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的極大關注。
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調整: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年齡不是未成年犯罪的「免死金牌」
如何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一直是全社會乃至全世界關注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近些年頻現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並且這樣的案件仍在逐年增加,尤其是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發的血案,屢屢發生都令人揪心又憤怒:
2018年,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持刀將母親殺害。因不滿14歲,男孩被無罪釋放,其親屬曾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2019年,遼寧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同小區的10歲女孩,並拋屍。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實施3年收容教養。
2020年,安徽郎溪13歲男孩殺害10歲堂妹並拋屍,案件仍在偵辦中……
這些惡性犯罪事件的發生,讓洶湧的民意劍指法律,呼籲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越來越強烈。
此前,就有微博大V「江寧婆婆」發起關於「承擔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投票,引發近12萬人參與討論。絕大多數網友的觀點,都集中在完善未成年極端犯罪的處罰漏洞。
大家都懷揣著樸素的社會正義感,堅信年齡不會也不能成為犯罪的保護傘,無論罪犯的年齡多少,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絕對不能輕易放縱犯罪行為。
抑制未成年犯罪,立法與時俱進
此次修法,支持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民眾有很多,可以說這是順應民意、順應時代的產物,對目前存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懾作用。
與此同時,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也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個別下調」這些字眼,意味著會根據案情的特殊情況來處理,並且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才能執行。
在既能寬容對待誤入歧途青少年的基礎上,又謹慎對特殊案件作個別下調的靈活操作;既用法律手段懲處了犯罪分子,也保障了絕大部分未成年的利益;既維護了刑法穩定,也回應了公眾期待,這樣的調整是緊跟社會需要而邁出的重要一步。
出自日劇《臨床犯罪學者火村英生的推理》
當然,立法也未必能解決所有問題,就像無論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到幾歲,現實中也一定還會有更低齡的惡性犯罪發生。
並且,降低刑責年齡雖然能一定程度上減少和抑制犯罪,但也不能只依賴於此。
不僅還要加強培養未成年的人性教育、責任意識,加大家庭的指引、學校的教育,傳播社會正能量,同時繼續健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機制,才是我們需要根本解決和實現的目的。
肩負社會責任,完善未成年矯治教育
除了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草案還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此番修改意味著變革。對於未成年犯罪的挽救和改造,給予新的有力舉措,從而促進悔改、加強教育,讓重返社會的他們不會再次成為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這些進步讓我們看見立法在不斷完善,通過法律手段在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這些孩子拿起屠刀、變成「惡魔」的原因同樣值得我們深思。
家庭、學校、社會、法制……這之中存在的教育、系統、情感缺失,是不是需要進一步引起重視?
由於心智狀況和經濟狀況的限制,未成年人是始終處於家長和學校的監管之下。那麼,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應該考慮追究監護人及相關單位的監督過失?
家長口中常說的那句「他還只是個孩子」,不該成為未成年犯罪過後逃避懲戒的藉口。而應當是在錯誤發生之前就意識到,他作為孩子是需要成年人通過正確的引導和教育,才能盡力避免誤入歧途的。
如果父母、老師和社會一起肩負起關愛、教育、監督的責任,及時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時糾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是不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犯罪?
倘若未成年的不良行為都能夠提早發現、幹預並作糾正處理,這一定比悲劇發生後把他們送進監獄教育更好吧。
我們不能一味地撇清自身的責任,也不能一味地包容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感化教育與嚴厲打擊未成年惡性犯罪並不矛盾,兩者剛柔並濟,進而通過成熟的司法制度來達到減少這類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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