果較小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五)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和第十四條「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高限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輕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二百五十三條,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如下:
罰款20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淄博市張店區所轄支行(或分理處)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張店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依法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來源:魯中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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