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令
第2號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6日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楊 晶
2012年12月7日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三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分為資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兩類,分別包括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
第四條國家民委成立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科研項目的統一管理。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由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和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組成,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負責民族問題研究項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負責其他項目管理,對外統一使用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名稱。
國家民委機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立科研項目的,應當委託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事宜。
第五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民委鼓勵合作攻關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應用研究項目,支持對民族工作決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其他現實問題研究項目。
第二章申請與立項
第七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採取招標和委託相結合的方式,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
第八條管理辦公室於每年12月底前在國家民委網站發布下年度的《國家民委課題指南》,在規定期限內受理項目申報。
國家民委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應急項目。應急項目可採取委託方式立項。
第九條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主持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
(二)一般應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的正式在職職工,聘用職工應與單位籤有正式協議,且在聘用單位工作時間不得少於1年;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鼓勵和扶持青年學者(40周歲以下)申報;
(四)申報自籌經費項目,須有出資單位或個人的經費有效資助證明。
第十條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應填寫《國家民委課題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經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審查並籤署意見後,報送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申報資格:
(一)申報材料中有虛假內容的;
(二)項目申請人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的;
(三)項目主持人已承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且尚未結項的。
第十二條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立項評審。
(一)初審:管理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第九至十二條的要求對課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專家組評審:管理辦公室組織成立專家組,實行活頁匿名評審。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立項方為有效,由主審專家籤署建議立項或不予立項意見。
(三)公示:管理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在國家民委網站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審批:通過公示的擬立項項目,由管理辦公室報國家民委分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管理辦公室應及時發布立項公告。
第十三條立項評審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價判斷:
(一)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
(二)研究內容的創新性及技術路線的可行性;
(三)項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項目組成人員結構的合理性;
(四)具備相關科研條件和研究基礎;
(五)項目研究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條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如有不當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經批准立項的,由管理辦公室向項目主持人發出《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
立項時間以立項通知書發出之日為準。
第十六條項目主持人接到項目立項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寫《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協議書》並籤字後寄回管理辦公室。逾期未籤者視為自動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