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有可能成為辯護人。然而,想要成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僅僅符合上述條件還不夠,還需要考慮辯護人資格的否定性條件。那麼,哪些情況會使上述人員失去辯護人資格呢?筆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利益衝突認定和處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對辯護人資格的否定性條件試做一個梳理。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辯護人資格的否定性條件: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2、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3、在偵查期間,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均不得成為辯護人。在此階段,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辯護人資格的否定性條件:
1、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2、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
3、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5、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0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辯護人資格的否定性條件:
1、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3、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0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的辯護人資格的否定性條件:
1、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3、檢察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05《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辯護人資格的否定性條件:
1、律師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衝突;
3、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以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承辦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過的案件的;
4、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所在律師事務所承辦的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法第3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5、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6、明知本所律師及其近親屬同委託事項有利益衝突,仍指派該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06《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利益衝突認定和處理規則》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辯護人。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的被害人。
3、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對抗性案件或非訴訟案件中結束與一方當事人的委託關係後一年之內,在同一案件後續審理或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的。
4、同一律師在結束代理當事人的對抗性案件或非訴訟委託業務後半年之內,又擔任該當事人在對抗性案件或非訴訟業務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律師在代理某當事人的對抗性案件或非訴訟業務期間,轉所至另一律師事務所,但該當事人仍為原律師事務所的客戶,該律師在轉入的律師事務所擔任該當事人在同一對抗性案件或非訴訟業務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內該律師在轉入的律師事務所擔任該當事人在對抗性案件或非訴訟業務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6、在刑事案件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
律師事務所律師在結束代理當事人的對抗性案件或非訴訟業務的半年之內,同一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擔任該當事人在對抗性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分別指派不同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未告知委託人並經其同意。
對間接利益衝突,會員可以接受委託,但應當立即將利益衝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通知利益衝突的各方當事人,提請利益衝突的各方當事人在合理時間內給予豁免。在取得當事人的有效豁免前,會員應當謹慎接受委託或者實施委託。
利益衝突的當事人通知會員拒絕豁免的,會員不得接受委託;已經接受委託的,應當終止委託關係;已經實施委託的,應當停止實施。但是會員在收到拒絕豁免通知時已經完成了絕大部分委託業務,如果終止委託關係將造成委託人重大損失的,會員可以實施完畢委託業務,同時應當確保不發生損害利益衝突當事人的後果。在獲得當事人的豁免後,有利害關係的會員之間不得交流、披露與經辦案件的相關信息。
發生利益衝突後,會員應當自行調整,消除利益衝突。調整順序,除會員與有關當事人協商調整外,一般為已成立的委託優於擬進行的委託,先成立的委託優先於後成立的委託。委託關係的成立時間,以會員和當事人籤訂委託合同的時間,或者雖未籤訂委託合同但當事人實際支付委託費用的時間,或者會員和當事人的函件足以證明委託關係成立的時間為準。
會員在取得當事人間接利益衝突的有效豁免後,各方當事人之間又形成直接利益衝突時,會員必須及時告知各方當事人。未能取得直接利益衝突的各方當事人的有效豁免的,會員應當終止一方或者雙方的委託。發生直接利益衝突、未得到當事人有效豁免,或者發生間接利益衝突、當事人通知不同意豁免,會員又不能自行調整消除利益衝突的,會員應當終止與當事人的委託關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會員發現利益衝突情形後,應立即告知當事人相關事實和不能接受委託或者接受委託可能產生的後果,同時徵求當事人的豁免。豁免可以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
豁免應當表明籤發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衝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籤發人明確同意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繼續代理,不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追究相關責任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