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
楊某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
後楊某從李某處得知
李某在做金礦生意
二人相處過程中
李某提出認楊某之子為乾兒子
又提出讓楊某出資入股
一起開採金礦
同年11月至12月
楊某先後四次
向李某匯款共計10萬元
當再次聯繫李某時
電話不通
找不到人
楊某這才發覺自己被騙了
讓人沒想到的是
受騙的不止楊某一人
騙取楊某錢財後
李某四處躲藏
2017年
李某租房居住在貴陽某地
與鄰居楊某某認識
李某編造假名
謊稱自己在做金礦生意
並認楊某某當侄子
後李某以經營金礦
需要用錢請客、送禮
以及礦上死人需要賠償等為由
多次向楊某某借錢
共計63000元
更讓人意外的是
這位邀請他人
一起合夥開採金礦
聲稱在做金礦生意的女士
還真和金礦有些關係
其曾在礦場負責煮飯工作
2020年11月17日
匯川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一案
審理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遵義市經人介紹認識楊某,李某向楊某謊稱在興義市貞豐縣投資開採金礦,提出認楊某之子為乾兒子,又提出讓楊某入股,以金礦開採缺乏資金為由讓楊某出資。同年11月14日至12月初,楊某先後四次向李某銀行帳戶匯入現金合計人民幣100,000元。後李某將楊某的電話屏蔽,楊某無法聯繫李某。
2017年,被告人李某在貴陽市觀山湖區新寨村農貿市場租房居住時認識鄰居楊某某。李某向楊某某謊稱姓名李某芳,從事經營金礦生意,為進一步取得楊某某的信任,李某提出認楊某某當侄兒。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李某以經營金礦需要用錢請客、送禮,以及礦上死人需要賠償等為由,多次向楊某某借錢共計人民幣63,000元。2018年10月,李某搬離租房潛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之規定,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已經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本案贓款,依法責令李某退賠。
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00,000元歸還被害人楊某;責令被告人李某退出贓款人民幣63,000元歸還被害人楊某某。
不輕信
不盲從
提高警惕不貪小利不給騙子留隙
【來源: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