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斌
專家證人,是指具有專業知識或專家資格並在法庭上提供專家意見的人,但由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專家證人的法律條款比較簡單,而司法實踐對專家證人的需求又極為強烈,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出臺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下稱《規程》)和《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規程》和《規定》有效彌補了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保障性不足的問題。
首先,對專家證人的資格標準進行了初步明確。專家證人不得同時以鑑定人身份參與辦案,這是因為專家證人在庭上是要協助控辯雙方對鑑定人的鑑定意見進行質證的,其是對鑑定人知識的一種補充,明顯有別於鑑定人。通過禁止性條款對專家證人的準入門檻進行了限定,明確被撤銷鑑定人資格、違背有關職業道德、不具備相關民事行為能力、不符合迴避情形的有關主體,不得作為專家證人參與辦案。同時還對出庭的專家證人的人數進行了明確限定,認為除了出現多種鑑定意見的情形以外,一般出庭的專家證人不得超過2名。
其次,對專家證人出庭的作用範圍進行了謹慎探索。雖然延續將專家證人出庭的任務限定於「協助本方就鑑定意見進行質證」或「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但是由於司法實踐中,屢屢出現出庭的專家證人並不針對某個具體鑑定意見提出意見,而是對某類犯罪行為的特點、規律以及該犯罪行為與其他行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等問題提供專業性意見的情形,於是《規定》一方面對檢察機關申請出庭的專家證人所能發表的意見對象繼續加以明確限定,使之不突破既有法律規範;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中大量出現的需專家證人就鑑定意見之外的其他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情形,諸如出示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等納入到規定之中,以期在嚴格適用法律與滿足辦案需求之間達成某種平衡。
最後,對專家證人出庭審查程序進行了嚴格限制。控辯雙方可以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但批准權在法庭。控辯雙方在說明申請理由的前提下,都可以向法庭提出專家證人出庭的請求。法庭在審查之後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專家證人出庭。因此,專家證人是否能夠出庭完全取決於法庭的審查,有效避免了不合格專業信息影響法庭的負面效果。
當然,專家證人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新生制度還有諸多不足,因而,在今後的制度完善過程中,建議結合當前中國司法實踐需求,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專家證人的資格標準。專家證人是就某一領域的專門性問題為當事人提供專家意見的人,因此,作為專家證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是有「專門知識的人」。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出庭的專家證人,大多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有關鑑定機構的鑑定專家以及大學教授等。但是,在訴訟中,專家證人本質上是為一方當事人服務的,其職責是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闡釋和說明,因此對於專家證人的資質要求不宜過於嚴格,要求其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受過高等教育。對於那些在所涉領域有較多經驗、特殊技能或者知識儲備的人員同樣可以賦予其專家證人的角色。對此,可以借鑑並細化《規定》,通過禁止性條款對專家證人的準入門檻進行基本限定,而不是對符合專家資格的條件予以簡單羅列,從而使得具備案件所需學識、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作為專家證人,就專門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二是進一步明確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刑事訴訟法和「兩高」的有關司法解釋雖然將專家證人參與辦案方式予以正式確認和拓展,但有關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規定仍然相對模糊,導致司法實踐中關於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認定方面出現不統一。一方面,諸如遼寧省《關於刑事案件專家輔助人出庭若干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以及浙江省《關於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規定(試行)》等地方性規定似乎對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作出了積極性的解讀。另一方面,江蘇省《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座談紀要》則明確指出,專家證人當庭所提出的意見,應當作為控方指控意見或辯方辯護意見的補充,這對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明顯進行了限縮。各地司法機關對專家證人出庭意見證明力大小的不同解讀,自然導致司法實踐中,有的司法機關認為專家證人的出庭意見證明力較強,可以推翻原有鑑定意見從而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而有的司法機關則認為專家證人的出庭意見證明力較弱,不僅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而且不具有推翻原有鑑定意見的效力。鑑於理論界對於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本就存在諸多爭論,而司法實踐中對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相關證明力的準確認定又有迫切需求,故筆者認為,可以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借鑑英美證據法中有限可採用規則(某些證據只能為某個限定目的而被採納),明確專家證人出庭意見證明力僅限於佐證鑑定意見是否真實可靠,具有推翻鑑定意見的效力,但不能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加以使用。
三是進一步明確專家證人的出庭審查程序。為了有效地提高訴訟效率,可以對專家證人出庭程序進行分類規定。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範圍頗廣,既有生物、化學、法醫等傳統專業領域,又有電子等高科技新興行業,專業性複雜性標準不一,故對不同專業的專家證人出庭可採取不同的審查程序。訴訟中,對於相對簡單、爭議不大,不存在「百家爭鳴」情況的專業性問題,可採取簡便快捷且相對寬鬆的審查程序,準許專家證人出庭進行解釋和說明,以期排除合理懷疑。對於複雜、疑難,並非「非黑即白」的專業性問題,則要採取綜合審慎和比較嚴格的審查程序,方可準許專家證人出庭提供意見,接受詢問,並以其意見作為定罪的重要參考。
(作者單位: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
作者/來源: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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