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辦案人員警察證過期,河南一涉賭行政處罰案件被判程序違法

2021-01-09 澎湃新聞

河南鹿邑縣公安局在辦理一起賭博案件時,因製作筆錄的辦案人員警察證過期,被法院判定處罰行為程序違法,進而判決撤銷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7月3日,河南周口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的二審判決書。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這起因查賭引發的行政訴訟先後經歷一審、二審、重審一審、重審二審。除二審結果為裁定發回重審外,鹿邑縣公安局針對這起四人打麻將、賭資共計6385元的賭博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先後三次被法院認定程序違法。

賭博案引發的行政訴訟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9月2日零時10分,鹿邑縣公安局楊湖口派出所工作人員在河南省鹿邑縣楊湖口鎮一棋牌室內,將包括趙強在內的四名打麻將人員查獲,四人賭資共計6385元。

鹿邑縣公安局於2019年9月2日對趙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趙強以賭博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壹仟元,並對其370元賭資進行收繳。趙強不服,將鹿邑縣公安局訴至法院。

鹿邑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鹿邑縣公安局存在以下程序違法行為:該賭博案受案登記形成於出警處理、調查詢問之後;鹿邑縣公安局傳喚原告趙強未通知其家屬;扣押原告涉案物品未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處罰決定作出於對原告實施拘留之後。

據上,鹿邑縣法院一審撤銷被告鹿邑縣公安局對趙強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告鹿邑縣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對於一審判決,原告趙強和被告鹿邑縣公安局均表示不服,雙雙上訴。

其中,趙強上訴稱:「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認證,是不完全正確的。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材料中,辦案人員劉峰在辦理本案時,不持有人民警察有效證件,其人民警察證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0日,且詢問上訴人時的工作單位是楊湖口派出所,詢問本案證人趙某時工作單位是城關派出所。辦案人員王振濤、劉峰的工作單位不明確,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沒有提供王振濤、劉峰的行政執法證件,不清楚是否經過培訓合格上崗。事實上,劉峰根本沒有詢問過上訴人,是楊湖口派出所的顧凱(輔警)對上訴人進行詢問,在詢問筆錄才把劉峰的名字寫上。」

此外,趙強還上訴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完全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七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案,一審判決沒有判決被上訴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必要性。因為,本案情比較單一,並不複雜,且相對固定,被上訴人不以同一的實施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沒有其他的事實和理由。若被上訴人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又面臨被撤銷的可能性。這樣,不但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且有可能給各方造成訴累。所以,一審判決第二項責令被上訴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是不正確的。」

201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辦案人員警察證過期被判程序違法

在重審中,鹿邑縣法院認定的警方的程序違法行為由一審時的四條變為三條:鹿邑縣公安局傳喚原告趙強未通知其家屬;扣押原告涉案物品未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辦案人員劉峰警察證已經過期,故詢問筆錄的製作程序違法。

2020年5月27日,鹿邑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告鹿邑縣公安局對趙強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鹿邑縣公安局不服,再次上訴。

鹿邑縣公安局上訴理由包括:一、一審法院認為訊問筆錄製作程序違法是錯誤的。雖然劉鋒警察證過期,但不影響劉鋒仍是人民警察的身份,仍有執行職務的職權。因此劉鋒和其他警察一起製作的筆錄應有效,應作為證據採信。二、被傳喚人屬於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在傳喚時,其家屬都知道,並口頭告知,只是沒有在筆錄中註明而已。在傳喚被上訴人到案擬作出行政處罰時,也予以告知,沒有影響趙強的實體權利,在拘留後也告知了其家屬,程序並不違法。三、一審法院認為未能提供已經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的證據,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1條第一款的規定,但是從卷宗材料中的鹿邑縣公安局鹿公(楊)繳字(2019)10847號收繳物品清單能夠體現保全收繳的物品、當事人的姓名、先行登記、依據和理由以及提起複議、訴訟的期限及途徑。該清單也具有了決定書應具有的要素,只是稱呼不同。上訴人提供了加蓋鹿邑縣公安局印章的收繳物品清單和鹿邑縣公安局提供的罰沒收入發票,足以證明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合法。

周口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這說明警察證具有身份證明和執行公務的雙重屬性。該證上既然明確了有效期限,那麼超過了該證規定的有效期限,該證件就自然失去了應有的效力。

因此,周口法院認為,本案中,作為執法人員之一的劉峰,在執法時其警察證已經過期且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辦理新的證件,其執法資格存疑,在此情況下其作為執法人員對被上訴人進行詢問存在明顯程序違法的情形,一審以此認定被訴處罰行為程序違法並撤銷被訴處罰行為並無不當。

至於在傳喚時未通知被上訴人家屬,以及沒有以證據保全決定書的形式而是以扣押清單的形式扣押涉案物品的行為,周口法院認為,這些均應屬於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並不對被上訴人的實體權利和重要的程序權利造成實質影響,不應成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的理由,一審判決也把上述情形作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的理由是不當的,應予以指正。

6月28日,周口法院判決駁回鹿邑縣公安局的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鹿邑縣公安局2019年9月2日對趙強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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