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廣義的「證人」包括舉報人、證人以及鑑定人。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雖然都規定了舉報人、證人舉報和作證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也有相關的文件涉及保護舉報人、證人的權利,但是我國現有的證人保護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我國學術界對此並未形成一致的共識,不同法學專家給出了不同的定義。現在比較可知的是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證人保護計劃,又稱為「蒸發密令」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項旨在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後不受到人身傷害(由作證引起)的一個措施和政策。
網友諮詢:
中國有證人保護計劃嗎?
馬良書律師解答:
中國沒有這種制度,因為只要做筆錄就可以了,不是非常需要,不會傳證人到庭的。但是,正因為中國沒有美國那樣的證人保護計劃,所以這也是中國刑事訴訟中證人極少當庭作證的原因之一。
馬良書律師補充:
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以下統稱證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確有必要採取保護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障有關人員安全。(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就是如何保護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被保護人;(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護;(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經批准決定採取證人保護措施的,證人保護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保護方案,明確具體保護措施、警力部署、處置預案、通信聯絡、裝備器材等。
相比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這兩類言辭證據,證人證言因其所具有的相對客觀性,在刑事訴訟與刑事證據理論中具有更為重要的應然價值與功能。但律師實踐的結果卻表明,證人證言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或功能遠遠低於理論預期。之所以如此,與我國刑事證人出庭率偏低不無相關。我國學者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出庭率不足5%。實踐中,證人證言大多是以書面的形式遞交法院,證人不能面對面接受來自控辯雙方的質證,證言的真實性很難通過庭審質證得以有效認定,從而使得證人證言在司法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大打折扣。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害怕受到案件的牽連,成為當事人打擊報復的對象。而我國當前有關刑事證人保護一系列制度的缺失,更加劇了刑事證人害怕遭遇打擊報復的憂慮。
馬律師結語:立法的過於原則化導致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並未真正發揮起保護證人的作用,而是出現公檢法相互推脫、三機關都有權管而都不管的尷尬局面。因此,要有效提升我國刑事證人的出庭率,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證人的出庭率,增強證人證言在司法實踐中的證據功能,就必須加強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完善我國現有的刑事證人保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