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脫逃經親友規勸投案途中被抓獲,能否認定為自首?

2020-12-22 刑事律師宋開誠

親辦案例

嫌疑人王某於2016年成立某投資管理公司,以虛構高額利息向不特定的投資者吸收存款,並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多次以吸收新的存款來償還之前投資者的存款和利息,最終於2018年2月因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償還。投資者報案後王某於2018年3月攜全家以及巨額資金潛逃,公安機關經濟偵查部門對王某公司及其員工進行調查並拘留了除王某以外的犯罪嫌疑人。2018年5月,王某經其親友的勸說,最終決定投案自首,因王某潛逃於外省,在駕車歸案的途中,經高速路收費站時被查獲,後公安機關王某採取強制措施。

爭議焦點

王某犯罪後潛逃,經親友會勸投案途中被抓獲是否屬於自首?

正方觀點

王某雖犯罪後潛逃於外省,但在親友的規勸下選擇主動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獲,但只要王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仍然不排除其主動投案的自動性,應當可以視為自首。

反方觀點

王某的行為不屬於自首,因其沒有體現節約司法資源,而且自動投案並沒有完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是在被直接抓獲的情況下,既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應當視為坦白。

律師觀點

王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王某雖在投案途中被警察抓獲,但其自動投案的行為已經完成

根據《自首立功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本案嫌疑人在其家庭親友的勸說下,前往公安機關投案的途中被抓獲,雖然沒有完成自動投案的全部行為,但投案的行為明顯已經實施,說明其主觀上具有自動投案,接受法院審查,裁判的心理準備和意願,客觀上也有自動投案的行為,其被公安人員抓捕並非是被動抓捕。當然,對於犯罪行為是否在親人的勸說下前往投案,必須明確查證屬實。如果在抓捕的警察和親友對於投案的真實性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應該結合全案以有利於被告人(嫌疑人)的原則予以處理,也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必須如實供述才可以認定為自首

自首必須包含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雖然嫌疑人在投案途中被抓獲,對其投案的主動性,可能存在證據認定上的問題,但是應當結合其到案後的實際表現和供述的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其投案的目的。因此屬於在親友規勸下到案的行為,要構成自首的話,必須符合如實供述才可以認定。

三、注意區分「不如實供述」和「為自我辯解」的區別

雖然自首相關的規定都要求如實供述作為必要的條件,但是從人的本性來考慮,主動到案後如果就主要的犯罪事實予以明確的承認,但是在供述過程中存在未自我進行辯解和辯護的,不應直接斷然認定為不如實供述。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區分,不如實供述和為自我辯解的區別和界限。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存在某些為自我辯解的言語,而直接取消其如實供述,進而否定其自

相關焦點

  • 聚焦|​芒市關於規勸跨境違法犯罪人員回國投案自首的通告
    芒市關於規勸跨境違法犯罪人員回國投案自首的通告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關於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和防範境外疫情輸入工作要求
  • 自動投案後直到開庭時才如實供述,能否認定為自首?
    爭議焦點李某在案件一審判決前才如實供述罪行並自動投案的,能否構成自首?正方觀點李某構成自首,首先李某有自動投案的行為,雖然其在案件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未承認犯罪事實,沒有如實供述,但最終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符合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的標準。
  • 嫌疑人被抓獲時稱「準備去自首」,這種情況算自首嗎?
    兩日後的凌晨,關某傑返回暫住處時被伏擊的公安人員抓獲,供稱,準備在回家探望家人後去派出所投案自首。裁判結果一審判決:被告人關某傑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且有自首情節,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公訴機關以關某傑既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構成自首,原判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
  • 被騙至公安機關如實交代罪行能否認定為自首
    庭審過程中,三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紀某、馬某、齊某在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前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公訴機關答辯稱,在紀某等人到案以前,公安機關已通過其他途徑掌握了三人毆打他人的犯罪事實,遂以調解為名電話告知案外人也是三人的朋友小青(化名),由其通知紀某、馬某、齊某到公安機關,隨後將三人抓捕歸案,三名被告人並非自動投案,不應認定為自首。
  • 追捕規勸雙管齊下 「8.29」命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1月7日,果洛州甘德縣「2011.8.29」入室搶劫殺人案另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普某,在民警的抓捕與規勸自首強大攻勢下,主動到甘德縣公安局投案自首。至此,「2011.8.29」入室搶劫殺人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
  • 【高法速遞】自首認定的82條裁判規則,你都知道嗎?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0期》第476號,趙春昌故意殺人案裁判要旨4:「準備去投案」表明主動、直接的投案行為尚未開始,只是在為投案做準備工作,而「正在投案途中」則表明投案的行為已經開始,即已經啟程前往特定機關投案,只是由於時間和空間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獲。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時並未準備去投案,也不是在投案途中,不構成自首。
  • 關於自首的認定?
    被告人司某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對其進行詢問時,即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以被告人司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後,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理由如下:司某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司某系自首,屬事實認定錯誤。
  • 關於司法實踐中對於自首的認定及裁判建議
    4、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5、犯罪嫌疑人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 以案說法:投案自首後,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還能認定為自首麼?
    該案起訴到法院後,經多次傳喚,陳紀海拒不到庭接受審判,後經懷遠縣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11日對其決定逮捕,並由公安機網上追逃於2008年1月30日將其抓獲歸案。在一般自首情況下,犯罪人的人身為司法機關所控制是因為自動投案;在準自首情況下,犯罪人雖無自動投案的形式,但其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為本身,即說明了犯罪人是主動將自己交付給司法機關追訴其罪行。因此自首構成的實質要件應包括犯罪人犯罪後主動認罪,並將自己交付給國家追訴兩個方面。
  • 一般自首認定常見誤區之釋疑
    經歸納,筆者發現自首認定問題主要集中在「怎麼認定自動投案,如何判斷如實供述」的兩大焦點上。接下來,筆者將圍繞這兩大方面的問題,對自首制度(本文主要指一般自首)展開論述。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除外;(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6)並非出於嫌疑人主動
  • 這些犯罪嫌疑人快投案自首! 過期將依法嚴懲
    近日,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偵破了葉竹犯罪集團的其他犯罪事實,犯罪集團骨幹成員彭劍、唐晉豪、曾小揚、段蓉芳、張彬彬、楊飛、秦小林、李濤、王勇、類延定等3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執行逮捕。為了給該犯罪集團其他犯罪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自通告發布至2021年1月20日前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 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但在開庭時翻供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經鑑定,王某面部被燙傷,構成輕傷。當錢某得知王某構成輕傷後,主動來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是如何糾集他人,如何事先計劃並如何燙傷王某的事實。然而,在案件一審庭審中,錢某當庭翻供,表示雙方是在互相爭執過程中導致熱水溢出造成王某燙傷,是意外事件,但是其仍然承認糾集他人向王某討要說法的事實。
  • 關於敦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關於敦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 告近年來,我縣出租汽車行業經營秩序混亂,少數司機以實施違法行為來反映訴求。特別是2018年以來,縣委、縣政府根據綠色發展、低碳出行要求,決定在縣城區投放共享單車後,少數司機採取扣車、罷運、阻擾共享單車公司卸貨等違法行為阻擾政府決策的落實。
  • 歸案前規勸他人自首能否依法認定為自首
    不久,黃某等人駕車來到該賓館,黃某先一人下車後與被告人饒國珍等人發生爭執,「蠻子」持刀將黃某手部砍傷,與黃某一同乘車來的人見狀持槍枝、砍刀下車衝向香爐峰賓館,被告人饒國珍等人隨即逃離現場,被告人黃某某逃離的過程中被黃某帶來的人砍傷。被告人張偉聞訊來到賓館門口,被黃某等人圍住並砍傷。經江西九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偉、黃某某、黃某傷情均為輕傷二級。
  • 追捕規勸雙管齊下 命案逃犯投案自首
    ---廣河縣一潛逃28年命案逃犯投案自首在州公安局統一協調指揮,以及省州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信息支撐下,廣河縣公安局踐行省廳追逃決戰令,精準研判,攻堅追逃,於12月29日成功規勸一名在逃28年的命案逃犯。在省州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大力支持下,追逃專班採取抓捕和規勸等多種措施,不斷加大追逃攻堅力度,在近三個多月的時間裡,輾轉新疆、甘肅多市州,行程2萬餘公裡,開展落地核查工作。經過追逃專班二上新疆、連續奮戰,在新疆當地警方大力支持及強大的法律攻勢下,12月29日,命案逃犯馬某某到廣河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經審訊,犯罪嫌疑人馬某某交代1992年5月9日因家庭矛盾將妻子殺死潛逃的犯罪事實。
  • ...秘密案件中以證人身份被詢問時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應認定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於如何具體認定「自動投案」列舉了「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等情形。根據查明的事實,當本案尚未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對上訴人顏某、柳某、吳某、邢某某以證人身份進行詢問的過程中,四上訴人已經向公安機關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對該四人應認定為自動投案,依法具有自首情節。
  • 高州這個派出所成功規勸一盜竊嫌疑人投案自首
    下面,讓我們一起看下事發經過5月24日高州市公安局祥山派出所成功規勸一名在逃人員韋某超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偵查,民警發現韋某超已經外出逃匿,不在家中,因此無法抓捕韋某超歸案。為此祥山派出所民警多次聯合「一村一組織」人員到韋某超家中進行走訪,認真做韋某超家人的思想工作,耐心向其家屬講法律法規,動員家屬勸其早日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 涉案1100餘億,七臺河警方規勸紅通逃犯投案自首
    感受法治新生態 建設平安黑龍江自黑龍江省公安機關「三打兩控一遏制」百日攻堅行動開展以來,七臺河市公安局加大對網絡逃犯抓捕、規勸工作力度。近日,七臺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成功規勸紅色通緝令在逃人員吳某棋投案自首。
  • ...偵防聯動初顯成效—刑警五大隊成功規勸二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近日,刑警支隊五大隊為持續維護我市社會秩序穩定,提升我市城市文明形象,結合刑警支隊轄區責任制工作職責,樹立「打防結合,預防為先」的工作理念,以「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為指導思想
  • 盤州市公安局盤江派出所民警成功規勸一名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中國涼都網訊 近日,盤州市公安局盤江派出所民警成功規勸一名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案發後徐某某畏罪潛逃,後被盤州市公安局上網追逃。事發後,盤州市公安局盤江派出所辦案民警沒有放棄對徐某某的抓捕追逃工作,多次到徐某某的家中對其家屬做思想工作、講解法律,動員徐某某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在民警的真誠規勸、耐心說服教育和法律強大的威懾下,2020年12月2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其家屬的陪同下主動到盤州市公安局盤江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