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陸虎車的女司機,長時間咒罵警察,什麼難聽罵什麼,並揚言:我罵你怎麼了,看我不罵死你,罵人又不犯法,罵也白罵
事情到底怎麼回事呢?
10月31日10時許,在哈爾濱市香坊區省醫院門前,為保障120急救車行駛,交警勸離一名女司機。路虎女駕車不聽勸阻,反而詬罵交警,交警攔在車前面,路虎女故意向前緩慢行駛,撞到交警,女司機下車瘋狂詬罵交警。
後,該女司機因當街無端辱罵執勤人員,涉嫌妨害公務被刑事拘留。
很多人都認為,罵人並不違法。事實上這是大錯特錯,辱罵他人,從來不是一件小事。
首先,就辱罵本身來說,它就是違法的。
從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來講,就有相關的規定。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隨意侮辱他們是違反憲法的。
相應的,我國的刑法中有侮辱罪,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有關於辱罵的相關條款。
更重要的是,辱罵作為一種犯罪手段,可能會觸犯很多罪名。罵死人,可能會涉嫌故意殺人罪。罵走人可能構成搶劫罪等等。比如這位女士,以罵人的方式妨害公務,就構成了妨害公務罪。
對當地警方準確認定罪名表示肯定!
罵人,從來不是一件小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