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16: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博興法院對虛假陳述證人王某罰款1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博興法院適用該規定向虛假陳述證人開出的首張「罰單」。
在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為證實向被告轉款的事實,提交王某證人證言並申請王某出庭作證。在法庭告知證人作假證、偽證的法律後果後,王某否認與被告通話,原告遂提交通話錄音一份,王某當庭翻供,承認了與被告通話的事實。
博興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證人作偽證的,除對該證人證言不予採信外,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王某對同一事實的陳述前後矛盾,對其證言,依法不予採信。在法庭依法告知作假證、偽證的法律後果後,王某仍然作假證,具有很強的主觀惡意,對其行為應當予以處罰,遂作出上述決定。
法官說法
客觀真實的證人證言,能夠幫助法官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實現判決結果更加公平正義,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證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真實情況作真實、完整的陳述,提交客觀真實的證據。證人作虛假陳述、扭曲事實真相、違反誠信的行為,損害另一方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一經確認,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第七十八條規定:「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後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通訊員:張莉、李瑩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證人作假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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