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則

2020-12-21 法律職場人

最高法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改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新《證據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雖然08年的《證據規定》中,證人如果未出庭作證,法院往往不予採信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但是否對證人證言的內容進行參考,沒有明確說明。現在,新《證據規定》明確規定,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該證言直接「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一規定,實質旨在強調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和強制性,換句話話來講,如果證人不出庭,那麼其作證的內容將直接不予採信。

二、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08年的《證據規定》該條內容為 「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新的《證據規定》實質放寬了證人申請出庭作證的時間,按照現有規定,只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即可,而非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內提出。實際上最高法院在作出修改這一問題上,主要考慮了對證人申請時間的要求,新的規定實際是降低了時間上的要求,以更大保護了證人申請時間的權利。那麼舉證期是多久呢?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在這裡,展開一點條文的擴充,如果超出舉證期限提出的證據,會有什麼不利後果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則進一步細化了對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訓誡、罰款。也就是超出舉證期的證據,原則上不予採納,但特殊情況下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仍應採納,但可以訓誡、罰款。

三、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新《證據規則》中明確證人出庭作證不能按照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照本宣科朗讀,而必須以所了解的事實,去做「脫稿「的客觀描述,這一要求強化了證人的真實效力,能夠有效避免當事人幫助證人準備證據的情況發生。

但另外一個角度,並不據此認為證人不需要提前準備,證人仍應該把作證的內容熟於內心,在碰到法庭提問時,有所準備。

相關焦點

  • 證人強制出庭作證的保障機制
    法律對於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對於知道案件事實的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也沒有任何處罰措施,導致證人出庭的隨意性。  (二)司法現狀  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有證人證言,但出庭作證的證人卻寥寥無幾。許多專家學者都對證人出庭問題進行調研,結果證明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不超過5%。證人不出庭作證,使許多刑事案件是非難辨,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質量,極大地損害了我國司法的權威。
  • 證人出庭作證的正確方式
    證人證言作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之一,在訴訟中比較常見而且容易獲得。所以很多案件在沒有其他書面證據的情況下,當時都會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那麼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首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在提交書面的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要寫明申請的證人的具體身份信息。該申請書要在開庭前提交法院。開庭審理前如果有證人的話,證人需要在庭外等候。這個是法庭紀律的要求。一般如果一方當事人由代理律師的,都會在庭前通知證人在庭外等候。當然,如果你沒有律師事先也不知道證人需要退出法庭也無妨。
  • 規範刑事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
    、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制定《關於刑事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54條,從細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啟動流程和詢問規則等七個方面,對證人出庭作證規範進行了細化。  《規定》列舉了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七種情形,明確了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有依申請和依職權兩種啟動方式。依申請啟動的申請主體是控辯雙方,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之制度解析
    在英美法系國家,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是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在要求。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產生於17世紀的英國,它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得將傳聞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普通法中,傳聞證據是指證人在本案法庭審理之外作出的,被作為證據提出的用以證實其所包含的事實是否真實的一種口頭或書面的意思表示。證人提交的書面證言即是傳聞證據的一種。
  • 證人出庭作證先宣誓!五華法院首試「證人具結制度」
    針對黃某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陳某於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證人楊某出庭作證,所需證明內容涉及借貸雙方現金交付本金數額的確定、案外人接收款項等案件事實。法院審查後同意證人出庭作證。庭審中,楊某面對莊嚴的國徽,在法官、原告及被告三方的監督下鄭重承諾。這也是五華法院首次嘗試要求證人在出庭作證前進行宣誓。
  • 證據新規定:證人不肯出庭作證,怎麼辦?
    關注「分秒律師」,每天分享法律知識證人證言,是證據的形式之一。打官司,有證人,但因一些緣故證人無法出庭,其證言還會被採納嗎?答案:不一定。2020年5月1日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正式生效,對證人證言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
  • 一貪汙上訴案 強制三名證人出庭作證
    原標題:菏澤審理一貪汙上訴案 強制三名證人出庭作證本報訊近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鄄城縣民政局原副局長陳某某貪汙一案,並依法強制三名證人出庭作證。據了解,這是該市首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
  • 證人出庭作證的困境與出路
    一、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  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人證言是法定證據之一,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只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無益於改變刑事審判中被傳喚的證人絕大多數不到庭作證的現象。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作證出現了「三難」問題,即通知證人到庭難,證人到庭後說實話難,再通知其到庭接受質證更難。
  • 專家談民訴法修改:應建證人強制出庭作證制度
    虎丘法院民一庭庭長沈宇亮告訴記者,近年來,虎丘法院採取向證人發出庭通知書要求其出庭作證、通過證據規則制約舉證方要其說服證人出庭作證等措施,證人出庭率有所提高,但仍只有50%左右。  而據記者了解,不少地方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僅有20%至30%,甚至更低。  「證人不出庭,法官很難通過證人的書面陳述判斷證言的真假,判決也有可能偏離案件客觀事實。」沈宇亮說。
  • 證人不出庭作證證言是否有證明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做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從上述法條不難看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案件,由於其維護的不僅是受害人的利益,還兼具打擊犯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所以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一般都是由國家機關要求的,比如說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發現的證人等。證人出庭作證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 《證據新規》中「證人出庭作證」相關規定的解讀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17條的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有三種方式: 其一,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準許的;其二,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其三,證人自行申請出庭,當事人同意並經法院準許的。由此,證人出庭作證前提是必須經法院通知或者準許,否則無證人資格。
  • 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一、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可以不出庭。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請求。
  • 證人出庭作證先宣誓 綏江法院啟用證人具結制度
    證人出庭作證先宣誓 綏江法院啟用證人具結制度 2020-05-13 02:4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山東菏澤市審理貪汙案 首次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原標題:山東菏澤市審理貪汙案 首次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庭審現場  大眾網記者9月4日從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鄄城縣民政局原副局長陳某某貪汙一案,並依法強制三名證人出庭作證。
  • 刑事案件中什麼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所以說這三類人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對比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相比較之下,民事訴訟證人的規定相對比較寬鬆,並沒有把年幼的、生理及精神有缺陷的人排除在外。雖然法官在審理時也會考慮這些人出具的證明的證明力大小,但是還是給了其出庭作證的機會。
  • 法院院長籤發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籤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 證人擁有「隱身術」,出庭作證再也不用擔驚受怕啦!
    雖說出庭作證 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 但出於對自身隱私或人身安全的考慮 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為了阻止證人作證可能會對證人進行各種形式的威脅阻礙。 其次,礙於情面不願得罪當事人而拒絕出庭作證。特別是對於同事、鄰裡、朋友之間所發生的案件,證人更是敬而遠之。 最後,證人出庭必然產生花銷、耽誤時間,我國尚沒有完善的制度予以回報。
  • 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證人不出庭的有什麼後果?
    在英美法系國家,證人通常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經過宣誓或莊嚴的聲明對案件有關事實口頭作證的人。證人有兩類:一類是非專家證人,他們是就其親身體驗感知的事實陳述作證的人;另一類是專家證人,他們是基於專門知識對爭點事實作出判斷而提出意見的人。
  •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李揚博士:刑事案件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爭議、該證人證言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並且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實踐中,通常是由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要求人民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 修改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變化...
    在證人出庭作證方面,08年《證據規定》相關內容只有6條,現在擴充為12條。新增的篇幅,既有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貫徹,也有對老問題的新規定。 那麼,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則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呢?經過對比研究,我們總結出十條規則,以饗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