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
「隱身術」
證人的
「隱身術」
雖說出庭作證
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
但出於對自身隱私或人身安全的考慮
證人往往會出現
不願出庭的情況
不過現在完全不需要有這種顧慮了
「看不見的證人」
也能現場作證
近日海滄區檢察院首次建議法庭
使用證人隱蔽作證的方式
讓證人可以「隱身」起來
與被告人當庭「隔空對質」
卸下擔憂和顧慮
說出真實證言
具體是什麼情況呢?
海檢君這就帶您去了解一下!
那麼是什麼
造成證人出庭難的問題呢?
首先,安全問題是阻礙證人出庭的主要原因。刑事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大,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帶來的後果也較嚴重。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為了阻止證人作證可能會對證人進行各種形式的威脅阻礙。
其次,礙於情面不願得罪當事人而拒絕出庭作證。特別是對於同事、鄰裡、朋友之間所發生的案件,證人更是敬而遠之。
最後,證人出庭必然產生花銷、耽誤時間,我國尚沒有完善的制度予以回報。
如何能給證人出庭
提供更多的安全感呢?
證人隱蔽作證是指通過遮掩面容或者改變聲音等方式以隱藏證人身份的作證方式。
隱蔽作證,或稱隱名作證、秘密作證等,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護特定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在不暴露證人身份信息、面貌特徵甚至聲音的情況下,通過特定的法庭隱蔽設備,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如現場閉路電視、電腦等多媒體等,使證人接受控、辨、審三方的詢問、質證,履行作證義務。
證人隱蔽作證有哪些優勢呢?
通過證人隱蔽作證的方式,消除了出庭作證人員的擔心和顧慮,為其提供了安全感。
讓其敢於出庭、願意出庭,調動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從而助推庭審實質化。
刑事訴訟法中對證人的保護措施
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