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建議|借鑑「汙點證人」做法探索證人出庭豁免機制

2021-01-09 四川在線

  □本報記者劉春華

  在刑案庭審實質化過程中,關鍵證人出庭,有利於實現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但司法實踐中,如何避免證人出庭作證形式化?農工黨四川省委提出《關於改革刑事庭審中舉證質證形式化問題的建議》提案,建議建立包括「探索證人出庭刑事豁免機制」等在內的保障機制。

  1月25日中午,參與全程調研的省政協委員、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凊介紹,在刑事庭審中,如果有庭前書面證言與在法庭證言不一致的情形發生,證人可能會因為受到《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的威懾,而不敢在法庭作證時如實陳述。因此,可借鑑國外「汙點證人」刑事豁免制度,延伸適用「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探索建立證人出庭的豁免機制,確立其如非故意或惡意作虛假證明,可以免除或減輕其出庭作證涉及的相關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

  為在刑事案件庭審實質化過程中鼓勵證人出庭,在物質和人身安全保護方面也應建立相應機制。證人出庭需要佔用正常工作時間,影響考評和績效工資,還可能會產生交通、住宿等費用,因此必須完善證人出庭的請假和津貼等保障措施,使證人因出庭向單位請假時必須準假且不得扣發工資和獎金,並且由申請方對證人承擔合理的補助津貼。

  安全保障問題是直接影響證人出庭率的重要因素。可以通過同步視頻音頻傳輸等科技手段、對證人相關信息作技術處理等方式,保障證人在不暴露其真實信息的情況下,既能夠如實作證,又能維護其個人隱私安全,在必要時還可商請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證人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相關焦點

  • 賄賂犯罪汙點證人豁免制度淺析
    上述規定蘊含了豁免汙點證人的立法精神,為確立汙點證人豁免制度提供了國內法和國際法依據。     建立汙點證人豁免制度的實踐基礎。上述立法存在與汙點證人豁免相類似的若干規定,加上新時期查辦賄賂犯罪等重大案件的需要,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在豁免制度上已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在實踐中,已有很多因行賄人積極舉證,配合檢察機關突破重大受賄犯罪案件而不被起訴的案例。
  • 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的思考
    「條約必須遵守」是通行的國際法準則,隨著《公約》在我國的批准生效,積極借鑑和吸納《公約》的有關內容,是我國的一項國際法義務。因而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是履行《公約》有關義務的需要,同時也是對國際社會反腐趨勢的順應,有利於促進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的現代化和國際化。  二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
  • 學者呼籲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但筆者認為,隨著我國法治反腐進程的推進及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下稱《公約》)的需要,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十分必要。  確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履行《公約》有關義務。《公約》第37條明確規定了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隨著《公約》在我國批准生效,積極借鑑和吸納《公約》的有關內容,是我國的一項國際法義務。
  • 反「黑社會」法亮相:能否建立「汙點證人」制度?
    建立「汙點證人」機制 辦理黑社會案件時,證人面臨被打擊報復的風險,因此,如何保護證人也被認為是立法的重要問題。 美國賦予聯邦司法部部長保護聯邦和州有組織犯罪的證人及其家屬的生命財產的權力。
  • 中國特色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構建要論
    關於什麼是汙點證人,司法實踐中對汙點證人的豁免有何法律依據,我國是否有必要確立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包括哪些內容,哪些配套制度和規則需要建立,等等,這些問題仍存在較大的爭議,亟待理論上進行澄清和回答。
  • 「汙點證人」進與退
    在跨國追逃中,我國沒有專門為「汙點證人」設置的司法程序和證據制度,但能平等對待一切犯罪嫌疑人。有學者建議,國家應為「勸返」出臺一個有標準的司法解釋。     「我叫安慧民,我現在主動投案自首。」「我叫龐順喜,現在主動回國投案自首,配合組織調查問題。」
  • 資料:汙點證人制度
    在這種背景下,汙點證人刑事責任豁免制度(immunityofwitness)得以誕生。  該制度規定,控方為取得某些重大案件的證據,追究犯罪分子的嚴重罪行,對同案或其它案件中罪行較輕的罪犯作出承諾,如果他們提供某些關鍵的證據,將不再對其進行指控,否則,他們將因拒絕作證受到刑事追訴和處罰。
  • 證人強制出庭作證的保障機制
    為此,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此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第187條、188條規定了證人強制出庭作證機制。與此同時,也加強了對證人權益的保障,第61條、62條、63條規定了對證人的安全保障和經濟補償制度。但囿於司法人員的司法觀念和證人的法制意識等因素,以上保障機制的落實不可能一觸而就的施行,對證人救濟保護的保障機制的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 細化過程保護打消證人出庭顧慮
    不想出庭、不願出庭、不敢出庭……一直以來,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普遍較低,是長期困擾我國司法機關辦案的一個難題,也是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亟待破解的問題。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審判庭庭長嚴劍飛近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證人之所以不願意出庭作證,無外乎兩個原因——出庭的必要經費無法保障、害怕遭到打擊報復。
  • 文娛早報|編劇趙冬苓建議建立汙點證人使用和懲戒機制 尼古拉斯...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編劇趙冬苓髮長文建議建立汙點證人使用和懲戒機制5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紅高粱》《獵狐》的編劇趙冬苓發布文章《關於建立汙點藝人使用和懲誡機制的建議案》,建議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責成由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制定設立汙點藝人使用管理和懲戒制度
  • 「司改措施千萬條,證人出庭最關鍵」
    「多數地方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低於1%,有的基層法院法官,審了十年、二十年案件,從來沒有見過證人。」    作為連任三屆的全國人大代表,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今年提交的建議聚焦「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問題。他告訴南都記者,這個老問題尚未得到較好解決,「司改措施千萬條,證人出庭最關鍵,這個問題不解決,改革的實效就難以落地」。
  • 政協委員方工:建議「汙點證人」免刑事處罰
    因此,該議案建議,要對行賄人增加罰金刑,並規定可以附加或單獨適用。這樣可以和受賄犯罪界定保持基本一致。  反方  狠打行賄  恐包庇受賄  在一次會議上,一位著名企業家曾向周圍的企業家們問:「你們誰敢保證自己從未行賄過?」
  • 微普法丨證人不出庭,證人證言是否有效?
    微普法丨證人不出庭,證人證言是否有效?01-15 13: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證人證言
  • 辦案札記:證人出庭的正確步驟
    《民訴法》第63條:「 證據包括(六)證人證言」。證人如果不出庭,只有證言,幾乎不會被法院採納:誰知道後面籤字摁手印的是誰呀,誰知道寫的內容是不是在威逼的情況下寫的呀……證言想被採納,就需要證人出庭。那證人出庭的正確步驟是什麼呢?一、向法院提出申請《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 從兩起信訪案件談對"汙點證人"的保護
    「汙點證人」是一個西方的概念,並未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出現,目前大家對它的一個共識是「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犯罪,自身也有汙點的證人」。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查處賄賂案件中,「汙點證人」作證較為普遍。「汙點證人」的證言證詞,與一般證人的證言證詞相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為揭露犯罪事實。
  •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之制度解析
    因此,筆者認為,為了全面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的效果,解決證人的後顧之憂,建立完整的證人保護制度,可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設立專職證人保護部門,在證人作證期間乃至後續生活中給予其特別的保護。  在我國香港地區和美國等國家,有專門的「證人保護計劃」。按照這個計劃,香港警方設立「保護證人組」,廉政公署設立  「證人保護及槍械組」,負責執行保護證人計劃。
  • 行受賄雙方均可成為「汙點證人」
    行受賄雙方均可成為「汙點證人」 2014-06-05 10:00:50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責任編輯:王珊珊 以往,許多受賄案件的突破,還是有賴於對行賄犯罪嫌疑人的「豁免」。在案件調查中,只要行賄人如實交待,就可不予以採取強制措施甚至是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對行賄犯罪嫌疑人的「豁免」,並非中國特有。在許多西方國家,行賄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被當作「汙點證人」,只要出庭作證就可以進行刑期交易,比如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 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證人不出庭的有什麼後果?
    在英美法系國家,證人通常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經過宣誓或莊嚴的聲明對案件有關事實口頭作證的人。證人有兩類:一類是非專家證人,他們是就其親身體驗感知的事實陳述作證的人;另一類是專家證人,他們是基於專門知識對爭點事實作出判斷而提出意見的人。
  • 刑事訴訟中專家證人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同時還對出庭的專家證人的人數進行了明確限定,認為除了出現多種鑑定意見的情形以外,一般出庭的專家證人不得超過2名。其次,對專家證人出庭的作用範圍進行了謹慎探索。最後,對專家證人出庭審查程序進行了嚴格限制。控辯雙方可以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但批准權在法庭。控辯雙方在說明申請理由的前提下,都可以向法庭提出專家證人出庭的請求。法庭在審查之後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專家證人出庭。因此,專家證人是否能夠出庭完全取決於法庭的審查,有效避免了不合格專業信息影響法庭的負面效果。
  • 法院院長籤發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籤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