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改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新《證據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雖然08年的《證據規定》中,證人如果未出庭作證,法院往往不予採信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但是否對證人證言的內容進行參考,沒有明確說明。現在,新《證據規定》明確規定,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該證言直接「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一規定,實質旨在強調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和強制性,換句話話來講,如果證人不出庭,那麼其作證的內容將直接不予採信。
二、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08年的《證據規定》該條內容為 「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新的《證據規定》實質放寬了證人申請出庭作證的時間,按照現有規定,只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即可,而非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內提出。實際上最高法院在作出修改這一問題上,主要考慮了對證人申請時間的要求,新的規定實際是降低了時間上的要求,以更大保護了證人申請時間的權利。那麼舉證期是多久呢?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在這裡,展開一點條文的擴充,如果超出舉證期限提出的證據,會有什麼不利後果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則進一步細化了對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訓誡、罰款。也就是超出舉證期的證據,原則上不予採納,但特殊情況下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仍應採納,但可以訓誡、罰款。
三、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新《證據規則》中明確證人出庭作證不能按照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照本宣科朗讀,而必須以所了解的事實,去做「脫稿「的客觀描述,這一要求強化了證人的真實效力,能夠有效避免當事人幫助證人準備證據的情況發生。
但另外一個角度,並不據此認為證人不需要提前準備,證人仍應該把作證的內容熟於內心,在碰到法庭提問時,有所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