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教[2012]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中小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財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帳,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帳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帳。
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帳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