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措施千萬條,證人出庭最關鍵」

2021-01-18 南方都市報·奧一網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接受南都記者專訪。

    2019全國兩會·高端訪談

    本期人物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特邀監督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

    「我們一方面強調糾正冤假錯案,但另一方面缺乏有效措施防止個別基層法院、檢察院無意中辦出錯案」。

    「多數地方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低於1%,有的基層法院法官,審了十年、二十年案件,從來沒有見過證人。」

    作為連任三屆的全國人大代表,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今年提交的建議聚焦「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問題。他告訴南都記者,這個老問題尚未得到較好解決,「司改措施千萬條,證人出庭最關鍵,這個問題不解決,改革的實效就難以落地」。

    圍繞證人出庭、冤假錯案防範以及檢察機關「重塑性改革」,近日,南都記者專訪周光權。

    南都:你今年為何會關注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低」這個問題?

    周光權:這其實是個老問題,可就是一直推不動。

    我們一邊在糾正冤錯案,但一些基層法院檢察院還在辦錯案,有的錯案可能就是因為證人不出庭、無法真正查清事實而無意中辦出來的。有的案件有多個證人,其書面證詞相互矛盾,這本應要求證人出庭,但都沒有,這讓不少案件的處理埋下了隱患。

    這輪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要求證據要審判查證屬實後才能定罪。很多人的證詞是偵查機關取得的,當證詞本身矛盾重重提交到法庭,法官未通知證人出庭質證就認可了證詞,這就是以偵查為中心、「案卷中心主義」。破解「案卷中心主義」,讓證人出庭是重要一環,是個實招。

    我也看到一些案件,被告人確實很冤。沒有證人出庭,被告人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這幾年司法體制改革出臺了很多措施,如何落到實處?改革措施千萬條,證人出庭最關鍵,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一般性地講「以審判為中心」「提高司法效率」,改革的實效就難以落地。

    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個案處理,更涉及到憲法在我國的貫徹和實施。作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組成人員,我對部門法執行過程中如何真正契合憲法精神特別關注,只有這樣,憲法才能「活」起來。

    南都:從近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是怎樣的水平?

    周光權:官方目前沒有對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提出硬性要求,統計口徑上也不重視這個問題,因此還沒有一個官方數據。

    經過調研測算並得到學界業界認可的一個數據是:個別法院勉強能夠到5%,多數地方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低於1%.有的基層法院法官,審了十年、二十年的案件,從未通知過證人當庭質證,個別案件,證人勉強來了,也未進行真正的當庭質證。這是很令人擔憂的一個現實。

    南都:我們關注到,這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明確提到要提高證人出庭率,有切實的舉措和變化嗎?

    周光權:中央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兩高」文件中也講要提高證人出庭率,需要出臺一些具體的、有約束力的舉措。

    呼籲兩高就證人出庭問題制定司法解釋

    南都:據你觀察,哪些原因導致證人出庭率偏低?

    周光權:這與傳統的「以偵查為中心」理念有關,審判機關與偵查、公訴機關「配合有餘、制約不足」。還與不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有關,現有績效考核體系中,將結案率、服判息訴率、上訴率等作為考核的硬指標,讓法官不願意增加案件難度,消極地不通知證人出庭。

    南都:如何破解這一「老大難」問題?

    周光權:所以我建議「兩高」研究制定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的司法解釋,解決證人出庭制度空轉、出庭陳詞被書面證言所替代、開庭審理流於形式等弊端。

    這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才能奏效。包括明確證人必須出庭的案件類型、建立證人出庭權利保障配套措施等。

    南都:哪類案件證人必須出庭?

    周光權:主要是疑難、複雜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分歧極大、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請求的案件,證據是訴訟的基石,證人不出庭將會嚴重影響公正裁決。

    比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無罪辯護、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還有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分歧極大、且一方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等,這類案件都應將通知證人出庭作為「硬指標」,強有力地推進證人出庭制度落地。

    南都:這會帶來很大的工作量?

    周光權:這種擔心是多餘的。我國每年刑事案件大概是100萬件,其中85%到90%都是輕罪、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相對簡單、不需要證人出庭。剩下15%中,還有一些事實和證據都很充分,法官完全可以判斷。算下來,真正需要證人出庭的案子,全國一年只有幾萬件,並不太多。

    「冤假錯案防範體制機制有待完善」

    南都:司法體制改革這幾年,有沒有較好地搭建起防範冤假錯案的體制機制?

    周光權:司法人員觀念改變是這輪改革最大的一個收穫。

    這一輪司改從糾正冤假錯案,到推出司法責任制、終身追責等舉措,對司法人員觀念是個衝擊,知道要注重防止冤假錯案,如果發現疑點,判不下去的就不要勉強判。我們也看到,改革以來有的地方遇到存在爭議分歧的案件,檢察機關敢於不起訴,法院也敢於不判。

    但遇到一些社會影響力特別大、特別極端的案件,是不是能夠很好地防止冤假錯案再度發生?還得打個問號。換句話說,防止冤假錯案的體制機制建設已有進展,但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南都:哪些方面仍有欠缺?

    周光權:我所說的證據制度就是個大問題,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抓手,踏踏實實把這個問題抓好,該出庭的證人必須通知出庭,當庭充分質證,確保案件質量,這才是真正的審判。

    另外,現在有關冤假錯案防範都是從司法程序上來講,但實體法上的觀念轉變也挺重要。

    我們的刑法觀會先考慮犯罪人主觀想法,再去取證。所以防範冤假錯案,需要程序上和實體上形成合力,實體上的刑法觀念需要轉變。

    「捕訴合一」有望降低審前羈押率

    南都:你曾先後掛職擔任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過去一年,最高檢經歷了「重塑性改革」,你如何看待改革效果?

    周光權:去年最高檢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檢察機關內部業務不平衡: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刑事業務特別是批捕公訴、打擊刑事犯罪的很強,民事監督和行政監督相對較弱,檢察機關與「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不匹配。

    第二點是檢察幹警等人員發展的需要。機構裡一部分始終是短板,如果不改革,人員的能力依舊成問題。

    很重要的一點是反貪汙反瀆職侵權職能轉隸到監察委後,檢察機關自身需要尋找轉機,它需要全方位發展業務,做大做強。

    南都:最高檢內設機構改革中,一大舉措是「捕訴合一」:一位檢察官同時負責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對此,外界存有擔心:誰來監督他的權力行使是否任性?

    周光權:檢察院從原來的捕訴分離到現在的捕訴合一,肯定會有一定爭議,但我覺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捕訴合一也有提高隊伍業務素質的考量。改革後打通了業務流程,檢察官從批准逮捕時就要評估這個案件能不能在法庭上訴出去,讓法院接受。這對檢察機關人員業務素質是一種鍛鍊。

    它還有可能有助於降低審前羈押率。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原本不用羈押,但現實恰恰相反,是以羈押為原則,不羈押為例外。捕訴合一後,批捕的檢察官要負責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在批捕的時候就需要考慮:法官能不能判得下去?如果判不了,是不是可以不批捕?這樣,批捕率就有望降下來。

    它還能倒逼公安機關提高偵查水平和證據質量。一位檢察官從頭到尾負責批捕、起訴、後期審判環節,他清楚案件有什麼不足,這樣可以倒過來要求偵查機關提高調查取證的質量和辦案水平。

    金句

    司改措施千萬條,證人出庭最關鍵。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抽象地講提高司法效率,改革的實效就難以落地。

    採寫:南方報業全媒體記者、南方都市報記者程姝雯 實習生 吳單

    攝影:南方報業全媒體記者、南方都市報記者 黎湛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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