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30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導,消費者張先生乘坐山東航空飛機前往青島,並託運了價值15000元的行李箱。到達後,發現行李箱被摔破了皮,心疼之餘立刻在到達廳找到山航的服務人員進行溝通,被告知最多只能賠400元,還說這是民航總局的規定。張先生想不明白,為什麼只能賠400元,不能照價賠償?
張先生介紹:「1月31日我乘坐山東航空公司SC4650航班從北京到青島,帶了一個德國產的rimowa鋁製旅行箱,到青島機場時取行李,發現旅行箱已經被磕壞。除了一個大傷以外,還有一些小傷,比如凹陷等。在乘客服務中心外面,一個工作人員知道情況後表示,箱子是德國的,價格很貴。這名工作人員把每個配件的價格告訴我,並說賠一千二百元左右。」
隨後張先生隨這位工作人員進到客服中心辦公室,另外一位工作人員說最多只能賠400元,且態度堅決,並說是民航總局的規定。
張先生表示,由於自己著急趕接下來的行程,此事一直擱置。之後近兩個月的時間,沒有接到航空公司方面有關此事的任何回應。張先生說,自己對於這隻箱子的維修費用到底有多少沒底,但400元的維修費用明顯不夠。「箱子破損比較嚴重,平常換一個輪子可能要兩三百,但箱子已經破損到這種程度,到底能不能修不知道。」
這隻行李箱由於是德國品牌,如果國內修不了,還需要返廠回德國維修,那麼由此帶來的費用,航空公司方面是否應該賠付?
張先生表示:「(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說如果在國內維修他們原則上負責,但德國的事得他們領導說了算,回來以後再具體協商。到底在哪兒維修、維修多少、怎麼負責(航空公司)都沒有講,只說要是現在能同意解決,就賠償400元。在這種情況,我選擇回北京後再跟他們討論到底應該怎麼解決。」
對於這隻受了傷的行李箱,張先生認為自己應該有權要求航空公司方面維修好,400元的賠償自己接受不了,「如果按照實際維修價格賠償,我可以選擇國內修,也可以選擇拿到德國廠裡機構去修,這個費用它要負責。賠償至少得10%以上的額度,一萬五六跟四百懸殊太大。」
令張先生想不通的是,航空公司照價賠償乘客旅行箱為什麼還要有規定上限的做法?
張先生認為,乘客和山東航空公司在乘坐飛機時已經形成一種經濟合同關係,航空公司把乘客的行李箱損壞了,作為山東航空公司來講,賠償要根據顧客實際損失額來確定,而不是只能賠償多少錢,這樣太蠻橫。
根據張先生向《天天315》欄目反映的情況,記者隨後致電國航客服了解情況。客服人員表示,由於張先生到達地是青島,應該和青島方面協商解決,即便國航和山東航空是一家,但國行也做不了處理。「看行李破損的情況才能據此跟旅客溝通賠償問題,雖然山東和國航是一家,但行李問題是旅客目的站是哪裡,哪裡後續跟旅客協商行李破損賠償問題,好多航空公司都對於行李破損情況有自己的處理方式,得根據旅客行李破損的狀態,現場給出賠償。每個航空公司,山東和國航或者川航的賠償規定互相之間都不一樣。」
在記者告知《天天315》欄目正對此事進行採訪報導時,客服人員表示,可以協助反饋跟進有關張先生行李箱賠償的進展,隨後青島方面會和張先生取得聯繫,並溝通解決。
截止到記者發稿前,張先生反饋《天天315》欄目,有關行李箱賠償事宜有了最新進展,山東航空公司方面答應一次性賠付自己2000元,並解釋了有關規定。
張先生表示,「航空公司客服樸先生跟我詳細了解了有關情況,並對航空公司的規定以及民航總局的規定做了進一步解釋,我們當時達成了一些一致意見。從目前情況來看,雙方溝通的情況及賠償額、處理問題的時效,還比較滿意。」
昂貴的行李箱因託運摔壞,如果航空公司按照一般行李箱進行賠付,消費者方面不能接受,那麼航空公司到底該怎麼賠?案例中15000元的行李箱損壞,2000元的賠付合不合適?為何在此之前航空公司方面給出的賠償標準為400元?
對此,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解釋,賠償金額是否合適要根據箱子的價值、損壞的程度和進行維修可能發生的費用來綜合判斷,若旅客認為2000元能夠滿足維修需要,就證明是合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要求,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因此賠償金額要看在限額標準之內行李箱的重量。即使旅客實際損失超過限額,也要按照限額標準進行賠償。在李斌律師看來,航空公司最後承諾賠付2000元,超出目前限額規定,值得讚賞,同時這也是消費者維權一個很好的結果。
然而,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客攜帶的物品價值越來越高,有些旅客可能會選擇奢侈品作為行李託運的工具,這種情況下以前的賠償標準是否需要更新?在李斌律師看來,這實際上是一個利益平衡的問題。一方面,之所以要對航空運輸這種高度危險作業規定賠償責任限額,是考慮到這種作業對於生產生活具有重要價值,若完全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付,容易使航空公司承擔過重責任,導致無人再願意開辦航空公司,造成航空運輸業發展停滯。但另一方面,如今旅客有很多高價值的行李要進行託運,一旦損失發生,若按照限額標準進行賠付,旅客無法得到全額賠付。不過我國也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旅客在交付行李之前特別聲明於目的地交付時託運行李的利益,並支付由此可能產生的附加費,且航空公司接受,那麼一旦出現損失,通常情況下航空公司應當在聲明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案例中,在未就400元的賠付費用與張先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在長達兩個月的時間裡並沒有對此事拿出方案並進行跟進。對此,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裘葉認為,首先,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積極主動與消費者溝通,不能因為消費者不主張或因某些事情耽擱了,就也因此耽擱;第二,目前航空法律法規對很多消費者而言相對陌生,旅客在託運行李出現損壞時沒有主張權益,即使主張,就賠償責任限額來看,也顯得費時費力,由此導致航空公司對於這種情況往往不了了之,這種態度無法讓消費者滿意。
另外,本案的行李箱是德國品牌,如果涉及返回德國進行維修,所帶來的費用由航空公司單方面承擔是否合適?對此,李斌律師分析,要探討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相關法律依據,而目前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是不包括這些所謂的「物流費用」的。第二,根據合同法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運人違約造成託運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前提是應當適用限額規定。退一步講,按照合同法的可預見規則,如果違約方在締約當時不能預見會發生如此高的損失,也不對這部分損失承擔責任。
有網友說,「如果攜帶昂貴行李箱會帶來那麼多麻煩的話,寧願帶個普通箱子」。但問題是,普通箱子摔壞了就不用賠了?裘葉指出,航空業和普通行業相比有一些區別,風險會比較大,因此在法律規定中,如果涉及損失行李等問題,其採用的是一種責任限額賠償,無論行李物品有多貴重,只按重物計價,在承運人的責任限額裡,最高只規定了上限,具體賠償額雙方可以協商,但不能突破上限。這是國際上航空業內的通行做法。國內的《民用航空法》以及《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也有相應依據。但此為2006年出臺的標準,距現在已經有十幾年,與當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可能不太相適應,因此目前正在進行相應地修改。對於消費者而言,如果行李物品非常貴重,則可以考慮購買保險,這樣一來,如果後續出現問題,賠付金額會相對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