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海關總署令第1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
一激動,矮油,今天可以發這個啊,然後再一看
作廢了,我去,划水艱難啊!
但是,從哪裡跌倒就從哪裡爬起來
關務本色有木有?
今天一定將划水進行到底!!!
215號令划起:
海關總署令第2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海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海關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請問各位關務同仁
你們行使你們權利了麼?
一看全文四千多字,估計你們也看不下去
直接保留重點了哈!
第四條 海關應當加強對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海關總署辦公廳是全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辦公室或者承擔辦公室職能的其他部門是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關區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其他的你們看原文去吧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十條 海關應當主動公開以下海關政府信息:
(一)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直屬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嗯,海關總署公告,我們都有看到
就是不那麼及時,比如那口罩法檢民間爆料了一大堆了
總署官網才有-----
是管控不力,還是南方的信鴿太厲害?
當然---
(二)關於海關重大政策、重要海關規章和海關總署公告的解讀信息;
別問我啥叫重大跟重要
你們就去總署官網看,有解讀的就是重大
沒有的就不算,那個啥微信解讀的,我也不知道算不算
我個人覺得以海關總署為準,阿門!
(三)《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公開的內容;(四)海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這兩條應該沒啥需要說的
行政許可現在少的很
反正網上都有
(五)海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以及辦公地點、辦公時間和聯繫電話;
(六)業務現場海關人員的姓名、工號、職務、職責等相關信息;
我默默去了北上廣深----
然後,我就表揚下北京海關
其他你們自己看咯(七)涉及進出口貨物貿易的海關綜合統計資料;
(八)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九)海關罰沒財物公開拍賣信息;(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我國加入或者接受的國際公約、協定對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開。
以上幾條,沒啥特別的,所以沒啥解釋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關申請獲取相關海關政府信息。
就是除了海關主動的
還可以你自己主動
但是,注意以下信息:
第十二條 海關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二)屬於海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海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海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以上種種,都是不公開的
那個什麼權利人的,你覺得哪個權利人會給你看?
所以什麼買到別人數據的那些
你覺得是不是在違法?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海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通過海關門戶網站、全國海關「12360」統一服務熱線、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以海關總署令形式公布的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海關規範性文件還應當在《海關總署文告》上刊登。
海關可以根據需要,在海關業務現場等辦公地點設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資料提供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公開海關政府信息。
以上,各種渠道,是不是非常NICE
還有電視渠道哦,突然覺得我該把家裡的有線電視開通了呢
第十四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海關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海關政府信息形成、變更或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這個---突然就有點理解了?
我覺得還是不理解的好
信息差會產生差價的
第十五條 海關應當編制、公布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海關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海關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等內容。
嗯,關於公開就到這
這裡聲明哈,企業主動申請部分的被我略過了
你們有興趣的自己去看原文啊
可別說人家海關沒有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老規矩,跟日常無關的略過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不依法履行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海關監察部門、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海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海關或者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在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監察部門或者上一級海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海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內容、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海關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海關緝私部門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沒有明確的,適用警務公開的有關規定。
海關院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海關總署令第16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同時廢止。
今日划水,到此結束
胖友,可有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