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進一步完善出庭費用敗訴方負擔
一線法官表示:提高證人出庭率應建立人身保障機制
證人出庭率低長期困擾著我國民事審判工作。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對證人出庭制度進行了完善,相關法條從一條擴充到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幫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9月11日,幾位一線法官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都認為,此次民訴法修改有利於緩解證人出庭率低這一問題,但要有效解決,還需要建立人身保障機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證人不出庭影響案件審理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解除勞動關係糾紛案。蘇州一企業以員工孫某在廠內打架鬥毆為由將其解聘。孫某不服,訴至法院。
該企業為證明孫某存在毆打他人的行為,提供了證人肖某、陳某及何某的書面證言。由於害怕庭外遭到打擊報復,3位證人均未到庭作證,對法官的電話詢問也不願作答,影響了本案事實的查清。
類似情形在民事審理中並不少見。虎丘法院民一庭庭長沈宇亮告訴記者,近年來,虎丘法院採取向證人發出庭通知書要求其出庭作證、通過證據規則制約舉證方要其說服證人出庭作證等措施,證人出庭率有所提高,但仍只有50%左右。
而據記者了解,不少地方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僅有20%至30%,甚至更低。
「證人不出庭,法官很難通過證人的書面陳述判斷證言的真假,判決也有可能偏離案件客觀事實。」沈宇亮說。
專家證人出庭可釋疑解惑
本次民訴法修改增加了專家證人出庭的規定,明確: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讓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用是非常突出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盧濤說,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出現了很多專門性法律問題,比如醫療事故、商業秘密侵權中的技術秘密、涉農問題等,法官對這些專業知識和技術可能不是很了解,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答疑解惑,有利於案件的審理。
房山區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涉及農業保險的理賠糾紛案,原告農田受災,對保險公司的定損結果不滿,提起訴訟。法官對災害會造成農田多大減產、保險公司定損結果是否合理難以判斷。於是法官依職權,請區農委專家參與庭審並當庭作出說明,其觀點比保險公司定損數額高出兩成。這樣的結論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實踐中專家證人出庭仍較為少見。
「隨著這項制度在民訴法中的確立,會有更多人知道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也是一種舉證方式和手段,相信這一局面會有所改善。」盧濤認為。
怕遭報復致證人出庭率低
其實,對於證人出庭制度,我國現行民訴法已明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最高法證據規定對出庭作證產生的費用以及不出庭的情形也有明確規定。
為何證人出庭率仍低位運轉?法官們說,怕被報復是主要原因之一。
「我國目前對證人的保護不夠完善,且基本上是事後保護,缺乏預防性保護措施。」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曹怡說,證人不願出庭往往是害怕遭受報復、打擊,或受到當事人及其親友的威脅產生畏懼心理。
曹怡說,雖然最高法證據規定明確了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幾種情形,但這些規定缺乏限制性,實踐中往往可以利用這些情形編造理由搪塞不出庭作證,而法庭對此又不做細緻審查,造成大量證人只提交書面證言。
「受到傳統『和為貴』、『免事』觀念的影響,證人不願出庭接受對方當事人質證,有『厭訟』心理。」沈宇亮認為,因為證據的效力和證明力規則,證人證言相對效力較低且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重客觀書證,輕證人證言的現實。
應建證人強制出庭作證制
認真研究此次民訴法建立的證人出庭制度後,法官們認為,具體操作仍存在一定困難。
沈宇亮指出,雖然原則性規定證人有作證義務,經人民法院通知應當出庭作證,但缺少相關保障和約束條款,沒有真正確立證人強制出庭規則,更沒有規定強制出庭的制約性措施,導致該義務形同虛設。
同時,新修改的民訴法雖然規定了證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相關經濟保障,但是操作性較差:相關費用支出證據較難提供,且費時費力,出庭作證對證人而言是複雜且麻煩的;相關費用需要當事人先行墊付,在目前重視調撤率的情況下,此類費用往往由先行墊付方自己承擔,在一定程度上也打擊了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應建立證人強制出庭作證制度,包括強制出庭、出庭形式、證人的物質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等做細化規定。」沈宇亮建議,此外還應加強法制宣傳,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使證人權利、義務觀念深入人心。(記者 周斌 見習記者 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