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全文) - 法規大全_中國網

2021-01-18 中國網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四章 證據

第五章 期間與送達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受案

第三節 詢問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鑑定

第六節 辨認

第七節 證據保全

第八章 聽證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三節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四節 聽證的舉行

第九章 行政處理決定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二節 行政處理的決定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十一章 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

第十二章 執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罰款的執行

第三節 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四節其他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章 案件終結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第三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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