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11月28日上午,由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虹郡等2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公訴人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2年,任虹郡夥同他人交叉結夥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逞強鬥狠,任虹郡糾集具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隨意毆打多人、強佔16戶村民土地建設菜市場、打砸與其經營的醫院有競爭關係的衛生室等,在蘭陵縣蘆柞鎮樹立惡名。
2002年10月31日,蘭陵縣政府組織工商、稅務、畜牧、食品公司等部門共計18人聯合到任虹郡設立的蘆柞鎮大吳皇路集市進行生豬市場稽查。任虹郡對此不滿,遂糾集數人,持棍棒等工具對稽查人員進行毆打,致3人輕微傷,並將兩輛執法車輛砸壞,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至此,形成了以任虹郡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成立後,任虹郡通過扶持組織成員把持基層政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方式繼續橫行鄉裡、壯大該組織規模。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以來,在任虹郡組織、策劃、指揮或認可、默許下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蘭陵縣蘆柞鎮一帶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以任虹郡為首的犯罪組織採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實施尋釁滋事、非法佔用農用地、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組織影響力,採取威脅、恐嚇、阻擾施工等手段壟斷蘆柞鎮建築市場、強攬工程項目,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對蘆柞鎮及周邊區域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利用組織勢力影響,獲取政治地位,把持了當地基層政權,嚴重幹擾、破壞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
旁聽席
一審判決:被告人任虹郡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敲詐勒索罪、挪用資金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開設賭場罪、重婚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賭博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資格刑和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