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南國早報】;
今年8月,南寧的陳女士點了份外賣,沒想到竟吃出一大一小兩隻蟑螂。因涉事餐館只肯退9.9元,陳女士一怒之下將其告上法院,索賠1000元。
陳女士吃出蟑螂的菜品是「榴槤焗飯」,價格為9.9元。當時,她立即聯繫了賣家,進行投訴。
對此,餐館的工作人員道歉並認錯,但最終卻僅願意退回9.9元菜品錢,這讓陳女士無法接受。
隨後,陳女士投訴到消協,但經消協調解後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陳女士遂將該餐館告上西鄉塘區法院,索賠1000元賠償金以及因訴訟產生的誤工費300元。
▲陳女士將涉事餐館告上法院。南國早報記者 何定堅畫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餐館負責人和陳女士都有意調解,於是法官當庭組織調解。
最終,餐館向陳女士自願一次性賠付菜品價格的十倍金額,即99元,另賠償陳女士100元誤工費 ,共計199元,雙方自願各承擔一半的訴訟費。
陳女士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庭後撤回了對該餐館的起訴。
主辦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如果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可以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賠償由此產生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損失,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在該案中,陳女士購買的「問題」菜品價款為9.9元,價款十倍金額不足1000元,可以提出索賠1000元。如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法官將依據原、被告雙方訴辯意見及舉證情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董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