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來源:中國庭審公開網1月15日,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潘衛國、閆中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一案。潘衛國系赤峰市敖漢旗政法委原常務副書記,2020年4月4日,潘衛國酒後駕車發生車禍,致4人死亡。肇事後,潘衛國的朋友、同在車上的閆中華涉嫌為其頂包。
車禍次日,潘衛國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了此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中國庭審公開網的庭審直播獲悉,第二次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相關鑑定意見,播放了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拍攝畫面、相關監控視頻等視聽資料,其中一份鑑定稱,車禍中的死者趙某海如果得到及時救治,生存可能性較大。
兩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註:指受害者家屬)及其代理人發表了質證意見,並進行了辯論。
庭審結束後, 審判長表示,本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擇日作出宣判。
事故現場。 受訪者供圖發生在清明節的車禍2020年4月4日,清明節。一場車禍,奪去了赤峰市敖漢旗黃羊窪鎮沙敖村趙氏4兄弟的生命。事發時,兄弟4人正在開車前去掃墓祭祖的途中。
敖漢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4月4日7時25分許,潘衛國駕駛的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內蒙古省道21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29公裡+200米處時,遇楊某新駕駛的華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車在道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停車。楊某新開啟左前車門時,潘衛國向左躲避駛入對向車道,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趙某啟(51歲)駕駛的比亞迪轎車相撞,之後又與華泰特拉卡牌越野車及下車的楊某新相撞。
事故造成比亞迪車駕駛人趙某啟、乘車人趙某山(52歲)、趙某飛(45歲)當場身亡,趙某海(54歲)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事故中,楊某新、潘衛國和潘衛國車上乘客閆中華亦受傷,三方車輛有不同程度損壞。
交警認定,潘衛國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遇前方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的機動車駕駛人開啟左前車門時,採取措施不當超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楊某新駕駛的機動車發生故障,在道路上臨時停車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潘衛國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新負次要責任,趙某啟、趙某山、趙某飛、趙某海、閆中華無事故責任。
據「赤峰發布」微信公號,在公安機關調查初始階段,閆中華稱自己為駕駛員,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肇事車輛駕駛員為潘衛國,閆中華系冒名頂替。經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潘衛國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13mg/100ml,屬飲酒後駕車。經核實,潘衛國為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閆中華為敖漢旗人,無業,二人系朋友關係。
2020年4月5日,潘衛國被敖漢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經敖漢旗人民檢察院批准,敖漢旗公安局對潘衛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執行逮捕。4月30日,敖漢旗公安局將潘衛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閆中華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月8日,赤峰市人民檢察院指令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報請指定管轄。同日,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商請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對全案依法審查起訴。當日,經中共敖漢旗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免去潘衛國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職務。
事故現場。 受訪者供圖檢方:潘衛國隱瞞事實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2020年7月14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人當庭宣讀的起訴書顯示,潘衛國出生於1966年,閆中華比他小五歲。起訴書稱,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3日晚,潘衛國與他人在敖漢旗某大酒店飲酒。次日一早,潘衛國駕駛汽車接上其同學閆中華後,沿內蒙古省道210線由南向北行駛。後在行駛途中發生車禍,為逃避法律追究,潘衛國隱瞞自己駕車發生事故的事實;為使潘衛國不受法律追究,閆中華向民警作虛假證明,謊稱是其駕駛汽車發生事故。
敖漢旗檢察院認為,潘衛國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4人死亡、1人重傷的嚴重後果,並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事故發生後,潘衛國為逃避法律追究,向公安機關隱瞞本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閆中華明知潘衛國駕車發生重大事故,仍然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犯罪行為,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直播顯示,潘衛國當庭表示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停在非機動車道上的楊某新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潘衛國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良好,希望法院從輕判罰。
潘衛國在最後陳述中向被害者家屬道歉。他說,案件發生後,他一直很內疚、很自責,他認罪,請求法院予以輕判。閆中華在最後陳述中也表示「為自己的一時衝動懺悔」。
死者趙某海的親屬告訴澎湃新聞,第一次開庭休庭後,經家屬反映,敖漢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託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鑑定中心對趙某海的死亡後果是否與未得到及時救治存在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鑑定。
2020年12月14日,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顯示:趙某海因交通事故外力致脾臟破裂出血、肋骨多發骨折,頭皮擦傷,眼瞼青紫腫脹,如果得到及時救治,生存可能性較大。
法庭:合議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擇日宣判
2021年1月15日上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繼續進行法庭調查。
庭審直播顯示,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的楊某新申請重新鑑定其在非機動車道打開車門是否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鑑定機構重新鑑定後,認為楊某新的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楊某新的代理人對該份鑑定意見持有異議,潘衛國對該鑑定意見無異議。
公訴人還出示了趙某海如得到及時救治、生存可能性較大的鑑定意見,潘衛國及其辯護人對該份鑑定意見持有異議。死者家屬及其委託的代理人對該份鑑定意見無異議。
此次庭審中,還播放了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拍攝畫面、相關監控視頻等視聽資料。兩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死者家屬及其代理人發表了質證意見。
在法庭辯論環節,潘衛國再次向受害者家屬表達歉意。受害者家屬認為其沒有誠意,示意潘衛國停止。潘衛國稱自己事發時是在緊急避險,且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上予以考慮。
受害者家屬委託的代理人表示,潘衛國的行為構成逃逸致人死亡,應當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從重處罰。且閆中華應為潘衛國交通肇事的共犯。
閆中華的辯護人表示,閆中華涉嫌的是包庇罪,犯罪類型、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潘衛國完全不同,閆中華為潘衛國交通肇事的共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庭上,潘衛國的辯護人、受害者家屬都希望法庭儘快作出公正判決。
審判長表示,本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擇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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