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專家證人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2020-12-21 法制視界

郝斌

專家證人,是指具有專業知識或專家資格並在法庭上提供專家意見的人,但由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專家證人的法律條款比較簡單,而司法實踐對專家證人的需求又極為強烈,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出臺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下稱《規程》)和《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規程》和《規定》有效彌補了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保障性不足的問題。

首先,對專家證人的資格標準進行了初步明確。專家證人不得同時以鑑定人身份參與辦案,這是因為專家證人在庭上是要協助控辯雙方對鑑定人的鑑定意見進行質證的,其是對鑑定人知識的一種補充,明顯有別於鑑定人。通過禁止性條款對專家證人的準入門檻進行了限定,明確被撤銷鑑定人資格、違背有關職業道德、不具備相關民事行為能力、不符合迴避情形的有關主體,不得作為專家證人參與辦案。同時還對出庭的專家證人的人數進行了明確限定,認為除了出現多種鑑定意見的情形以外,一般出庭的專家證人不得超過2名。

其次,對專家證人出庭的作用範圍進行了謹慎探索。雖然延續將專家證人出庭的任務限定於「協助本方就鑑定意見進行質證」或「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但是由於司法實踐中,屢屢出現出庭的專家證人並不針對某個具體鑑定意見提出意見,而是對某類犯罪行為的特點、規律以及該犯罪行為與其他行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等問題提供專業性意見的情形,於是《規定》一方面對檢察機關申請出庭的專家證人所能發表的意見對象繼續加以明確限定,使之不突破既有法律規範;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中大量出現的需專家證人就鑑定意見之外的其他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情形,諸如出示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等納入到規定之中,以期在嚴格適用法律與滿足辦案需求之間達成某種平衡。

最後,對專家證人出庭審查程序進行了嚴格限制。控辯雙方可以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但批准權在法庭。控辯雙方在說明申請理由的前提下,都可以向法庭提出專家證人出庭的請求。法庭在審查之後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專家證人出庭。因此,專家證人是否能夠出庭完全取決於法庭的審查,有效避免了不合格專業信息影響法庭的負面效果。

當然,專家證人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新生制度還有諸多不足,因而,在今後的制度完善過程中,建議結合當前中國司法實踐需求,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專家證人的資格標準。專家證人是就某一領域的專門性問題為當事人提供專家意見的人,因此,作為專家證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是有「專門知識的人」。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出庭的專家證人,大多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有關鑑定機構的鑑定專家以及大學教授等。但是,在訴訟中,專家證人本質上是為一方當事人服務的,其職責是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闡釋和說明,因此對於專家證人的資質要求不宜過於嚴格,要求其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受過高等教育。對於那些在所涉領域有較多經驗、特殊技能或者知識儲備的人員同樣可以賦予其專家證人的角色。對此,可以借鑑並細化《規定》,通過禁止性條款對專家證人的準入門檻進行基本限定,而不是對符合專家資格的條件予以簡單羅列,從而使得具備案件所需學識、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作為專家證人,就專門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二是進一步明確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刑事訴訟法和「兩高」的有關司法解釋雖然將專家證人參與辦案方式予以正式確認和拓展,但有關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規定仍然相對模糊,導致司法實踐中關於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認定方面出現不統一。一方面,諸如遼寧省《關於刑事案件專家輔助人出庭若干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以及浙江省《關於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規定(試行)》等地方性規定似乎對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作出了積極性的解讀。另一方面,江蘇省《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座談紀要》則明確指出,專家證人當庭所提出的意見,應當作為控方指控意見或辯方辯護意見的補充,這對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明顯進行了限縮。各地司法機關對專家證人出庭意見證明力大小的不同解讀,自然導致司法實踐中,有的司法機關認為專家證人的出庭意見證明力較強,可以推翻原有鑑定意見從而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而有的司法機關則認為專家證人的出庭意見證明力較弱,不僅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而且不具有推翻原有鑑定意見的效力。鑑於理論界對於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證明力本就存在諸多爭論,而司法實踐中對專家證人出庭意見的相關證明力的準確認定又有迫切需求,故筆者認為,可以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借鑑英美證據法中有限可採用規則(某些證據只能為某個限定目的而被採納),明確專家證人出庭意見證明力僅限於佐證鑑定意見是否真實可靠,具有推翻鑑定意見的效力,但不能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加以使用。

三是進一步明確專家證人的出庭審查程序。為了有效地提高訴訟效率,可以對專家證人出庭程序進行分類規定。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範圍頗廣,既有生物、化學、法醫等傳統專業領域,又有電子等高科技新興行業,專業性複雜性標準不一,故對不同專業的專家證人出庭可採取不同的審查程序。訴訟中,對於相對簡單、爭議不大,不存在「百家爭鳴」情況的專業性問題,可採取簡便快捷且相對寬鬆的審查程序,準許專家證人出庭進行解釋和說明,以期排除合理懷疑。對於複雜、疑難,並非「非黑即白」的專業性問題,則要採取綜合審慎和比較嚴格的審查程序,方可準許專家證人出庭提供意見,接受詢問,並以其意見作為定罪的重要參考。

(作者單位: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

作者/來源:蚌埠檢察

內容如有不妥,請點擊頭像-私信聯繫小編修改或刪除

相關焦點

  • 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制度初探
    刑事訴訟中,大多數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基於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被起訴,審判結果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重大人身利益甚至生命,被告人對不利於已的證人實施報復行為的可能性比民事訴訟要大得多,特別是在控方證人的證言不利於被告人時,極易引發被告人對證人的仇恨而導致報復證人。  證人在對法治建設做出貢獻時,還要因為制度設計的缺陷拿自己的身家性命來冒險,這是與公平正義原則相背離的。
  • 缺席審判制度的程序適用與檢察監督丨刑事訴訟規則解讀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建設。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作為第三章。這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 證人出庭作證先宣誓!五華法院首試「證人具結制度」
    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出庭作證使得法官與證人證言直接接觸,是直接言辭原則在證據制度中的體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增加規定「保證書制度」,即將於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下稱《證據規定》)第七十一條又在上述「保證書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證人具結制度」。
  • 資料:汙點證人制度
    在這種背景下,汙點證人刑事責任豁免制度(immunityofwitness)得以誕生。  該制度規定,控方為取得某些重大案件的證據,追究犯罪分子的嚴重罪行,對同案或其它案件中罪行較輕的罪犯作出承諾,如果他們提供某些關鍵的證據,將不再對其進行指控,否則,他們將因拒絕作證受到刑事追訴和處罰。
  • 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的思考
    環視域外,美國、德國、英國等大多數西方國家以及我國臺灣、香港等地區均確立有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該制度在這些國家和地區腐敗犯罪追訴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且日益煥發出蓬勃的生命力。我國刑事立法目前尚未確立這一制度。
  • 中國特色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構建要論
    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涉及到刑事訴訟中當事人角色的轉換,對證人權利的保護、作證豁免程序的運作等一系列程序性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這一制度。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頒布之前,學界更多的是關注如何改革完善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作證制度,而對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探討不多。
  •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之制度解析
    文章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法理依據和必要性為入手點,分析其建立的正當性;探討如何完善嚴謹、規範的證人保護制度,以保障證人在出庭時勇於出聲、敢於出聲;同時解析了現行法律對保障證人出庭作證效果的有關規定,以確保這一制度深入落實。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張寒玉* 盛常紅**  [摘 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符合我國司法制度現狀的現實選擇,但與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其關注的不僅是公正與效率問題在制度適用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注重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細微關懷,進而幫助未成年人提高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並尊重和保障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和相關程序。
  • 人大代表黃惠玲:完善並推行「律師訴訟調查令」制度
    人大代表黃惠玲:完善並推行「律師訴訟調查令」制度 澎湃新聞記者 趙崇強 實習生 楊丹 2016-03-09 17:33 來源:澎湃新聞
  • 刑事證據規則司法適用解讀
    刑事證據規則司法適用解讀文丨喻海松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對於準確定罪量刑,實現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具有關鍵作用。3.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判斷標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尚不知道所涉及的案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是否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無法也不應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因此,刑訴法解釋規定:「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 我國是否真的存在證人保護制度?證人保護的方式都有哪些?
    現在比較可知的是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證人保護計劃,又稱為「蒸發密令」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項旨在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後不受到人身傷害(由作證引起)的一個措施和政策。網友諮詢:中國有證人保護計劃嗎?馬良書律師解答:中國沒有這種制度,因為只要做筆錄就可以了,不是非常需要,不會傳證人到庭的。
  • 學者呼籲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我國刑事立法目前尚未確立這一制度。但筆者認為,隨著我國法治反腐進程的推進及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下稱《公約》)的需要,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十分必要。  確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履行《公約》有關義務。《公約》第37條明確規定了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域外考察與借鑑
    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通過,刑事缺席審判作為一項新增特別程序正式入法。雖有民事缺席審判制度設計運行在前,2012年刑事訴訟法亦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這一領域立法進行初步探索,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仍處於制度構建初期,有諸多方面仍待細化與完善。
  • 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裴林到渝北法院調研「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工作
    7月2日上午,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裴林率調研組到渝北法院調研「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工作。裴林副主任一行在第三法庭旁聽了兩件速裁案件庭審,詳細了解刑事認罪認罰速裁程序案件法庭審理情況。在隨後召開的專題調研座談會上,渝北法院副院長鄭永紅圍繞推進庭審實質化、貫徹落實「三項規程」、深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等方面就渝北法院「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進行匯報,分析了當前改革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下步工作打算。
  • 證人強制出庭作證的保障機制
    ,證人不出庭的問題日益凸顯並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已經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審判的質量,並在更深的層面上影響著建立在充分發揮各方訴訟主體性的基礎上的現有庭審制度的發展,並已經成為羈絆我國控辯式刑事審判改革的瓶頸之一。
  • 75號咖啡|《刑事訴訟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四) :輕案快辦,「怎麼快...
    隨著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把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為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一項基本要求,輕案快辦機制有了新的內涵、新的定位和程序價值。2019年9月上海市檢察院出臺了《輕罪案件辦理規定(試行)》,各分、區檢察院隨後也出臺配套機制,標誌著上海市檢察機關輕案快辦進入了2.0時代。
  • 我國證人保護制度構想
    原標題:我國證人保護制度構想 證人及證人保護的基本範疇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證人的概念並未明確統一。從廣義上講,只要能提供和案件有關信息的人都可以稱之為證人;從狹義上講,證人是指經過宣誓之後在庭審或其他有關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相關事實作證的人。
  • 規範刑事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
    重慶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出臺規定 規範刑事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
  • 證人出庭作證的困境與出路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前證人出庭作證難成為刑事審判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制度的修改旨在解決這一難題。本文旨在分析比較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對於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並積極探索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適用問題。  1996 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庭審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將以前的糾問式庭審方式修改為現在的控辯式庭審方式。
  • 民事訴訟中作偽證涉及的刑事責任
    雖然該行為通常都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行為,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行為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