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好心留醉酒男家裡過夜,清晨卻被侵犯,如何評價本案?

2020-12-24 法制雲播報

【基本案情】2020年7月3日晚上,廖某應董某的邀約,駕車來到了董某家中,和董某、吳某等人吃飯,在吃飯期間還喝了不少酒,酒足飯飽之後,吳某等人陸續離開,而董某擔心廖某在喝酒之後開車會發生事故,於是便把廖某留在家中,讓他在沙發上留宿一晚。次日凌晨,董某因昨晚飲酒過量而嘔吐,廖某在照顧董某之後,借著酒勁趁董某醉酒昏睡無力反抗之際,強行與董某發生了關係。

朋友間適量飲酒本不是壞事,酒文化在我國歷史久遠,每逢節日,朋友們家人們一起聚餐,少不了酒。可是過量飲酒,以喝了酒為藉口,做違法之事,歸根結底還是人的事,不是酒的問題,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絲毫不會因為你喝了酒,做了違法犯罪的事,而給予寬恕。說白了,那些因為喝了酒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只不過是酒壯慫人膽,根本不是酒的問題。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刑法關於醉酒者刑事責任規定

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指少量飲酒即出現醉酒的狀態,表現為飲酒後突然出現激越、暴怒、以及攻擊或破壞行為。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疾病的一種,行為人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屬於病理性醉酒者仍飲酒的,醉酒後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生理性醉酒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普通醉酒,由於過量飲酒而導致的急性酒精中毒現象,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雖然醉酒者對自已的行為控制力減弱,但意識仍然是清楚的,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生理性醉酒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往往是酒狀慫人膽,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行為人在病理性醉酒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明知自已有該疾病,仍然飲酒,因此而實施犯罪行為的,刑法上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廖某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是強姦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護的法益,其內容為,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己決定,違背婦女意志,採取婦女不同意的上述任一方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都可能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的手段行為與違背婦女意志系表面關係,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趁婦女處於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與婦女發生關係,必然違背婦女意志,這裡重點討論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手段。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手段具有同質性的行為。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或醉酒之際強姦婦女;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強姦婦女;利用婦女患重病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進行強姦;假裝給婦女治病強姦婦女;利用迷信強姦婦女等。所有這些手段都是在婦女處於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狀態,如果行為人利用這一狀態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就違背了婦女意志,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董某因醉酒後吐酒,廖某在照顧董某之後,趁著董某醉酒昏睡無力反抗的時候,強行與董某發生了關係,為強姦罪的其他手段行為,因此,廖某涉嫌強姦罪。

結語:我國有著久遠的酒文化,適量飲酒有益健康,逢年過節家人及親友團聚時,酒必不可少,少量飲酒凝聚人心,聯結感情,因此,酒本身沒有問題,問題是過量飲酒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常發生,而除了病理性醉酒外,我國刑法並沒有給予醉酒者以任何寬恕,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不存在從輕或減輕的問題。本案中,董某本出於好心,擔心廖某酒後開車會出問題,將其留在家中過夜,而廖某卻借酒對董某實施性侵,董某確實少了點防範之心,而廖某也將為其行為付出代價,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來源:身邊的刑法

相關焦點

  • 男子與女子賓館開房,男子洗完澡出來瞬間崩潰,如何評價本案?
    團夥 成員共有四人,三男一女,年齡都在二十歲上下。四人都註冊了社交軟體,以女性身份通過聊天聯繫附近的男性與其開房,成功後,就讓其中的女子與男子去賓館開房,開好房後,女子讓男子先洗澡,女子趁機通知三名同夥,衝入房間後,他們先拍下男子裸照,以女子為自己妹妹,尚不滿十八歲為由,欲把裸照發送給男子家人及單位相要挾,逼迫男子當場通過手機辦理網絡貸款,後將三萬元轉入自已帳戶。
  • 男人外出打工,男子三番五次侵犯留守村婦終被殺,如何評價本案?
    因此,後來謝某對陳女士多次實施的性侵犯,仍可以評價為強姦罪中的脅迫手段。  法不得向不法低頭是正當防衛的應有之義,對於重塑和激發人們大膽向不法侵犯說不的勇氣具有重大意義,我們不能一方面鼓勵正當防衛,一方面又從制度設計上使得人們縮手縮腳,面對不法侵犯敢站出來大膽防衛,導致的結果是壞人越壞,好人越來越吃虧。判斷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條件時,應站在行為時的角度,根據防衛人所處的環境、當時的緊張狀態等綜合判斷,不能以事後過分理性的眼光來審視行為人當時應為的行為。
  • 女子借給男網友80萬,要債不成反被強姦,如何評價本案?
    2019年底,劉某表示自已沒有錢,要把家裡的房子賣了才能把錢還上。張女士把劉某叫到家裡,讓劉某重新寫一份借條,劉某竟然很憤怒,將以前借條撕掉,並強行與張女士發生關係後離開。張女士報警。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本文對原案件進行歸納,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實,不會影響案件定性。
  • 女子趁同伴繫鞋帶,將其推入河中並拽拉一起溺亡,如何評價本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4日,網傳江蘇南京兩名女子在水庫邊玩耍,一名橘衣女子正繫鞋帶,黑衣女子站在其身後,隨後兩人一起落水。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工作人員表示,兩人均已溺亡,其中推人的女子之前服用過抑鬱症藥物。24日,景區證實情況屬實,警方已經介入(案例源自北晚新視覺網)。
  • 女子約男網友賓館開房,醒來發現現金和珠寶丟失,如何評價本案?
    評價女子的行為  《民法典(婚姻篇)》雖然因其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取消了夫妻互為忠實義務,但並不意味著法不重視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相反,《民法典》從可操作性層面,對不違反忠實義務一方,規定了方方面面不利其行為的規定。
  • 男子冒充警察,與女子結婚並騙取70餘萬元,如何評價本案?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法益的不同是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最主要區別,詐騙罪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而招搖撞騙罪是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
  • 當著男人的面親吻其妻,並多次挑釁被當場捅死,如何評價本案?
    醉酒的王某多次騷擾梁某的妻子李某,期間還當著梁某的面親了李某的臉一口。梁某看見心裡很不舒服,但因為王某喝了酒沒有說什麼。 王某借著酒勁,還要梁某陪他飲酒,遭拒絕後二人發生了爭執。 擔心醉酒的王某會在家裡鬧事,梁某上樓拿了用來防身的刀,放在衣兜裡以防萬一。王某繼續在超市內喝酒,見李某出門洗頭,跟了上去。
  • 妻子跟男網友開房,因對方長相難看求助老公,如何評價本案?
    有網友指責,女子也不應該這樣做啊,本來是網戀男友,只因為長相不合意,就成了強姦罪。也有的網友站在女子一邊,指責男網友,性關係不應該是網友的全部,一談到網友就與性相關聯,因此,男子網上交友的動機本來就不純潔,就是個強姦犯,等等,各種觀點都有。那麼,本案中,男網友是否構成強姦罪?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 湖南女子醉酒後上錯車,遭兩名男子在車內侵犯,私了未果後報警
    湖南一女子醉酒後上錯了車,被兩名男子在車內侵犯,私了未果後決定報警處理。據悉,2020年4月28日凌晨2時許,本案被害人廖某在事發當天與朋友在長沙市芙蓉區某場所吃夜宵,期間,他們一起喝了很多酒。等到吃完散場後,廖某已經喝醉了。因為醉酒的原因,在回家的時候在廖某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上錯了車,進入了犯罪嫌疑人羅某(20歲,湖南長沙縣人)所在的車內,並要求羅某送她回家。
  • 伴郎伴娘酒後發生性關係後,發現姐夫也睡在身旁,如何評價本案?
    下午2時許,伴郎的小黃與小麗的一位姐妹兩人將小麗扶到附近的旅館休息,後來,小麗的姐妹因有事走了,房間裡只剩下醉酒的小麗與小黃。據小麗說,當天她喝了很多酒,被人扶回到賓館後她已經不省人事,隨後迷迷糊糊感覺到有個人壓在她身上,想把那人推開卻一點力氣也沒有,不知過了多長時間,又聽到有人進了房間。
  • 醉酒女子凌晨上錯樓層 竟走進男鄰居家呼呼大睡
    近日,南京一女子凌晨喝醉了酒,結果外出時竟跑到了樓上住戶家開鎖,裡面男子聽到聲音後開門查看,誰知該女子竟徑直走入並躺在別人家沙發上呼呼大睡,尷尬的男子無奈報了警……當天清晨5時左右,南京青奧警務站接到某公寓工作人員報警,稱有位女士酒喝多了,跑進了別人房間睡覺,現在不知道她從哪來,
  • 男子讓妻子給同事介紹對象,妻子卻主動獻身,如何評價本案?
    朋友之間互相幫忙本無可厚非,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善舉,可是本案中丁某卻因主動幫助朋友,賠了夫人又折兵,這一切都源自妻子王某不良的動機,導致了違法犯罪。本案中,本來是互相幫忙的好事,三人最終卻以悲劇而收場,不得不引以警醒。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 「案例」伴郎伴娘酒後發生關係後,發現姐夫也睡在身旁,如何評價本案?
    下午2時許,伴郎的小黃與小麗的一位姐妹兩人將小麗扶到附近的旅館休息,後來,小麗的姐妹因有事走了,房間裡只剩下醉酒的小麗與小黃。據小麗說,當天她喝了很多酒,被人扶回到賓館後她已經不省人事,隨後迷迷糊糊感覺到有個人壓在她身上,想把那人推開卻一點力氣也沒有,不知過了多長時間,又聽到有人進了房間。
  • 男子發現妻子不忠後,與妻子合夥勒索他人財物,如何評價本案?
    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柴某與王梅構成敲詐勒索罪一罪,本文認為,本案中,柴某與王梅涉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兩罪並罰。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關係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均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重合的地方,因此,兩罪容易被混洧。
  • 女子被侵犯後,又自願與男子發生了6次關係,還構成強姦罪嗎?
    直至後來,女子懷孕,被父母發現並報警。女子說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孫某交往,後來幾次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本文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無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影響對案件定性。本案中,孫某針對女子的第一次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表面看來是人難以認定地問,實際上孫某構成強姦罪,沒有理論上的障礙,主要還是事實認定和證據運用的問題。
  • 男子凌晨潛入獨居女生臥室,劫財又劫色,如何評價本案?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案中被害人李某因經常凌晨回家,被舒某盯上,連續踩點後,對其下手,獨居女子應多一些防範意識,以保護好自已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筆者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影響案件定性。本文對案件的分析,基於所有案件事實已查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且只對案件定性進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證據運用。
  • 跨年夜單身女子醉酒不醒的哥守護兩小時:換成男的,的哥會守護嗎
    有人攙扶回家還好,但是沒有的話,指不定會睡在哪裡,跨年夜一般又很冷,身體非常容易著涼不說,還有可能被侵犯。近日,一個的哥的一段視頻,引來了大批網友神評論。事情的背景是在跨年夜之後的凌晨,在蘭州市一名的哥接到一名單身女子回家的訂單,但是該女子在上車說出目的地後,身上酒味濃厚,不多久就沉沉地誰去,的哥達到後都叫不醒的那種。
  • 只穿內衣不著鞋襪,醉酒女子凌晨敲錯門!萬幸的是她遇到了好人
    △單元樓下散落一地的衣物欒警官只好通過派出所智慧小腦進行數據比對,核查該女子的身份。原來醉酒女子名叫小夢(化名),就住在馬阿姨家後面的那個單元樓裡,估計是醉酒跑錯了單元門。阿姨,你先在這裡照顧她,我去她家裡看看有沒有人。」欒警官跟馬阿姨說完,就急匆匆地跑向小夢家。
  • 中介帶客看房需謹慎,女中介遭劫財劫色,如何評價本案?
    搶劫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取財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本罪侵犯的法益是雙重法益,因此,刑法對搶劫罪的處罰相對重。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看對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入戶搶劫」的理解,如果認為本案中劉某系入戶搶劫,那麼對劉某適用法定刑升格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否則,對其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筆者認為,本案中,劉某系在戶搶劫,不是入戶搶劫,應對其選用搶劫罪基本犯的規定,對其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 母親幹完活回家聽到兒子正在強姦,悄悄鎖門離開,如何評價本案?
    一天母親王某幹完農活回家,推開虛掩著的街門,聽到兒子房間傳出女子的呼叫聲,王某知道兒子又在幹什麼,不久前,也是同樣的情況,兒子孫某強姦了村裡的智障女。王某擔心鄰居聽聲音丟人,也怕兒子的事情敗露,默默地將街門關上並從上鎖,早飯也沒有吃,又回到地裡忙起了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