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證人不出庭的有什麼後果?

2021-01-07 律師在線諮詢

在英美法系國家,證人通常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經過宣誓或莊嚴的聲明對案件有關事實口頭作證的人。證人有兩類:一類是非專家證人,他們是就其親身體驗感知的事實陳述作證的人;另一類是專家證人,他們是基於專門知識對爭點事實作出判斷而提出意見的人。在大陸法系國家,證人通常是指就其五官感受到的有關爭議的事實向法院陳述的第三人。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證人出庭作證並不像我國那麼困難,有的甚至已成為公民的自覺行動,即使如此,為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仍然有強制證人出庭的法律規定。

網友諮詢:

請問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不去的話有什麼後果嗎?

湖南湘鼎律師事務所雷佳律師解答: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可以予以訓誡,如果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可以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但,該法免除了近親屬出庭的義務(需要強調的是該法並未免除近親屬作證義務,只是免除出庭義務)。

雷佳律師補充: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聽取其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籤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雷佳律師總結:

審判期間,證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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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可以不出庭。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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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本條中生理上有缺陷主要是指身體有殘疾的,比如盲人或者視力有嚴重缺陷的人不適合當目擊證人,聾人或者聽力障礙者不適合證明自己聽到的犯罪事實。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主要是精神病人,本身自己神智都不清醒,又怎麼能證明案件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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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從上述法條不難看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案件,由於其維護的不僅是受害人的利益,還兼具打擊犯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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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強制出庭作證的保障機制
    這一規定,實質上確立了強制證人出庭的制度,但隨後的第二款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這款規定過於寬泛,沒有相應的保障和操作制度,使得「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定基本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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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貫徹直接言詞證據原則,實現庭審實質化,規範重慶市刑事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制定了《關於刑事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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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分秒律師」,每天分享法律知識證人證言,是證據的形式之一。打官司,有證人,但因一些緣故證人無法出庭,其證言還會被採納嗎?答案:不一定。2020年5月1日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正式生效,對證人證言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
  •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誰來承擔?
    對於生活確有困難而無法先行墊付證人出庭費用的當事人,有必要考慮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予以解決。在當事人沒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則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但在這裡,必須注意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須依法進行。
  • 證人擁有「隱身術」,出庭作證再也不用擔驚受怕啦!
    首先,安全問題是阻礙證人出庭的主要原因。刑事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大,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帶來的後果也較嚴重。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為了阻止證人作證可能會對證人進行各種形式的威脅阻礙。 其次,礙於情面不願得罪當事人而拒絕出庭作證。特別是對於同事、鄰裡、朋友之間所發生的案件,證人更是敬而遠之。 最後,證人出庭必然產生花銷、耽誤時間,我國尚沒有完善的制度予以回報。
  •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之制度解析
    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雙方不能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當事人的質證權、辯論權受到限制和削弱,法官也不能直接接觸原始的證人,這不利於發現案件真實,同時,當事人也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有悖於程序公正之要求。因此,要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實現司法公正,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保證證人出庭作證。  此外,證人出庭作證也有利於審查證人及證人證言是否合法。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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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則
    一、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雖然08年的《證據規定》中,證人如果未出庭作證,法院往往不予採信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但是否對證人證言的內容進行參考,沒有明確說明。
  • 《證據新規》中「證人出庭作證」相關規定的解讀
    除非有上述特殊事由外,證人可以不到庭,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8條和《民訴法解釋》第103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除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 法院院長籤發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籤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 提建議|借鑑「汙點證人」做法探索證人出庭豁免機制
    □本報記者劉春華  在刑案庭審實質化過程中,關鍵證人出庭,有利於實現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但司法實踐中,如何避免證人出庭作證形式化?農工黨四川省委提出《關於改革刑事庭審中舉證質證形式化問題的建議》提案,建議建立包括「探索證人出庭刑事豁免機制」等在內的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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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法》第63條:「 證據包括(六)證人證言」。證人如果不出庭,只有證言,幾乎不會被法院採納:誰知道後面籤字摁手印的是誰呀,誰知道寫的內容是不是在威逼的情況下寫的呀……證言想被採納,就需要證人出庭。那證人出庭的正確步驟是什麼呢?一、向法院提出申請《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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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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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出庭作證的正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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