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基金報
作者: 吳羽
又一個官廳落馬!這次是退休6年後被抓。最後被查封1億資產,名下11套房,受賄金額之巨大讓人震驚。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2019年9月16日被公開宣判的包鋼集團原董事長崔臣的判決書。崔臣因受賄2332萬餘元,5727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判決書長達32000字,公布了很多崔臣的犯罪細節:崔臣多次以買房、買車的名義索取巨額賄賂,並常常收受名表、現金,在稀土資源整合過程中中飽私囊。檢察機關共查封崔某及其家人名下房屋11套,汽車9輛,以及其他財務共計1億餘元。
到底什麼情況?基金君帶你來看看。
利用職務腐敗受賄
退休6年後被查
崔臣1952年5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遼寧省復縣瓦房店人,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正廳級)。
他更為人熟知的身份是,他是包鋼集團原董事長,而依靠這個職務,他從中謀取了不少利益。最新資料顯示,崔臣因受賄2332萬餘元,5727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00萬元。此外,檢察機關共查封崔某及其家人名下房屋11套,汽車9輛,以及其他財務共計1億餘元。
於是,今年67歲的崔臣被判18年有期徒刑,違紀違法所得均被收繳,還被罰了200萬。
然而,當上廳級幹部、包鋼集團董事長的路途並不容易,他從17歲開始下鄉做知青、鋼鐵廠公認,隨後一步一步晉升。看看他的履歷:
1969.12——1970.07,烏海市海勃灣青年農場下鄉知青;
1970.07——1972.02,烏海市千裡山鋼鐵廠工人;
1972.02——1975.10,包頭鋼鐵學院軋鋼專業學習;
1975.10——1980.03,內蒙古冶金研究院技術員;
1980.03——1998.06,內蒙古冶金廳、機械廳工作(歷任工程師、副處長、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8.06——1999.08,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辦公廳主任;
1998.08——1999.10,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辦公廳主任、董事會秘書處處長;
1999.10——2002.04,內蒙古稀土(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
2002.04——2004.12,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內蒙古稀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2004.12——2007.05,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董事;
2007.05——2010.05,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0.05——2012.05,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正廳級)。
2012.05,退休。
然而沒想到,退休6年後卻因違紀被查。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崔臣黨性原則喪失,權力觀異化,把國有企業經營活動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搞在位施恩、退休回報的「期權腐敗」,退休後索取、收受賄賂,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
究竟情況是如何?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很多崔臣的犯罪細節。
借稀土項目整合等要房要車
索取超3000萬
崔臣在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包鋼集團)要職時,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基金君統計,先後索取5所房子、4輛車,合計收受或索取12名行賄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82.5489萬元、美元1萬元。
有12個細節:
1.給合作公司關照要房要車
2005年12月,包頭華美稀土高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馬某為感謝時任包鋼集團黨委副書記、董事、副總經理的崔臣對該公司在生產經營及股權收購中給予的關照,以313.6萬元在北京市朝陽區購買了朝陽公園南路8號院3號樓26層3005號房屋送給崔臣,崔臣收受並登記在其妻子劉某名下;
2008年7月馬某又送給崔臣一塊價值44.5萬元的江詩丹頓牌手錶;
2010年5月20日,馬某以142.8萬元的價格在北京市購買了一輛紅色路虎牌越野車送給崔臣,崔臣收受並登記在其親家郭某名下。
以上財物共計價值500.9萬元。
馬某稱,崔臣在自治區紀委牽頭,帶領6個定局君主包頭市調查自己的稀土企業時,崔臣幫助自己向調查組發表了意見。崔臣還幫助華美稀土在不用提供購買精礦預繳款事情上提供了便利。
2.借稀土項目整合收房收車
2006年,時任包鋼集團黨委副書記、董事、副總經理的崔臣向包頭市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謝某索要一輛汽車。
2006年9月29日。謝某在北京市以33.28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斯巴魯牌森林人越野車送給崔臣,崔臣使用至2012年4月,後以20萬元的價格將該車出售,售車款用於個人花銷;
2008年,崔臣在包鋼集團稀土供應整合過程中,幫助謝某的公司獲得了穩定的稀土原材料供應。為表示感謝,謝某以105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北京市海澱區香山南路西山美廬第118棟別墅送給崔臣,崔臣收受並居住至案發前;
2011年被告人崔臣任職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向謝某索要一套集郵冊,謝某為其購買並送給崔臣。該集郵冊經鑑定價值65萬元。以上財物共計價值1148.28萬元。
3.以買房為由索賄
2007年2月,時任包鋼集團董事長的被告人崔臣以買房為由,向淄博包鋼靈芝稀土高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許某索要300萬元。許某遂安排其妻子王某將存有300萬元的銀行卡交與崔臣,崔臣收受後,將該銀行卡交給其兒媳趙某用於購買房屋。
各種荒唐的名義索賄的事情還有很多:
4.2007年6月,內蒙古包鋼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1為感謝時任鋼集團董事長的被告人崔臣對其工作上的支持,從歐洲購買一塊價值4.79萬元的歐米茄牌手錶送給崔臣,崔臣予以收受。
5.2007年,為與時任包鋼集團董事長的被告人崔臣拉近關係,時任包鋼集團辦公廳主任趙某2在香港購買一塊價值4.64萬元的名仕牌手錶送給崔臣,崔臣予以收受;2008年春節前後,趙某2送給崔臣現金0.5萬元。以上財物共計價值5.14萬元。
6.2008年1月,蘇州開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為了讓公司獲得穩定充足的貨源供應,送給時任包鋼集團董事長的被告人崔臣美元1萬元;2008年春節,胡某又安排公司副經理許某1送給崔臣20萬元。
7.2008年至2010年春節期間,為感謝時任包鋼集團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被告人崔臣在工作上的幫助,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經理楊某分三次送給崔臣現金共計8萬元。
8.2009年8月,時任包鋼集團副董事長的被告人崔臣向包頭市恆馳冶金渣有限公司股東薛某、李某索要廈門房屋一套,由於該公司與包鋼集團的合同在2009年5月到期,為繼續承攬包鋼集團的廢鋼渣提純業務,薛某、李某購買了售價為273.0089萬元的福建省廈門市海豚灣小區7號樓2303號房屋一套送給崔臣,該房屋裝修價格經鑑定為20.34萬元,後該房屋於2010年8月11日過戶到崔臣兒子崔某名下。以上財物共計價值293.3489萬元。
9.2010年,時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的被告人崔臣接受內蒙古蒙興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興集團)股東安某的請託,幫助該公司所屬的伊金霍洛旗振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振興煤礦與伊金霍洛旗蒙興煤礦實現兼併重組。為感謝崔臣的幫助,安某於2011年通過崔某1送給崔臣198萬元,崔臣予以收受;2011年,崔臣再次接受安某的請託,幫助蒙興集團獲得鄂爾多斯市煤炭企業兼併重組主體資格。為感謝崔臣的幫助,安某於2013年3月送給崔臣350萬元。以上兩筆賄賂共計548萬元。
10.2012年9月、2013年7月,被告人崔臣以購房為由,先後兩次通過其弟崔某1向包鋼十中勞技實習廠廠長楊某1索要120萬元、200萬元,楊某1為感謝崔臣在任職包鋼集團董事長、副董事長期間對其承攬工程和材料供應上的關照,分兩次將上述款項轉入崔臣提供的其親家郭某、其兒子崔某的銀行帳戶。
11.2013年春節,被告人崔臣向包頭市鴻順路通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翟某索要吉普牌牧馬人汽車一輛。為感謝崔臣任職包鋼集團副董事長期間提供的幫助,翟某以56.99萬元的價格在佛山市購買吉普牌牧馬人越野車一輛送給崔臣並落戶至其名下,崔臣使用至2017年,後轉移登記至翟某公司員工林某名下。
12.2016年1月,被告人崔臣向原紅天宇稀土廠廠長鄒某索要豐田牌埃爾法商務車一輛,為感謝崔臣在任職內蒙古稀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期間對紅天宇稀土廠原料供應上的支持與關照,鄒某以77.1萬元的價格從北京市購買豐田牌埃爾法商務汽車一輛送給崔臣,崔臣使用至案發。
查封1億資產
名下11套房
除了上述明確受賄財產外,崔臣還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截至2018年9月即案發前,崔臣夫婦和其兒子崔某夫婦一直共同生活,財產混同共有,合計超1億餘元,監察機關查封扣押包括:
1.現有房產11套、車庫1間、車位6個、地下室3間(其中隨房贈送1間),共計價值5183餘萬元。
2.汽車九輛,價值684餘萬元。
3.銀行存款、現金、美元、歐元,折合人民幣共計264餘萬元。
4.黃金、手錶、酒類、字畫、文物等貴重物品共計985件,經鑑定價格共計2435餘萬元。
5.高檔家具折合937餘萬元。
上述崔臣家庭財產合計為1.02億元,崔臣家庭成員消費、家庭大額支出包括教育子女、購買車輛、購買股票、購買保險、禮金、裝修房屋等家庭支出共計3440餘萬元;
崔臣妻子劉某的工資、崔臣工資、獎金、補助、津貼、崔某及妻子趙某經商、銀行存款利息、房屋出售、車輛出售、保險、基金理財、股票、婚喪禮金等家庭合法收入共計3406餘萬元;
崔臣違紀所得禮金、違紀收取禮金、受賄所得及非法孳息等家庭非法收入共計4470.餘萬元。
經計算尚有5727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判刑18年
罰200萬
法院審理後認為,崔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黨紀國法,在其擔任包鋼鐵集團董事長、副董事長、內蒙古經信委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22餘萬元、美元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有5727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36年7月15日止。)
二、對被告人崔臣違法所得差額部分5727餘萬元除依法沒收部分財產(文物工藝品、鐘錶、字畫、紅木家具、茅臺、五糧液等)以折抵人民幣3372餘萬元並上繳國庫外,剩餘2354.48萬元依法繼續予以追繳。
三、對被告人崔臣涉案受賄贓款2322餘萬元,除依法沒收贓物馬某所送房屋一套價值313.6萬元和越野汽車一輛價值142.8萬元、江詩丹頓牌手錶一塊價值44.5萬元,薛某、李某所送房屋價值293.3489萬元,謝某所送集郵冊一本價值65萬元,趙某1所送歐米茄牌手錶一塊價值4.79萬元、趙某2所送名仕牌手錶一塊4.64萬元、翟某所送吉普牌牧馬人汽車一輛的價值為56.96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925.6389萬元外,剩餘款項1396.91萬元、美元1萬元依法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四、查封、扣押未隨案移送的財物由查封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包鋼集團兩任前董事長相繼落馬
值得注意的是,這不是包鋼集團首位落馬前董事長。
此前,包鋼集團另一任董事長周秉利也被調查。周秉利是崔臣的繼任者,在2010年擔任包鋼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一職。2016年,周秉利離開了包鋼集團,出任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這位正廳級官員在調任一年後,就被立案調查。
今年8月11日,內蒙古紀委監委通報了周秉利被「雙開」的消息。官方通報顯示,周秉利因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現已獲刑。周秉利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情節嚴重,應予嚴肅紀律處理。
周秉利貪腐調查啟動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曾責令包鋼集團進行全面整改,吸取公司腐敗案件教訓。
據悉,包鋼集團成立於1998年,由1954年建廠的原包頭鋼鐵公司改制而來,經過6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成為世界最大的稀土工業基地和我國重要的鋼鐵工業基地,擁有「包鋼股份」、「北方稀土」兩個上市公司,資產總額達1800億元以上,有在冊職工4.8萬人。
目前,包鋼集團現任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為魏栓師,他於2016年接替周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