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三十歲的孫某,遊手好閒,無所事事,自幼兒沒有了父親,與母親相依為命。一天母親王某幹完農活回家,推開虛掩著的街門,聽到兒子房間傳出女子的呼叫聲,王某知道兒子又在幹什麼,不久前,也是同樣的情況,兒子孫某強姦了村裡的智障女。王某擔心鄰居聽聲音丟人,也怕兒子的事情敗露,默默地將街門關上並從上鎖,早飯也沒有吃,又回到地裡忙起了農活。
這是一起真實案件,你別問我事情是怎麼敗露的,好吧,孫家剛好住在村頭,有一處監控攝像頭剛好能看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為。也許有人要問,婦女王某什麼也沒有做,怎麼就構成強姦罪了,女性也能構成強姦罪嗎?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
共同犯罪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人基於意思聯絡一起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目前,我國刑法存在不同共同犯罪理論,在此,筆者只討論「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理論」,即共同犯罪只解決違法結果的歸屬問題,與責任無關,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在將法益侵犯的結果歸屬於各共犯人後,根據每個共犯人的責任分別定性。
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在理論上分為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其中教唆犯和幫助犯又稱為狹義共犯人。共同犯罪的理論分類解決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我國刑法規定的主犯、從犯等實際上是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在量刑的分類,並且有交叉。以下筆者分析,按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分類,完成各共犯人的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度,再按照主從犯量刑。
本案中,兒子孫某強姦智障女行為人中,兩人均涉嫌強姦罪,為共同犯罪。孫某為正犯(或實行犯),母親王某為幫助犯,以下對兩人的行為分別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行為人往往通過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壓制婦女反抗,使被害婦女處於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有反抗的狀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理論,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犯罪,得婦女承諾的性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但是對於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及不能辨別自已行為的女精神病人,即使得其承諾,無論是否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的手段,只要與其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強姦罪,因此,這兩類主體根本就沒有自已性的決定能力。
與智障女發生性關係是否一概認定為強姦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要通過司法鑑定,與那些無性的認知能力的智障女發生關係,無論是否取得智障女的同意,均構成強姦罪。與那些有一定性的認知能力的障女發生性關係,如果得其承諾,不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案例中沒有詳細交代,該智障女經司法鑑定,沒有性認知能力,因此,無論該智障女同意與否,孫某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均構成強姦罪,系直接實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為正犯。
幫助犯為共同犯罪理論上的分類,為狹義共犯人之一,是通過正犯行為實施法益侵犯行為的人。成立幫助犯的條件有:有幫助的故意、有幫助的行為、正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正犯行為起到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幫助作用(即有幫助的效果)。
本案中,母親王某從地裡幹完農活回家,聽到兒子孫某房間異樣的聲音,以於兒子正在強姦該智障女心會意領,為了防止兒子的事情敗露,為兒子關上街門的行為,對於兒子的順利完成強姦行為提供了物理上的幫助,雖然兒子並不知道母親的實施的行為,理論上也把母親王某稱為片面幫助犯。不管怎麼說,片面幫助犯也是幫助犯,目前,理論上有共識。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孫某和王某均涉嫌強姦罪,為共同犯罪,其中,孫某為正犯(實行犯),系主犯;王某為幫助犯,系從犯。根據我國刑法總則關於主從犯的處罰規定,分別對其量刑,即對於主犯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的處罰,以於幫助犯,按從犯的處罰原則,即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婦女可以構成強姦罪,但不可能為強姦罪的直接實行犯,但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幫助犯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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