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聊聊「海頓小夜曲」的真實作者了。
文章開頭這首曲子,相信不少朋友聽過。
在多數人的印象中,這首曲子的作者是海頓。
無論中文還是英文,你確實能在搜尋引擎用「海頓小夜曲(Haydn Serenade)」這個題目將其搜索出來。
這首曲子極受歡迎,原作是一部弦樂四重奏,後被改編成各種版本,例如這個我非常喜歡的古典吉他合奏版↓。
它的「公認」出處,是海頓的F大調第5號弦樂四重奏。
這部作品是出自海頓的「6首弦樂四重奏 op.3」,「海頓小夜曲」是其中第5部的第2樂章。
在最權威的海頓作品目錄霍博肯目錄(Hoboken catalogue)中,它的編號為Hob.III:17。
自發表以來,這部作品諸多版本的署名也一直是海頓。
所以,問題出在哪裡呢?
為什麼如今我們會認為它是一部「偽作」呢?
其實,關於這部作品真正作者的爭議,在海頓生前就已經開始,而且從來沒有消停過。主要的疑點有三個:
疑點一:「憑空出現」
在最早期的,海頓自己編纂維護的作品目錄中,並沒有這部作品的記錄(1765年的Entwurf-Katalog)。
可它卻出現在1805年,由海頓的管家約瑟夫·艾斯勒(Joseph Elssler)監製出版的海頓作品集中。
在海頓最得意的門生伊格納茲·普萊耶爾(Ignaz Pleyel)整理出版的《海頓弦樂四重奏全集》中也有這部作品。
作者甚至在附錄中專門指出,這本書中所有的作品都是由海頓本人親自審定的。
海頓本人呢?他從未針對這部作品發表過任何直接評論,也從沒有人在任何海頓的手稿或是留下的記錄中發現過這部作品的蹤跡。
它似乎是「憑空」出現在海頓長長的作品列表中,沒有人知道它的來源。
疑點二:奇怪的出版時間
這部編號為op.3的弦樂四重奏,出版於1777年,這一年海頓45歲,已經完成了50多部交響曲的創作,在這之前的一部弦樂四重奏集的創作時間是1772年,出版編號是op.20。
學者們想不出任何理由,為何這部編號如此靠前的作品的發表時間,竟會如此之晚。
如果這部作品真的是由海頓創作,它的發表時間應該在1763~65年左右比較合適。
疑點三:另一個人的署名
如果說以上兩個疑點,僅僅是學者們的憑空推測。
這第三個疑點,可是有充分的實證佐證,讓「海頓不是海頓弦樂四重奏 op.3的作者」這個論點幾乎成為實錘。
1964年,音樂學者阿蘭·泰森(Alan Tyson)與羅賓斯·蘭德勒(Robbins Landon)在研究法國音樂出版商安託萬·巴約(Antoine Bailleux,此人正是出版海頓四重奏op.3的出版商)留下的大量原始出版材料時,發現這部作品的首個印刷版中,有兩首的作者署名為「羅曼·霍夫施泰特(Roman Hofstetter)」。
霍夫施泰特
如此說來,這部作品的作者是一位一位名叫羅曼·霍夫施泰特的人咯?
那麼這位這位霍夫施泰特又是何許人也?為何他能創作出這樣一部瞞天過海近兩個世紀的海頓「偽作」呢?
這位羅曼·霍夫施泰特,本職是古典主義時期一位本篤會修道士。
他同時也是一位作曲家,創作過不少音樂作品,但大部分都在大革命時期散秩遺失,流傳至今的極少。
羅曼·霍夫施泰特(Roman Hofstetter, 1742~1815)
可以確定的是,他是海頓的忠實支持者,熟悉海頓的每一部作品,以至於能「完全模仿其創作風格」的地步。
他在自己的筆記中曾這樣寫到 「海頓筆下的創作,對我來說都是如此美妙,它們在我記憶中留下的印象如此深刻,以至於我無法抑制自己盡我所能去模仿。」
真相!真相?
事實似乎已經明朗了,霍夫施泰特既有能力,也有動機創作這樣一部海頓的「偽作」。
那是不是可以說,他是這部「海頓偽作」的作者,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兒呢?
先別急著下結論,我們再嚴謹的分析一下前文提到的事實。
前文提到,這部作品集全部6部弦樂四重奏中,有霍夫施泰特署名的只有其中兩部。
音樂學者們這發現,這套作品中,既有非常典型的海頓風格,也有不那麼「海頓」的作品。
雖然有直接證據支持霍夫施泰特是這部作品的作者,但並不能排除海頓本人,甚至還有其它人也參與創作了這部作品的可能。
至於真相究竟如何,我們可能永遠也無法知曉了。
除非有新的證據現世,現在普遍接受的觀點,是將這全部6首四重奏作品全部算在霍夫施泰特的名下。
國際樂譜圖書館項目(imslp) 海頓弦樂四重奏 op.3 的歸類
動機?
現在看來,這部作品的歸屬權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
可是還有一個謎團非常值得探討,究竟誰該為這個爭議的產生負責呢?
霍夫施泰特神乎其神的海頓風格模仿功力當然是爭議產生最根本的原因。
研究霍夫施泰特的學者雷金納德·艾爾斯(Reginald Barrett Ayres)發現,兩部署名為霍夫施泰特的四重奏,與作者本人的其它音樂創作幾乎沒有任何相似之處,卻與海頓早期的弦樂四重奏風格如出一轍。
可以說這兩部作品創作的原始目的,擺明了就是要「高仿」海頓的作品,瞞天過海近兩個世紀,也算遂了作者本人的心願。
那麼海頓又為何任由這件「偽作」編入自己的作品目錄呢?
我們可以猜測,是海頓非常認可自己的這位支持者霍夫施泰特的創作,將其作品編入自己的作品集,這個結果是由二人協商而定的。
然而並無證據表明這兩位作曲家有什麼直接的溝通,所以更合理的解釋,是海頓根本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兒。
至於前文提到的那位學生普萊耶爾提到的「作者親自審定」,海頓也許看過這部《四重奏全集》的書稿,但真夠嗆能看懂,因為這部作品集的語言是法語。
第一責任人
「海頓小夜曲」 著作權爭議最有可能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是這部作品的出版商安託萬·巴約。
其動機和目的也非常單純——為了銷量。
類似的事件在今天也時常發生,甭管作品內容如何,只要作者夠出名,作品的銷量就有保障。
海頓與霍夫施泰特這兩個名字放一起,如果你是出版商,你會選擇用哪個名字發表呢?更何況這部作品與海頓的風格如此神似。
音樂出版商如此行事可是有前科的,18世紀到19世紀,給不知名的音樂作品創作安上一個著名作曲家的頭銜出版,可以說是業界的潛規則。
比較知名的事例如倫敦出版商布蘭德(J. Bland)出版的「莫扎特D大調小提琴奏鳴曲」(The Violin Sonata in D major, K. deest),這部作品的原始作者已無法考證,不過這部作品並未編入知名的莫扎特作品目錄(Köchel catalog),也並沒有引起太大爭議。
結案
我們今天討論的這部有爭議的作品集發表的時間是1777年。
無論海頓還是霍夫施泰特,此時都還沒有離世,卻都沒有對此發表意見。
為何如此,是他們沒有看到這部作品的出版,還是他們都默認了這件事情的發生?
我們不得而知。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沒有決定性的證據出現之前,這部弦樂四重奏著作權歸屬問題,還會一直爭議下去。
而霍夫施泰特這個名字,並未因誤編入海頓作品集而銷聲匿跡,卻在綿延近兩個世紀的爭議中重新回到了公眾的視線之中。
也許,這樣的結果,也正在霍夫施泰特的意料之中。
附:羅曼·霍夫施泰特弦樂四重奏
「海頓小夜曲」是其中第二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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