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因為發生各種矛盾導致分居的比比皆是,分居的話雙方是可以籤訂分居協議的。那麼,夫妻籤訂分居協議有什麼效力呢?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在《婚姻法》上是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之一,在滿足此條件下若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但有一個前提是當事人以上述理由起訴離婚時,必須承擔其舉證責任。
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期間是否重新一起居住,分居的原因以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一般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
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籤訂了分居協議,則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但關於分居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夫妻間籤訂的分居協議並未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當事人籤訂分居協議書在避免草率離婚、緩解家庭矛盾等方面意義重大,分居制度的建立可以成為我國婚姻制度的有益補充。
但是,從我國目前的婚姻法律制度來看,同居是夫妻之間的應盡義務,分居並不為法律所提倡。
所以,如果當事人基於分居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分居協議裡的內容,強制雙方分居並排除對方騷擾的話,法院對於這樣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當事人籤訂的分居協議書並不為我國法律所保護。
因此,分居協議書如欲得到國家認可,必須修改《婚姻法》,並就分居時間的限制、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2、分居協議書的不為我國法律所保護,但分居協議書的無效並不意味著裡面的所有條款都無效。例如在分居協議書中有關處分夫妻財產關係的條款,在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般是有效的。
以上就是對夫妻分居協議有什麼效力的解答,夫妻之間的分居協議也是有一定效力的,但具體也得看協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