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呼籲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2021-01-09 中國新聞網

學者呼籲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2015-05-06 01:08:48來源:檢察日報作者:${中新記者姓名}責任編輯:王永吉

2015年05月06日 01:08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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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在追訴腐敗犯罪過程中,為取得某些重要的犯罪證據或者追究首惡分子的嚴重罪行,對案件中罪行較輕微者作出承諾,在他們向司法機關提供實質性配合和幫助後,將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我國刑事立法目前尚未確立這一制度。但筆者認為,隨著我國法治反腐進程的推進及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下稱《公約》)的需要,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十分必要。

  確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履行《公約》有關義務。《公約》第37條明確規定了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隨著《公約》在我國批准生效,積極借鑑和吸納《公約》的有關內容,是我國的一項國際法義務。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對為偵查腐敗犯罪提供實質性配合和幫助的罪行較輕微者,給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體現了從寬。而通過罪行較輕微者提供的關鍵證據,突破腐敗犯罪利益鏈條,分化瓦解腐敗犯罪同盟,打擊相對嚴重的腐敗犯罪分子,體現了從嚴。

  緩解腐敗犯罪取證難。在腐敗犯罪案件中,直接證據較為稀缺。司法機關若能爭取罪行較輕微者作為汙點證人,為案件提供關鍵性證言,找到案件突破口,顯然有利於指控腐敗犯罪人。

  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對腐敗犯罪案件中的罪行較輕微者給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獲得其實質性配合和幫助,一方面,可消除指控嚴重腐敗犯罪過程中的證據障礙,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另一方面,運用放棄追訴罪行較輕微者所節約出來的司法資源,來追訴相對嚴重的腐敗罪行,有利於實現刑事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制度構建

  構建科學、合理並且具有中國特色的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作證豁免的類型。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看,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罪行豁免,二是證據使用豁免。筆者主張確立有限的罪行豁免。證據使用豁免只是規定汙點證人的證言不得在隨後進行的訴訟中用作不利於對其指控的證據,檢察機關仍可根據其他合法獨立的來源掌握的證據對其進行追訴,並未完全免除其刑事責任,這顯然對罪行較輕微者轉變為汙點證人的誘導力十分有限,難以充分發揮該制度的刑事政策功效。而有限的罪行豁免,不僅可防範權力濫用、契合嚴厲懲治腐敗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而且也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罪行豁免帶來的不利影響,消除公眾疑慮。具體來說,罪行豁免的「有限」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豁免的罪行僅限於汙點證人證言涉及本人參與的犯罪活動;二是罪行豁免並不免除汙點證人作偽證的責任。

  作證豁免的對象。一是汙點證人必須是親身參與犯罪活動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或者未親身感知案件事實的自然人。當然,也不能是身為偵查人員但參與了犯罪行為的「臥底」人員。二是應明確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只適用於在犯罪中處於次要或者輔助地位、罪行較輕微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能是處於犯罪核心地位的首要分子、主犯或者其他嚴重犯罪分子。

  作證豁免的條件。啟動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汙點證人拒絕提供關鍵性證據,檢察機關通過正常途徑難以獲取。如果罪行較輕微者在刑事訴訟中主動揭發案件中罪行嚴重者的罪行或者提供其他實質性配合,或者檢察機關通過正常途徑能獲得相關證言或證據,就不應確定其為汙點證人。二是欲追訴的腐敗犯罪比較嚴重,且汙點證人的證言或者提供的其他證據是關鍵性證據。三是作證豁免不得損害社會整體利益。汙點證人作證豁免是國家減輕甚或放棄對部分較輕微犯罪的追訴,必須符合社會整體利益,不得以損害司法尊嚴和公信力為代價。

  作證豁免的程序。結合當前我國腐敗犯罪偵查體制及相關實踐,宜確定檢察機關作為腐敗犯罪汙點證人作證豁免程序的啟動和決定主體。為了防止適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問題,應加強對這一程序的監督和制約。如可考慮實行提級審批制度,將這類案件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案件範圍。檢察機關決定適用這一程序的,可以對汙點證人作出不起訴處理。

  作證豁免的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汙點證人保護制度。相比於一般證人,汙點證人更容易遭受打擊報復,因而要徹底打消汙點證人的顧慮,既要給予其罪行豁免的寬大處理,也必須創造必要的條件,制定有效的汙點證人保護措施。二是建立汙點證人不如實作證的懲戒制度。既然司法機關給予汙點證人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其就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如果汙點證人作偽證,甚至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汙點證人後來反悔、拒不作證的,應當對其擬被豁免的罪行進行追訴。

  (彭新林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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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我國證人保護制度構想 證人及證人保護的基本範疇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證人的概念並未明確統一。從廣義上講,只要能提供和案件有關信息的人都可以稱之為證人;從狹義上講,證人是指經過宣誓之後在庭審或其他有關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相關事實作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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