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向欠自己錢的曲某討要欠款,雙方爭吵起來。王某持刀刺中曲某頸部,導致曲某當場死亡。之後王某投案自首。2020年12月,他因故意殺人罪被核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62年出生的王某是黑龍江人,在遼寧瀋陽打工。
49歲的曲某欠了王某不少錢,王某多次向其討要無果。一天晚上八點,王某來到瀋陽市蘇家屯區找曲某)索要欠款。二人行至小區北門廣場處發生爭執,王某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捅刺曲某頸部一刀,致曲某因左頸部遭受銳器創,造成左頸總動脈離斷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當日,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此案認定,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死者家屬3.5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王某的律師提出,王某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王某無前科劣跡,且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此案認為,王某因債務糾紛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並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其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被害人曲某拖欠王某欠款屬實,本案亦是由此引發,故被害人曲某在案件起因上應負一定的責任,但尚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近日法院終審裁定:核准對王某的死緩判決。本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