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朵社 第39篇 分享
前幾周,接到M小姐的保險合同糾紛求助電話,在刷三觀這件事上又把我帶上了一個臺階。徵得當事人同意,我把事情經過記錄下來。
2017年12月5日,M小姐為父親投保了一張某保險公司的重疾險,保額8萬元,並另含有醫療類附加險,每年保費約8500元左右;
2019年10月28日,M小姐的父親因為左手震顫入院,並於2019年11月4日出院,出院小結記錄M小姐的父親主訴「左手不自主抖動五年」。2019年12月M小姐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於2020年4月提出了理賠申請。
2020年5月19日,保險公司向M小姐發送了拒賠通知,拒賠且同時解除保險合同,拒賠函中給出的決定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通知M小姐,他們同時查到2016年3月M小姐的父親有一次住院,在出院小結中有心悸病的記錄,也屬於未如實告知的事項。M小姐解釋說,當時父親因為食物中毒入院,這一項應該是入院檢查時醫生寫的,但是因為和食物中毒沒什麼關係,也沒人留意。
2020年5月16日,M小姐在得到保險公司口頭通知拒賠之後,第一次給我電話,她問:「這份保單已經交費3年,但擔心當時健康告知不全,想退保,能不能全額退費?」我當時以為是一個單純的健康告知不全的問題,M小姐只是想做事後補救,於是建議她可以先做補充告知,看覆核保結果再說。她說,「但保險公司說,讓我最好退保,如果堅持不退保,那麼一年可能會加費3000。」
2020年5月27日,M小姐第二次給我電話,這一次,我了解到了事情的奇葩經過。
原來,在上一次M小姐和保險公司溝通中,保險公司提出的解決方案裡,一條是堅持不退保,每年可能要加費3000,另一條是,你現在屬於「騙保」,把M小姐父親主訴「左手不自主抖動五年」圈出來,看,騙保了吧你,如果你同意退保,那麼我爭取幫你要2萬塊回來。
M小姐算了算,3年保費差不多2萬5千,想爭取全額退費。
她抱怨說,「其實這份保單吧,本來也不怎麼想買,代理人天天催,就買了。當時字都不是我籤的呢,收到銀行扣款信息,我才知道已經買進去了。」 等等,代籤?
我問她,「那麼健康告知是你自己做的嗎?」
「不是。對方在電話裡問了一句,你爸爸身體健康嗎?我說健康的。就是這樣子而已。」 汗。
M小姐繼續說,「現在保險公司的人要我寫說明,寫清楚本人申請退還保費2萬元,不再對保險公司有其他訴求。」 瀑布汗。
5月底,M小姐在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登錄保險公司客戶線上服務系統,發現這份保單已經終止效力了,保險公司解約了。
2020年6月4日,在保險公司出具「解約且不退費」通知,以及反覆溝通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M小姐的父親收到了保險公司匯來的一萬元。
我在團隊群裡拋了這個案子,得到苗總還有很多小夥伴的建議,大家都很專業,在此表示感謝,也把我自己、以及團隊的觀點寫下來。
1.
這件事,保險公司的硬傷在於投保流程的不合規,光代籤和健康問詢兩條就直接負分了,這大概也是這個網點在公司下了「解約且不退費」通知後,還「私下」心虛退費一萬塊的原因。
2.
關於保險公司提到的兩項不如實告知事項呢?
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之一,是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提出的詢問,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是不是所有的未盡告知義務的情況結果都是解約不退費呢?
需要再分,未盡告知是故意還是過失行為,過失並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
不可抗辯期
保險合同生效2年之後,會進入不可抗辯期。2年之後,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
保險公司對M小姐稱,解除合同是保險公司行使的解約權,按《保險法》,保險公司從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過30天不行使,解約權就沒有了。這家保險公司趕著解約,就是怕30天時間之後,要吃進這張保單。
所以,
即使投保流程合規,M小姐的保單也已經進入不可抗辯期,這家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如果M小姐不是故意隱瞞,保險公司也不能做出不退費的決定。
寫在最後:
這件事讓我很有感觸,一方面,從代理人轉型經紀人,視角變化,第一次站在客戶和保險公司之間看理賠糾紛;
另一方面,我在想,我們買保險到底是為了什麼?有些人覺得我買了,我有了,就好了,真的到用的時候就傻眼了。
保險的專業門檻很高,我選擇加入苗總,轉型經紀人,也是因為看到了專業是未來的方向,相信堅持原則和本心的重要性。
希望每個人都不在保險上走彎路。
希望這個行業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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