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否真的存在證人保護制度?證人保護的方式都有哪些?

2021-01-09 馬良書律師

依據法律,廣義的「證人」包括舉報人、證人以及鑑定人。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雖然都規定了舉報人、證人舉報和作證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也有相關的文件涉及保護舉報人、證人的權利,但是我國現有的證人保護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我國學術界對此並未形成一致的共識,不同法學專家給出了不同的定義。現在比較可知的是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證人保護計劃,又稱為「蒸發密令」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項旨在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後不受到人身傷害(由作證引起)的一個措施和政策。

網友諮詢:

中國有證人保護計劃嗎?

馬良書律師解答:

中國沒有這種制度,因為只要做筆錄就可以了,不是非常需要,不會傳證人到庭的。但是,正因為中國沒有美國那樣的證人保護計劃,所以這也是中國刑事訴訟中證人極少當庭作證的原因之一。

馬良書律師補充:

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以下統稱證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確有必要採取保護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障有關人員安全。(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就是如何保護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被保護人;(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護;(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經批准決定採取證人保護措施的,證人保護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保護方案,明確具體保護措施、警力部署、處置預案、通信聯絡、裝備器材等。

相比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這兩類言辭證據,證人證言因其所具有的相對客觀性,在刑事訴訟與刑事證據理論中具有更為重要的應然價值與功能。但律師實踐的結果卻表明,證人證言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或功能遠遠低於理論預期。之所以如此,與我國刑事證人出庭率偏低不無相關。我國學者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出庭率不足5%。實踐中,證人證言大多是以書面的形式遞交法院,證人不能面對面接受來自控辯雙方的質證,證言的真實性很難通過庭審質證得以有效認定,從而使得證人證言在司法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大打折扣。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害怕受到案件的牽連,成為當事人打擊報復的對象。而我國當前有關刑事證人保護一系列制度的缺失,更加劇了刑事證人害怕遭遇打擊報復的憂慮。

馬律師結語:立法的過於原則化導致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並未真正發揮起保護證人的作用,而是出現公檢法相互推脫、三機關都有權管而都不管的尷尬局面。因此,要有效提升我國刑事證人的出庭率,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證人的出庭率,增強證人證言在司法實踐中的證據功能,就必須加強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完善我國現有的刑事證人保護制度。

相關焦點

  • 我國證人保護制度構想
    原標題:我國證人保護制度構想 證人及證人保護的基本範疇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證人的概念並未明確統一。從廣義上講,只要能提供和案件有關信息的人都可以稱之為證人;從狹義上講,證人是指經過宣誓之後在庭審或其他有關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相關事實作證的人。
  • 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制度初探
    上述法條構成了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從實體法到程序法的規範體系,確定了證人保護的範圍、保護主體、保護內容、處罰措施。但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證人保護制度還存在比較明顯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證人保護的範圍上不同法律間存在矛盾。
  • 評論:招遠血案是完善證人保護制度的契機
    招遠血案牽動著全國的眼球,其中被害人家屬對兇手判決之後可能會遭到邪教組織的報復的想法,值得人們警惕,在關注兇手被嚴懲、正義被伸張之後,被害人家屬、乃至證人的安全問題不應當被忽略,公安機關理應重點研究如何保護好被害人家屬和證人,而不是到了邪惡再度肆虐、悲劇再次發生才去阻止。招遠血案的後續工作,也應當成為中國證人保護制度發展的一個新契機。
  • 電影《終極證人》中的證人保護
    1997年10月美國法典將聯邦證人保護制度再次具體化,該制度已經比較成熟。美國負責證人保護的機構有四個:聯邦馬歇爾辦公室,司法部執行局,聯邦監獄局,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在出庭指證前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證人,執行機構會動用直升機、裝甲車等重裝設備。
  • 細化過程保護打消證人出庭顧慮
    「以往,證人證詞囊括在一本大案卷中,辯護律師閱卷時,證人的名字、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一覽無餘,個人信息暴露,證人就存在被打擊報復的風險。」天河公安分局相關辦案人員說。而此次辦案,根據證人保護規定,警方專門接送證人至特定地點開展詢問取證工作,其間避免與本案無關人員參與,並對證人的個人情況和證言材料單獨立卷,與其他案卷材料分開移送檢察機關審查。
  • 從兩起信訪案件談對"汙點證人"的保護
    二、我國的法律對證人保護的設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刑法中都有涉及證人保護的法律條款。第308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上述法律條款構成了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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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賄賂犯罪汙點證人豁免制度淺析
    從各國的司法實踐看,研究建立汙點證人豁免制度,有利於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和利益權衡,有利於破解賄賂案件偵破難題。     建立汙點證人豁免制度的法律依據。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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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汙點證人制度
    在這種背景下,汙點證人刑事責任豁免制度(immunityofwitness)得以誕生。  該制度規定,控方為取得某些重大案件的證據,追究犯罪分子的嚴重罪行,對同案或其它案件中罪行較輕的罪犯作出承諾,如果他們提供某些關鍵的證據,將不再對其進行指控,否則,他們將因拒絕作證受到刑事追訴和處罰。
  • 證人出庭作證的困境與出路
    同時,即使一些證人提供了書面證言,或已經出庭作了證,爾後又翻證的情況也屢屢出現。「作證難」成為中國邁向民主與法治之路一個重大的難題,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立法過於簡陋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有向司法機關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 證人強制出庭作證的保障機制
    一、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與原因  (一)立法現狀  對於刑事證人是否應當出庭作證,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自身以及司法解釋上存在不完善和相互矛盾的規定:  1.關於「證人證言」一條的表述容易引發誤解。
  • 反「黑社會」法亮相:能否建立「汙點證人」制度?
    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認為,應根據我國實際和借鑑域外經驗,規定涉案財產調查和處置程序,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職權查清財產情況後及時審查、及時處置、及時監督;同時規定獨立的合法財產返還程序,對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有證據證明確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無關的財產及時返還,共同形成法治化的涉黑涉惡財產處置制度。
  • 中國特色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構建要論
    關於什麼是汙點證人,司法實踐中對汙點證人的豁免有何法律依據,我國是否有必要確立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包括哪些內容,哪些配套制度和規則需要建立,等等,這些問題仍存在較大的爭議,亟待理論上進行澄清和回答。
  • 韓國電影《證人》裡的未成年智友證人
    編者按:文中藍色字體的很有道理。多項數據表明我國的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究其原因可能是三大程序法對證人出庭及證人資格在內的相關規定較為模糊,也可能是證人得不到實質有效的保護。在證人作證率和出庭率下降的情況下,如果僅依靠所收集到的書證物證,案件過於形式化,將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
  • 刑事訴訟中專家證人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最後,對專家證人出庭審查程序進行了嚴格限制。控辯雙方可以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但批准權在法庭。控辯雙方在說明申請理由的前提下,都可以向法庭提出專家證人出庭的請求。法庭在審查之後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專家證人出庭。因此,專家證人是否能夠出庭完全取決於法庭的審查,有效避免了不合格專業信息影響法庭的負面效果。
  • 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的思考
    環視域外,美國、德國、英國等大多數西方國家以及我國臺灣、香港等地區均確立有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該制度在這些國家和地區腐敗犯罪追訴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且日益煥發出蓬勃的生命力。我國刑事立法目前尚未確立這一制度。
  • 學者呼籲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我國刑事立法目前尚未確立這一制度。但筆者認為,隨著我國法治反腐進程的推進及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下稱《公約》)的需要,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十分必要。  確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履行《公約》有關義務。《公約》第37條明確規定了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 證人擁有「隱身術」,出庭作證再也不用擔驚受怕啦!
    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為了阻止證人作證可能會對證人進行各種形式的威脅阻礙。 其次,礙於情面不願得罪當事人而拒絕出庭作證。特別是對於同事、鄰裡、朋友之間所發生的案件,證人更是敬而遠之。 最後,證人出庭必然產生花銷、耽誤時間,我國尚沒有完善的制度予以回報。
  • 「汙點證人」進與退
    是否會對其進行刑事豁免?如何豁免?在逃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案情、有立功表現後,是否會成為英美國家描述的「汙點證人」?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學者。    「退而求其次」的選擇   在證據並不充分情形下,承諾對犯罪嫌疑人罪行進行豁免以換取其供述或證言,是「退而求其次」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