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刑事訴訟法】第29章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及辯護人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2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解讀】本條含有四層意思:
第一,有權自行辯護外,還有權委託他人為自己辯護,這種委託權是辯護權不可分割。
第二,限定辯護人的人數,即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託一人或二人擔任辯護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分別聘請一人或二人為辯護人。這樣規定,只許請一個辯護人或太少,或請很多辯護人,比便於操作。
第三,規定以下三種人擔任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等。親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和朋友,親屬包含近親及遠親。
第四,規定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即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是指經法院的生效判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和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及判處罰金未繳納的人。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指依照法律對其採取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和依照法律被治安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人身自由被剝奪或者受到限制的人。曾經被判處刑罰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已執行完畢,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
【案例】元軍東故意傷害一案,其父元某某委託馬順朗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並約定,只要元軍東不受刑事處罰,就支付報酬55萬。2019年9月某日,以借條的形式向馬順朗支付55萬元作為報酬。後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元軍東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同年12月,元某某稱,委託合同無效,要求馬順朗償還借款55萬及利息。
馬順朗稱,與元某某籤訂的委託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也不損害他人利益,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構成要件。拒絕償還借款55萬及利息。
查:馬順朗沒有司法資格,系司法肩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