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控告男生強姦,男生則認為是自願的,雙方各執一詞。在這個時候,哪些事情細節能證明是強姦呢?哪些事情細節能夠證明是自願的呢?如果女生控告男生使用暴力強行發生性關係,但是女生的衣服沒有破損,能證明不是強姦嗎?
一、真實案例:案情介紹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3月24日晚上至25日凌晨,被告人陳顥廬在本市海澱區清楓華景園小區出租房內,違背被害人聞某(女,24歲)意願,不顧其哀求、反抗,採取壓倒、捂嘴、摟抱等方式,強行與聞某發生性關係。
發生性關係後,女生報警,聲稱自己遭到強姦。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將被告人抓獲歸案,並以涉嫌強姦罪為由刑事立案、刑事拘留,移送審查起訴,最終被告人被送上法庭。
真實案例來源: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在本案中,兩個人發生性關係後,是強姦還是自願,女生和男生說法不同。辦案機關採信了女生的說法,認為男生的行為就是構成強姦了,要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但男生提出,女生的衣服都沒有破,怎麼能認定男生強姦呢?那麼,問題來了,女生控告男生暴力強姦,但女生的衣服沒有破損,能證明不是強姦嗎?該如何審查認定是自願還是強姦呢?
三、案例分析
(一)使用暴力強行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
根據法律規定,強姦罪指的就是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女生的意願,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侵犯了女生性自主權的行為。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女生不同意,男生採用了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則屬於強姦。但是,問題的焦點在於,暴力手段該如何認定?多大程度上的手段才算是暴力呢?女生的衣服都沒有破損的暴力,算是暴力手段嗎?如果女生的衣服都沒有破損,能認定男生採取暴力手段強姦女生嗎?
(二)辯護策略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自願發生性關係,不存在誰強迫誰的問題,因此不是強姦。被害人的衣服是沒有破損的,如果真的是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則衣服是不可能沒有破損的。因此,女生的衣服沒有破損恰恰證明兩個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至少證明男生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女生所說的被暴力強姦不成立。
(三)女生衣服沒有破,則證明不是強姦?
其實,女生的衣服是否破損,跟性關係發生是否自願,有一定的關聯,但是沒有必然的關聯。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的衣服破損了,不能證明一定是強姦,也可能是自願的。同理,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的衣服沒有破損,也不能證明不是強姦,也有可能男生硬來。所以,女生衣服是否破損,不能用於證明是強姦還是自願。
四、小結
在該案中,裁判者認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衣服是否破損,與衣物的質地、撕扯的力度、角度等多種因素相關,與是強姦還是自願沒有必然的相關性。女生的衣服沒有破損,不能證明是自願的。
作者/來源:刑事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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