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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投資方知情權的訴訟保障及審計報告中無法確認部分的司法認定
——劉亦菲版電影《倩女幽魂》合同糾紛案
編輯:關卻卓瑪 裁判要旨與啟示案件簡介
案件名稱:泰吉世紀(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電廣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一中民(商)終字第8641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泰吉世紀(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電廣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電廣傳媒公司與泰吉世紀公司就共同投資、聯合攝製影片《倩女幽魂》合作事宜於2010年3月14日籤訂了《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協議書》。
協議第一、二條約定,雙方作為共同投資人,按照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對本片投資,影片版權按投資比例歸雙方共有,本片所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收益按照投資比例進行分成。影片拍攝投資總額預計為7000萬元,其中電廣傳媒公司投資840萬元,佔本片投資金額的20%。
協議籤訂後,電廣傳媒公司依約出資,並履行了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而泰吉世紀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存在諸多違約行為,未履行其出資義務,同時嚴重侵犯了電廣傳媒公司根據協議享有的製作成本知情權、認可權、預算執行的審查監督權及根據合同明確享有的收益權等基本權利。
該影片實際於2010年9月攝製完成,於2011年4月開始在中國大陸影院公映,由於泰吉世紀公司的嚴重違約行為,導致影片投資各方至今無法確知影片的實際製作成本及宣傳發行成本,電廣傳媒公司的巨額投資至今一分錢也未能收回,給電廣傳媒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電廣傳媒公司訴至法院。
評析一、泰吉世紀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私列高額製作費、不如實提供原始憑據、擅自轉委託拍攝,變更核心主創等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侵犯電廣傳媒對影片的知情權
電廣傳媒公司與泰吉世紀公司籤訂的《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協議書》,在協議第二條、第四條約定,影片資金僅可用於雙方認可的支出項目,泰吉世紀公司應嚴格按照計劃使用資金,電廣傳媒公司有權隨時了解資金使用情況,影片製作完成後,投資金額有結餘的,結餘部分應按投資比例退還電廣傳媒公司。
在影片投資、製作及發行過程中,泰吉世紀公司在未經電廣傳媒公司認可的情況下,私自列支高額的影片行政管理費、監製費、發行代理費等非正常支出,而實際獲益方為泰吉世紀公司及其負責人,直接損害了電廣傳媒公司及影片其他投資方的合法權益。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電廣傳媒公司及影片其他投資方多次要求泰吉世紀公司公開影片的投資資金、宣傳發行資金使用情況並提供相關合同、原始憑證以供核實,泰吉世紀公司始終拒絕如實提供;泰吉世紀公司並未承擔其最重要的影片承制義務,而是在未經包括電廣傳媒公司在內的其他投資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轉委託給一家香港公司完成了影片拍攝,同時擅自變更本片的核心主創人員,構成根本違約;泰吉世紀公司違反協議中關於影片需經雙方共同審查通過後方可向有關主管部門送審的約定,未經電廣傳媒公司審查就單方送審,導致影片質量無法達到電廣傳媒公司對影片的製作與發行預期,並直接導致電廣傳媒公司在影片及影片公映許可證中的署名錯誤,給電廣傳媒公司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電廣傳媒公司與泰吉世紀公司籤訂的《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協議書》於法不悖,應為有效。在述評電廣傳媒公司與泰吉世紀公司本反訴訴請之前,應先對《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協議書》之性質予以明確。縱觀合同的內容以及履行情況,電廣傳媒公司主要通過投資影片獲取收益,其主要義務在於投入相應資金,而為保證其投資權益,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其享有相應的資金使用知情權;而泰吉世紀公司主要義務在於及時、經濟、優質地完成影片製作,充分尊重投資者的權益主張,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比例,在扣除成本後將收益返還給電廣傳媒公司。在分析雙方履約行為和判定各自責任時,應依據上述分析,區分合同主要義務和次要義務,甚至是履行瑕疵。在此前提下,進而對雙方訴請予以評判。當然,泰吉世紀公司實際上與多家公司籤訂了相應的投資、拍攝等協議,但在本案中,界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唯一依據即為《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協議書》,各投資方均應按照本方與泰吉世紀公司之間協議與其單獨核算,相互之間並不影響和衝突。
二、關於影片審計報告中無法確認部分如何認定?對於審計報告已確定的審定部分和審減部分,因各方並未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一審法院對上述兩個部分予以認定,並不再逐項予以分析。就審計報告中不能確認的部分,一審法院責令雙方提交證據,當事人已就此進行充分舉證質證,一審法院分析如下:
1、香港費用部分
對於香港製作費中無法確認的金額7074011.08元港幣部分,審計報告寫明為「未支付且存在合同糾紛」,其中包括支付製片人藍凱莎玲150萬元港幣、監製黎××監製費150萬元港幣、藍天影業行政管理費4069767.44元港幣、保險費4243.64元港幣。
就前兩項,根據泰吉世紀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涉及二人的《工作人員合約》籤訂於雙方合同之前,但在雙方合同中「合作計劃」、「署名權」等部分,二人設定的身份與最終結果並不相符,現有證據中亦未有各投資方同意二人職務變更的內容,葉××不再擔任監製後報酬仍未調減,綜合以上因素,上述二人的費用不應界定為影片支出,如產生費用應由泰吉世紀公司自行承擔。
對於藍天公司行政管理費部分,考慮到藍天公司與泰吉世紀公司、香港泰吉公司之緊密關係,且泰吉世紀公司並未充分證明此項支出的合理性,此大額支出事項亦未及時通知各投資方,故該院不予認定其為正常支出,如存在也應由泰吉世紀公司自行負擔。
關於保險費部分,因泰吉世紀公司已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係為影片產生的實際支出,該院予以支持;上述各項支出共確認4243.64元港幣,按照審計報告確定的匯率0.84計算,折算成人民幣為3564.66元人民幣。對海外宣傳費部分,存在伯樂工作坊費用5萬元港幣,因泰吉世紀公司已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該院予以支持,折算成人民幣為4.2萬元人民幣。
2、大陸費用部分
對於北京製作費中無法確認金額424073.32元,審計報告中寫明為「有合同且有支出憑證」,其中審減了一部分,因財務核算不規範而無法確認金額為361460.32元;因上述支出均有單據為證,該院予以確認,金額共計361460.32元。
對於電廣傳媒公司存有異議的85萬元白條部分,因審計報告已確認,該院不再重複評述。
對於上海製作費中無法確認金額440756元,即影片拍攝過程中的零用金費用,因該項費用性質為「不合規支出」,泰吉世紀公司已就此進行了說明,該院予以確認。
對於大陸宣傳費,無法確認金額為3209549元。其中有日欣公司款項244.92萬元,已支付1959360元。對此,電廣傳媒公司等投資方從未同意,並在之後的函件中反覆磋商,因合同對於宣發成本有明確約定,即「負責本片發行的發行公司負責墊付」,且該筆支出雙方並未一致認可,故該院對此部分不予確認,如有支出應由泰吉世紀公司自行負擔。
對於全國院線獎勵款760349元,因屬影片正常支出,電廣傳媒公司之前亦未對此項提出異議,故該院對上述支出予以確認。
對於勞務合同人員支出251722.57元,因系財務核算不規範而無法確認,但此項支出應系實際支出,對此該院予以確認,其中包括151492.57元宣發費用及100230元製作費用。
綜上,對於影片製作費用,該院增加確認的金額為906010.98元;對於影片宣傳費,該院增加確認的金額為953841.57元。結合審計報告已確定部分,影片製作費用共計55345120.89元,影片宣發費用共計14027221.46元。
最後,泰吉世紀公司主張的發行代理費部分。因雙方在合同中存有明確約定,現證據中只有泰吉世紀公司與華夏公司籤訂的相關協議,泰吉世紀公司主張按照10%支付其發行代理費的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採信。
綜上,對無法確認部分的認定,首先看合同的約定,這是判定的基礎,若合同中未作約定或者明確反對,則支出欠缺合同依據,則不該確認;其次看合同的履行情況,若履行違反合同約定,而相對方又明確反對,則該支出不該確認;最後判斷支出的合理性,即便支出有合同依據且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但支出者仍有不正當支出的可能,仍能對其合理性予以考察。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結果:
一、泰吉世紀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電廣傳媒公司投資款一百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五元四角九分;
二、泰吉世紀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電廣傳媒公司投資收益五百九十六萬一千六百二十九元八角四分;
三、泰吉世紀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電廣傳媒公司違約損失三十八萬元;
四、泰吉世紀公司自判決生效後,將再行出版發行的電影《倩女幽魂》製品中出品單位「湖南電廣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更正為「電廣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五、駁回電廣傳媒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泰吉世紀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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