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法院判處多名被告人刑罰並賠償50餘萬元

2021-01-10 中國環境

  中國環境報見習記者韓東良江陰報導 貪圖蠅頭小利,非法狩獵1000餘只夜鷺幼鳥。這夥人日前經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審理後被嚴懲。

  「樹上有很多鳥窩,鳥窩裡面有很多這種黑色的幼鳥,我就爬到樹上去抓了幼鳥放進網兜,這樣大約兩個小時一共抓到41隻黑色幼鳥。」獵捕到夜鷺鳥後,他們出售給陳某等人。

  自2019年起,被告人楊某細、潘某英、蔣某輝、楊某明、楊某壽、楊某雲、粟某林等人,採用搗掏鳥窩、搖晃樹幹、竹竿套取等方式,在屬于禁獵區、禁獵期的溧陽市、宜興市、南京市溧水區、安徽省郎溪縣等地,非法狩獵夜鷺鳥1000餘只,多為幼鳥。這批夜鷺鳥通過非法收購人員,最終流入廣東省廣州市各大酒樓、夜市攤點,成為一道道「頗受歡迎」的食材。

  楊某細等人怎麼也沒想到他們以9元一隻價格出售的夜鷺鳥,竟是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只為貪圖蠅頭小利,最後將自己送上了審判席,同時還要面對高昂的賠償。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夜鷺鳥系受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動物」。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的規定及價格認證中心的意見,夜鷺鳥的價值達到了500元/只。

  上述被告人的非法狩獵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失。為此,公訴機關溧陽市人民檢察院一併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各被告人就其違法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並按照500元/只的價值承擔非法狩獵行為所造成的夜鷺資源損失。案件審理期間,部分被告人主動繳納賠償款項共計163000元。

  江陰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細等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陳某、葛某收購夜鷺鳥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對各自的違法行為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破壞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江陰法院分別對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同時承擔17.5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民事賠償責任,共計賠償53.8萬元;並責令限期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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