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7月3日晚上,廖某應董某的邀約,駕車來到了董某家中,和董某、吳某等人吃飯,在吃飯期間還喝了不少酒,酒足飯飽之後,吳某等人陸續離開,而董某擔心廖某在喝酒之後開車會發生事故,於是便把廖某留在家中,讓他在沙發上留宿一晚。次日凌晨,董某因昨晚飲酒過量而嘔吐,廖某在照顧董某之後,借著酒勁趁董某醉酒昏睡無力反抗之際,強行與董某發生了關係。
朋友間適量飲酒本不是壞事,酒文化在我國歷史久遠,每逢節日,朋友們家人們一起聚餐,少不了酒。可是過量飲酒,以喝了酒為藉口,做違法之事,歸根結底還是人的事,不是酒的問題,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絲毫不會因為你喝了酒,做了違法犯罪的事,而給予寬恕。說白了,那些因為喝了酒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只不過是酒壯慫人膽,根本不是酒的問題。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刑法關於醉酒者刑事責任規定
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指少量飲酒即出現醉酒的狀態,表現為飲酒後突然出現激越、暴怒、以及攻擊或破壞行為。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疾病的一種,行為人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屬於病理性醉酒者仍飲酒的,醉酒後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生理性醉酒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普通醉酒,由於過量飲酒而導致的急性酒精中毒現象,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雖然醉酒者對自已的行為控制力減弱,但意識仍然是清楚的,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生理性醉酒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往往是酒狀慫人膽,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行為人在病理性醉酒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明知自已有該疾病,仍然飲酒,因此而實施犯罪行為的,刑法上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廖某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是強姦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護的法益,其內容為,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己決定,違背婦女意志,採取婦女不同意的上述任一方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都可能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的手段行為與違背婦女意志系表面關係,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趁婦女處於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與婦女發生關係,必然違背婦女意志,這裡重點討論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手段。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手段具有同質性的行為。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或醉酒之際強姦婦女;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強姦婦女;利用婦女患重病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進行強姦;假裝給婦女治病強姦婦女;利用迷信強姦婦女等。所有這些手段都是在婦女處於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狀態,如果行為人利用這一狀態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就違背了婦女意志,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董某因醉酒後吐酒,廖某在照顧董某之後,趁著董某醉酒昏睡無力反抗的時候,強行與董某發生了關係,為強姦罪的其他手段行為,因此,廖某涉嫌強姦罪。
結語:我國有著久遠的酒文化,適量飲酒有益健康,逢年過節家人及親友團聚時,酒必不可少,少量飲酒凝聚人心,聯結感情,因此,酒本身沒有問題,問題是過量飲酒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常發生,而除了病理性醉酒外,我國刑法並沒有給予醉酒者以任何寬恕,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不存在從輕或減輕的問題。本案中,董某本出於好心,擔心廖某酒後開車會出問題,將其留在家中過夜,而廖某卻借酒對董某實施性侵,董某確實少了點防範之心,而廖某也將為其行為付出代價,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來源:身邊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